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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处理交通事故学习资料二00九年二月第一部分前言一、我支队快速处理交通事故取得的成绩从2003年1月24日,市局在全市发布了《关于快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通告》,并规定从该年3月1日起,在我市全面实施快速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据统计,去年,我支队共快速处理交通事14.4438万宗,占总交通事故数的93.35%,极大地改善了因交通事故引发的交通拥堵和安全隐患问题,对促使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的局面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也提高了公安机关办理交通事故案件的效率,方便了群众,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好评,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第二部分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程序及内容一、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的定义一名执勤民警按照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或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统称为快速处理交通事故。◆一名民警按照简易程序快速处理交通事故,是指发生仅造成车物损失或受伤人员自认为伤情轻微的交通事故,执勤民警到达事故现场后,迅速采取设置车辆位置、主要痕迹标记或者对现场进行简要拍照后,立即撤除事故现场、恢复交通,依法当场作出事故认定、当场调解、当场办结案件的事故处理方法。◆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是指发生仅造成车物损失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没有争议的,应当先撤除事故现场,再自行协商解决损害赔偿事宜,不需民警处理或仅需民警在现场认可的事故处理办法。二、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的范围◆财产损失的界限,在我们支队,只要是仅造成车物损坏,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无论财产损失数额是多少,执勤民警都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处理.《新程序》第十三条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进行协商。注意事项:◆在快速处理交通事故实际工作中,驾驶员要注意正确把握当事人受伤轻微的情况。一般来说,交通事故仅造成人体除头面部、会阴部以外的体表皮肤小面积的挫擦伤,即为受伤轻微。根据以往的一些案例和国家有关行业标准,造成四肢长骨的骨折就已经达到轻伤的程度,因此不适宜使用快速处理;事故造成当事人头部受较大作用力撞击的,在发生事故的初期,可能不会出现各种病理现象,但经过一段时间,各种病理现象就可能呈现,因此,对造成当事人头部受伤的,要及时报警.(二)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的适用情形1、什么样的事故当事人可以快速处理《法》第七十条第二款、第三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可以…自行协商处理…”“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2、当事人如何自行协商解决。◆《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号牌、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3、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交通事故,未撤除现场的,将受处罚。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新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三、交通事故报警交通事故警情信息的来源:通过“110、122”。当事人报警内容:如实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所驾驶的肇事车辆类型,行驶方向情况,(逃逸事故的要讲清逃逸车辆号牌、颜色、逃逸方向等),车物受损情况,人员受伤情况,是否需要清障、医疗、消防部门到场协助,以及对交通的影响程度等,公安部门将会作好记录,立即通知事故现场附近的执勤民警到达现场处理。五、现场处置(一)当事人未自行撤除现场的处置方法:1、首先开启本车的危险灯。(示宽灯)2、将随车上携带交通警示标志放在来车方向距现场30米外的道路上(市区繁忙道路),车速快的道路(高速公路、内环路等)及夜间,应拉长安全距离,在150米以外按照规定设置示警标志,杜绝二次事故发生。3、当事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立即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避免发生次生事故。(二)当事人可利用相机对现场进行拍照:拍照方法示例现场方位照现场概貌照重点部位照现场细目照(二)对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未达成协议的交通事故的处理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6条规定,“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后,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报警的,应当向交通警察提供有当事人签名的交通事故文字记录材料.交通警察予以记录,当场做出交通事故认定,由当事人签名.”因此,对当事人撤除现场的交通事故,在处理时,首先要各方当事人提供共同签名的协议书等证据,执勤民警应当根据协议书的证据材料对事故作出认定.各方当事人没有共同签名的文字协议的,执勤民警通过当事人指认的现场、事故车辆碰撞痕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能够认定事故基本事实的,当场作出认定;不能认定事故基本事实的,执勤民警在“事故认定书”上登记驾驶员、肇事车辆资料后,如实记载当事人自行撤除现场,不能举证证实交通事故基本事实,导致事故无法认定的内容后,送达“事故认定书”给各方当事人,并告知其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三)造成人员伤亡等不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的现场处置按以下内容处置现场:1、造成人员受伤的:及时报120急救中心。现场保护。积极协助抢救伤者。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处理现场,并通知所属单位协助处理。2、及时提交当事人的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工作证、车辆保险等相关证明给民警作登记核查。(四)无证驾驶、驾驶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没有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行为的处置:1、适用快速处理的,按照快速处理事故的要求来处理,可以作出事故认定及当场赔偿的,及时结案。2、对其违法行为的处罚,按照道路交通违法处理的一般程序规定扣留车辆并进行处罚。