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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2016.2提要1.概况2.发明、实用新型侵权判定2.1全面覆盖原则2.2权利要求解释2.3等同原则及其限制2.4现有技术抗辩2.5非生产经营目的2.6临时保护期2.7技术标准与专利2.8间接侵权3.外观设计侵权判定4.侵权责任4.1合法来源抗辩4.2赔偿5.专利法第47条6.小结1.概况1.1法律依据1.2基本步骤1.3热点问题1.1法律依据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司法解释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21号)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20号)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21号)1.2基本步骤1、划分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何谓“技术特征”?(技术方案中能够相对独立地实现一定的技术功能、并产生相对独立的技术效果的最小技术单元)2、确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产品、方法)的技术特征3、对比相应技术特征(相同?等同?缺少?增加?)4、审查不侵权抗辩(专利法62、69条,非生产经营目的)5、确定民事责任(合法来源抗辩)1.3热点问题一个概念:专利权保护范围两道程序:授权确权——侵权(权利存续——权利行使)几大问题:专利质量——举证难、赔偿低、周期长2.发明、实用新型侵权判定2.1全面覆盖原则2.2权利要求解释2.3等同原则及其限制2.4现有技术抗辩2.5非生产经营目的2.6临时保护期2.7技术标准与专利2.8间接侵权2.1全面覆盖原则(专利法第十一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09司法解释第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多余指定”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某一技术特征对于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多余的,在判定侵权时可以忽略该技术特征,被控侵权产品即使不具有该特征,也可以判定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第七条第二款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技术特征增加技术特征减少技术改劣技术改进技术变劣如果被告故意省略或者替换某技术特征导致技术方案变劣,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仍构成专利侵权?既然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缺少专利的技术特征或者功能效果已经变劣,则已不符合等同的认定条件。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因缺少某技术特征而导致技术效果的变劣,不应当是侵权判定时考虑的因素。(2008民提字第83号)2.2权利要求解释2.2.1解释对象2.2.2解释原则2.2.3解释方法2.2.4特殊类型权利要求的解释2.2.1解释对象权利要求书有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权利人应当在起诉状中载明据以起诉被诉侵权人侵犯其专利权的权利要求。起诉状对此未记载或者记载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权利人明确;经释明,权利人不予明确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权利人选择全部的独立权利要求。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权利人主张的一项以上权利要求限定的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两项以上权利要求所限定的保护范围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对赔偿数额的认定。2.2.2解释原则(09司法解释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对权利要求的理解,确定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要求的内容。专利法第五十九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问题专利权保护范围确定VS权利要求解释专利权保护范围=字面范围+等同范围2.2.3解释方法人民法院对于权利要求,可以运用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档案进行解释。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用语有特别界定的,从其特别界定。以上述方法仍不能明确权利要求含义的,可以结合工具书、教科书等公知文献以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进行解释。涉案专利与另一专利之间存在分案申请等直接关联关系的,人民法院可以运用该另一专利及其专利审查档案、生效的专利授权确权纠纷裁判文书解释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2.2.3解释规则1、权利有效推定(?)2、不得将说明书的限制读入权利要求3、不得解释为不能实现发明目的的技术方案4、不得将包括专利要克服的技术缺陷的技术方案纳入保护范围(电热毯案)5、不得将现有技术方案纳入保护范围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有证据证明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被生效行政裁判撤销的,权利人可以重新起诉。对于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中的语法、文字、标点、符号、图形等错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可以清楚地得出唯一理解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唯一理解予以认定。“洪亮”案权利要求书:一种精密旋转补偿器,包括外套管、内管、压料法兰、延伸管和密封材料,内管(1)与外套管之间装有柔性石墨填料,柔性石墨填料的端面装有压料法兰,压料法兰与外套管一端的法兰之间由螺栓连接,外套管内凸环和内套管外凸环之间设有钢球;在所述的外套管的另一端与延伸管连接,两者之间留有间隙,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延伸管为与内套管内径相同的直管,两者同轴对应;所述的压料法兰的外侧与外套管的内侧为紧密配合。”