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信息化管理 > 风险投资发展的政策环境
风险投资发展的政策环境风险投资的迅速发展,一方面是由于高科技产业的高收益性,这是风险投资迅速发展的内在动力。另一方面,风险投资的迅速发展与世界各国对风险投资提供的良好的外部环境也是密不可分的。一、政府补助:风险投资发展的““助推器”政府补助是政府为鼓励风险投资的发展,向风险投资者和风险企业提供的一种无偿的补助。政府补助的对象有两类,即风险投资者(公司或个人)和风险企业。1、对风险投资者进行补助。1983年,德国制订《德研究与技术部对成立应用新技术的企业实行资助的规则》,对成立不足三年、十人以下的应用新技术工商企业给予资助。欧盟在资金上资助高技术项目总投资的1/25,但最高资助额度不能超过100万埃居。加拿大安大略省为鼓励私人风险投资的发展,对向高技术风险企业投资的个人入股者给予投资总额30%的补助金。2、对风险企业进行补助。政府对风险企业的补助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直接提供补助,如美国在1982年通过的《小企业发展法》规定,年度R&D经费超过1亿美元的联邦政府部门,必须依法实施“小企业创新研究计划”,每年拨出法定比例的R&D经费(最大比例为1.25%)支持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1987-1993年,联邦政府部门共为该计划提供了大约25亿美元的资助。日本政府的“中小企业新技术开发补助金制度”规定,企业的新技术开发凡属政府确定领域的,国家可补助1/3。德国联邦政府规定,中小企业委托科研单位搞合同研究项目,可以得到40%的资助经费(但营业额在5000万~1亿马克的中小企业只能得到30%的资助经费)。德国研技部每年向中小企业提供的技术开发资助金约在50~60亿马克之间,占工业部门研究总经费的18%。1984年,德国政府实施了一项对风险企业进行资助的典型试验计划,到1985年底,共向268家风险企业提供了0.87亿马克的资金补助。澳大利亚政府于1986年实施“研究开发资金计划”,为那些无力享受让税政策的小企业和刚刚开办的小公司提供资助。凡创建不满三年、经营额不足100万澳元,或10人以下的从事技术创新活动的公司,若无足够税务责权享受让税150%优惠,经申请可获得该计划资助,资助额在2.5万~200万澳元之间,一般为20万~30万澳元。新加坡政府于1982年建立了中小企业技术补助制度,凡中小企业为提高技术,聘请专家时,其所需费用最高可获得90%的补助;对研究开发型企业,政府拨给所需费用的50%作为补助金。二是,提供匹配补助,即政府在提供补助时要求被补助的公司或企业要有相应的匹配资金。如美国“小企业创新研究计划”就优先考虑有私人后续资金的风险项目,据统计,这项计划的投资与私人资金匹配的比例为1∶5。美国马州政府成立的马州技术发展公司也要求对每个项目的投资相应地匹配2-4倍的私人资金。挪威科学和工业技术研究理事会下设的高技术风险投资公司也采取匹配资助的方式,公司在对某个项目提供支持的同时,要求承担项目的单位必须有一定的投入。政府对风险企业的补助,无论是直接补助还是匹配补助,实际上都起到了为风险企业提供种子资金的作用,它一方面分担了风险投资者的投资风险,另一方面它对民间风险投资又起到了一种导向作用,可以带动民间风险投资的发展。政府对风险企业提供补助的提三种方式是对高技术风险企业提供亏损补贴。这是一种属于事后补助性质的补助,它虽然不具有启动资金和种子资金的作用,但它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风险投资者和风险企业的后顾之忧,因此对于风险投资的发展来说也是十分重要的。如新加坡政府规定,凡投资于高技术工业的企业,连续亏损三年者,可获得50%的投资补贴。二、税收优惠:风险投资发展的“催化剂”风险投资者是否对高科技产业投资,取决于他对风险投资的预期收益和投资风险(实际上是成本的代名词)的权衡。只有当预期收益大于风险的代价时,风险投资的“介入”才会有充分的理由。由于风险投资者的预期收益和风险的大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高科技企业的税收政策,因此,世界各国政府为鼓励风险投资的发展,均制定了税收上的优惠政策。