七、现场认定责任执勤民警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正确认定当事人在事故中承担的责任,并在《事故认定书》“事故认定”栏作好记录,请当事人签名确认,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在“备注”栏注明。认定责任后,执勤民警要告知各方当事人对事故的损害赔偿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一致请求由执勤民警进行当场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三)执勤民警当场送达《事故认定书》时,应告知当事人的内容:1、《事故认定书》可以作为公安机关部门的调解书、调解终结书、保险索赔证明。当事人可以到责任方投保的保险公司确定车物损失,对车物损失有争议的,可以到已在省公安厅交管局备案的物价评估部门进行鉴定(各大队事故中队有评估单位名单,一般是各区的物价评估所)。2、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或者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持《事故认定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十、处理完毕后的档案管理执勤民警快速处理完毕交通事故后要保管好事故《事故认定书》及收集的证据:1、当日将《事故认定书》及现场草图交回中队内勤登记后移交事故处理中队存档或进行调解工作.2、使用数码相机拍摄的现场照片,由事故处理中队在电脑上存档、备案.3、使用普通照相机拍摄现场照片的,由中队内勤负责将胶卷交事故处理中队冲洗后存档.总之,整个快速处理交通事故工作实际是对交通事故按照法定程序的一种简化处理,它一方面要求执勤民警严格遵守接警、处警、现场调查、作出交通事故认定、应当事人一致申请进行调解及对违法当事人进行处罚、认真履行职责的事故处理基本程序,另一方面,它又在法定的范围内对事实清楚符合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在处理时,简化程序规定的各个环节,既强调执勤民警迅速撤除事故现场、尽快恢复交通,又强调当场作出事故认定、当场调解、当场结案,提高办案效率。示例案例一案例二第三部分现场交通事故认定方法一、三十九种违法行为的介绍(一)逆向行驶的;(《法》第三十五条)(二)倒车、溜车发生事故的;(《条例》五十条)(三)未保持安全距离,追撞前车尾部的;(《法》四十三条)(四)变更车道未避让本车道车辆先行的;(《条例》四十四条第二款)(五)在禁行的时间、路段行驶的,或驶入交通管制道路的;(《法》三十八条)(六)遇停止信号,车辆未停在停止线以外或路口以外的,或黄灯亮时未越过停止线仍继续通行的;(五十一条第(五)项、《条例》三十八条第(二)项)(七)遇放行信号,转弯车未让直行车或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车未让左转弯车先行的;(《条例》三十八条第(一)项、五十一条第(七)项)(八)遇红灯信号,右转弯车未让被放行的车辆和行人先行的;(《条例》三十八条第三款)(九)通过交叉路口,不按导向车道标明方向行驶的;(《条例》五十一条第(一)项)(十)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未让交通标志、标线规定优先通行的一方车辆先行或交通标志、标线未规定优先通行的,没有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或转弯车未让直行车先行或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车未让左转弯车先行的;(《条例》五十二条)1、未让交通标志、标线规定优先通行的一方车辆先行2、交通标志、标线未规定优先通行的,没有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3、转弯车未让直行车先行4、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车未让左转弯车先行(十一)准备进入环行路口的车辆未让已在环行路口内的车辆先行的;(《条例》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五十二条)(十二)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缓慢行驶时,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的;(《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条例》五十三条第二款)(十三)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有障碍的一方未让无障碍的一方来车先行的;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方未驶入时,无障碍的一方未让有障碍的一方先行的;(《条例》四十八条第(二)项)(十四)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的坡路上,遇相对方向来车时,下坡车未让上坡车先行的;但下坡车已行至中途而上坡车未上坡时,上坡车未让下坡车先行的;(《条例》四十八条第(三)项)(十五)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山路上,遇相对方向来车时,靠山体的一方未让不靠山体的一方车辆先行的;(《条例》四十八条第(四)项)(十六)同车道行驶的车辆,后车超越前方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车辆的;或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仍超车的;(《法》四十三条第(一)、(二)项)(十七)同车道行驶的车辆,超越前方正在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法》四十三条第(三)项)(十八)同车道行驶的车辆,行经铁道路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时超车的;(《法》四十三条第(四)项)(十九)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未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或从右侧超车的;(《条例》四十七项)(二十)在没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掉头时,未让正常行驶车辆先行的;(《条例》四十九条第二款)(二十一)在设有禁止掉头或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道路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掉头的;(《条例》四十九条第一款)(二十二)违反规定进入专用车道行驶的;(《法》三十七条)(二十三)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的;(《条例》八十二条第(一)项)(二十四)在高速公路的匝道、加速车道、减速车道上超车的;(《条例》八十二条第(二)项)(二十五)在高速公路上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的;(《条例》八十二条第(三)项)(二十六)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停车的;(《法》六十八条《条例》八十二条)(二十七)车辆停稳前开车门和上下人员的或者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条例》六十三条第(四)项)(二十八)违反装载规定,致使货物超长、超宽、超高部分造成交通事故的;(《条例》五十四条)(二十九)违反交通信号通行的(《法》三十八条)(三十)机动车未按规定避让非机动车、行人的(《法》47条)(三十一)非机动车未从人行过街设施横过道路或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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