说明书:“……在所述的外套管的另一端与延伸管连接,两者之间留有间隙……”具体实施方式部分记载:“……外套管外侧是直通延伸管5,与内管1内径相等,延伸管5与内管1之间留有适当间隙(1-10mm)……”权利要求记载的文字含义清楚,但说明书的相应描述与其根本冲突,且不属于本解释第四条规定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权利要求含义不明,运用法定的解释方法仍无法确定其限定的专利权保护范围,且不属于本解释第四条规定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举证证明在专利侵权诉讼的裁判作出前无效宣告请求人基于上述事由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对于权利要求的解释,应当符合专利的发明目的。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具有专利所要克服的现有技术的缺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电热毯”案权利要求:一种安全电热毯,由电加热系统和包复层组成,其特征在于电加热系统是由电热丝、套在电热丝外并两端封闭的软套管、夹在电热丝与套管之间的传热液构成。说明书:目前公知的电热毯,……由于采用热水循环系统,还存在着水的密封不严易渗漏的弊端。本实用新型是这样实现的,…传热液采用防冻夜。采用防冻夜做热传导物质,克服了水在低温情况下结冰使导管易折断的弊端。被控侵权产品:用水作为传热液。2.2.4功能性特征对于权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技术特征,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该技术特征的内容。权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技术特征,即功能性特征,是指对于结构、组分、步骤、条件或其之间的关系等,仅通过其在发明创造中所起的功能或者效果进行限定的技术特征。但是,当事人举证证明技术术语系本领域约定俗成的或者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可以仅通过权利要求即可直接、明确地确定其技术内容的除外。与说明书及附图记载的实现上述功能或者效果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相比,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相应技术特征是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相同的功能,达到相同的效果,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专利申请日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相应技术特征与功能性特征相同。与说明书及附图记载的实现上述功能或者效果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相比,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相应技术特征是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专利申请日后、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日以前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相应技术特征与功能性特征等同。审查指南对于权利要求中所包含的功能性限定的技术特征,应当理解为覆盖了所有能够实现所述功能的实施方式。对于含有功能性限定的特定的权利要求,应当审查该功能性限定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2.2.4数值、数值范围权利要求采用“至少”等用语对数值特征或者采用“首先”等用语对步骤顺序特征进行界定,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认为权利人特别强调该用语对技术特征的严格限定作用,权利人主张与其不相同的技术特征属于等同特征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薄壁筒体”案权利要求:一种混凝土薄壁筒体构件,它由筒管和封闭筒管两端管口筒底组成,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筒底以至少二层以上的玻璃纤维布叠合而成,……所述的筒管以至少二层以上的玻璃纤维布叠合而成,……被控侵权产品:1)筒管一层玻璃纤维布;2)筒底无玻璃纤维布。其余特征与专利相同。2.2.4封闭式权利要求开放式,是指组合物中并不排除权利要求未记载的组分。例如:“主要由…组成”、“含有…”。封闭式,是指组合物中仅包括权利要求记载的组分而排除所有其他组分。例如:“由…组成”、“余量为…”。对于组合物的封闭式权利要求,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在包含权利要求全部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增加其他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但该增加的技术特征属于不可避免的常规数量杂质的除外。2.2.4安装环境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不能适用于产品权利要求中使用环境特征限定的使用环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2.2.4方法表征的结构特征对于产品权利要求中以制备方法界定产品的技术特征,被诉侵权产品的制备方法与其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2.2.4步骤顺序特征对于方法权利要求中的步骤顺序特征,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结合说明书及附图,确定步骤顺序的变换对技术效果是否产生实质性影响,并在此基础上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但属于本解释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的除外。2.3等同原则及其限制(01司法解释)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所称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问题为什么需要等同?(新技术v语言局限v撰写疏忽)法院是否可以依职权适用?判断标准:三基本+显而易见判定时间:申请日v侵权日一方面,充分尊重专利权利要求的公示和划界作用,确保权利范围的确定性,为社会公众提供明确的法律预期,防止专利权保护范围不适当地扩张、压缩社会公众的创新空间和公共利益。另一方面,应考虑到由于文字记载的局限性,权利要求不可能全部涵盖专利技术方案全部可能的实施方式或者将来可能的实施方式,通过等同原则的适用,使专利权人能得到周延的保护,保护其创新的积极性。等同限制之一:捐献规则对于仅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描述而在权利要求中未记载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离心式开沟机”案权利要求1:一种离心式开沟机,其特征在于:……机轴上带
本文标题:专利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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