在税收政策的问题上,美国政府有着更深的体会,1969年曾把长期资本收益的最高税率从29%提高到49%,这个决定几乎给美国的风险投资业带来毁灭性的打击:1969年美国风险投资的规模为1.71亿美元,而到了1975年就锐减到0.01亿美元,仅为原来的6%。后来在1978年,美国国会不得不取消了原来的决定,把长期资本收益的最高税率从49%降到了28%,于是1978年美国风险投资规模又奇迹般地激增至5.7亿美元。后来,美国政府为了鼓励私人风险投资的发展,又将风险企业的所得税率降至1980年的20%。具体作法是:风险投资额的60%免除征税,其余的40%仅课以50%的所得税。这一措施的实施,使美国风险投资在80年代初期大约以每年46%的幅度激增。受美国的启发,其它国家也纷纷制定了税收优惠政策。法国在1985年颁布的85-695号法案中规定,风险投资公司从持有的非上市公司股票中获得的收益或资本净收益可以免交所得税,免税数额最高可达收益的三分之一。英国于1983年~1993年实施了“企业扩大计划”,规定投资者向未上市的公司进行投资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优惠。投资者可直接或通过投资基金进行投资,但投资必须是新的风险性股本,并且至少持股5年。比利时政府规定,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免10年金额不超过当年公司自有资本13%的所得税,免10年资产注册税和资本增加税,免10年25%的投资税,免10年在公司从事创新工作的自然股息收入所得税的50%,全免职工股息所得税,免10年留存利润税和按股分红的所得税,免10年不动产预扣税和动产预扣税。1988年,巴西政府在其公布的“工业新政策”中规定,凡企业向科技开发项目投资,视其投资额,可减其全年所得税的8%;高技术企业因涉及知识产权而增加投资,新产品出售时可减10%的净收入税。新加坡政府规定,风险投资最初5-10年完全免税。为减轻风险投资的风险,1984年政府宣布,凡是向得到政府批准的新技术工业项目投资的本国公司,如果投资项目赔本,可以从本公司收入中免交相当于投资金额50%的所得税。1986年,政府又进一步允许风险投资公司从所得税中扣除从被批准的风险企业购买股票而造成的任何损失,同时风险企业可以从以后的所得税中扣除损失金额。台湾“创业投资事业管理规则”规定,设立创业投资事业的资本额为2亿元,其营业所得税最高税率为20%。个人投资的创业投资事业,其金额的20%抵减当年营利事业所得税,当年不足抵减时,可在5年内抵减。投资岛外并引进技术的创业投资事业,享有1~4年的免税奖励。对持有高新技术产业股票者,得以取得股票价款30%限度内,抵减年度综合所得税,而一般工矿业股票,则必须持有两年以上,且抵减额仅为15%。三、信用担保:风险投资发展的“放大器”由于银行等金融机构在积聚社会闲散资金方面的独特地位,鉴于它们风险承受能力不足的现实,世界各国为了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向风险投资业发展,普遍选择了政府担保的手段。早在1953年,美国就成立了中小企业管理局,承担对高技术中小企业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贷款在15.5万美元以下的提供90%的担保,贷款在15.5-25万美元的提供85%的担保。1993年,美国国会又通过了一个法案,该法案规定,银行向风险企业贷款可占项目总投资的90%,如果风险企业破产,政府负责赔偿90%,并拍卖风险企业的资产。1989—1994年间,德国联邦政府研技部与国有的德意志重建银行合作,发起过一个向新创立的技术型企业(成立期限不超过3年)提供风险投资的促进计划。该计划的主要内容是由国有的德意志均衡银行向新创立的技术型企业提供低息贷款,联邦政府为贷款提供风险担保并支付利息。该计划结束后,银行共向357个新创立的企业投资了2.55亿马克,其中90%的企业因获得了银行贷款的支持而站稳了脚跟。1995年,德国联邦政府教研部(原研技部)又启动了一个支持小型高新技术技术产业发展的风险投资计划,为期6年(1995—2000年),但对补贴利息的做法进行了修改,政府只提供风险担保,不再补贴利息。担保的额度是:西部地区,政府提供75%的资本风险担保;东部地区,政府提供85%的资本风险担保。据估计,该计划实施后,银行以及一些私人风险投资公司有可能为该计划投入约9亿马克的资金以帮助高新技术企业的顺利发展。日本通产省于1975年设立了“研究开发型企业培植中心”,该中心的主要业务就是对于风险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提供债务担保,担保比例为80%。而日本科技厅下设的新技术事业开发团却直接为风险企业提供五年内无息贷款,成功者偿还,失败者不偿还。英国于1981年开始实施“信贷担保计划”,该计划规定,银行向风险企业提供贷款,如果风险企业不能偿还债务,贸工部将以2.5%的年息偿还债务的70%。通过政府担保,国家就可以以少量的资金带动大量民间资本向风险投资业发展,因此政府担保在国外被称为风险投资的“放大器”。根据国外的实践,其放大倍数在10-15之间。四、“第二证券市场”:风险投资发展的“温床”风险投资追求超常规投资收益和尽可能减少投资风险的投资动机,客观上要求有一个能使风险投资者“进可攻,退可守”的“装置”。对于成熟的上市公司而言,这个“装置”就是证券市场。但是对于成长中的高技术风险企业而言,由于它不具备上市公司的条件,因而也就无法象成熟的上市公司那样在正式的证券市场进行股票或股权的交易。这就意味着,风险投资者一旦投资于风险企业,就无法抽回投资“另谋高就”,因而也就无法实现风险投资的增值。显然,这对风险投资的发展是十分不利的。鉴于此,世界各国在严格控制和管理正式上市公司股票以保证股票市场正常运行的前提下,相继为风险企业建立了“第二证券市场”。这类证券市场以发行风险企业的股票为主,而且发行的标准低于一般证券市场,只要风险企业的规模和资金达到一定的标准就可以在这种市场上发行股票。美国的OTC(柜台交易)市场以及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NASDAQ(全国证券自营商协会自动报价系统)就是为无资格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较小企业的股票交易而建立的。从交易量来看,OTC股票交易数量约占全美股票交易数量的35%,在OTC上市的公司数已逾30000家,是美国各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数的十倍。据统计,1970年,在美国3000万持股人当中约有1/4左右是持有“第二股票市场”的股票或股权的。1993年,NASDAQ市场股票交易总量额逾660亿股,股票交易价格总额逾13000亿美元。目前在美国,“第二股票市场”已成为仅次于纽约证券交易市场的第二大证券市场。英国自1980年底建立了“未正式上市公司股票市场”(USM)后,约有350个高技术风险企业在“第二证券市场”发行了约10亿英镑的股票。日本政府也于1983年分别在大坂、东京和名古屋建立了“第二证券市场”,并规定,只要资产净值在85万美元以上、税前利润达到4%的公司都可上市。欧洲风险投资协会(EVCA)在欧盟的支持下,于1994年成立了欧洲证券商协会(EASD)。与此同时,EVCA会同有关机构正在酝酿建立一个更为广泛的证券交易合作组织——欧洲证券商自动标价协会(EASDAQ),这是一个非盈利性机构,主要为发展较快的未上市公司服务。“第二证券市场”的建立,一方面使高技术风险企业直接融资提供了可能,另一方面也为风险投资的增值、退出提供了“舞台”。上海科学研究所所长周良毅教授认为,对于风险投资发展来说,如果说政府投资是输血,降低资本盈利所得税率是养血,那么,第二证券市场的建立就是形成其自身的造血机能。五、政府采购:风险投资发展的“驱动器”国内外技术创新的理论和实践表明,“需求拉动”型的创新比较容易成功,即市场的作用是首要的,技术推动的作用是次要的。新技术新产品在商品化的初期,由于用户和消费者需要一个认识过程,初期市场在一定的时间内不会太大,因此这就给技术创新者带来了市场风险。另一方面,经济学分析表明,即使技术创新成功后能为企业带来超额利润,由于市场的缺陷,企业也无法收回技术创新的全部好处,差额包括:消费者剩余、使用创新产品的产业生产力的增加量和技术扩散的收益。如果是垄断性市场,那么中
本文标题:风险投资发展的政策环境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527461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