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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落实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用农产品是指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是指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对所生产经营的食用农产品自行开具的质量安全合格标识。合格证的开具、使用、查验以及相关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生鲜乳依据《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规模农产品生产者是指依法经工商注册登记的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以及县级农业(林业、渔业,下同)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级认定标准规定的其他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产品生产者。第四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合格证出具与使用的宣传、指导和管理工作。县级应用信息化手段建立本辖区内开具合格证的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名录及具体的管理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指导和监督辖区内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开具与使用合格证。第五条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实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第六条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对其生产经营的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食用农产品交易后,经营者对其持有的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第七条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标准化生产,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按照规定开具合格证,并对合格证的真实性负责。第八条合格证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参考样式附后):(一)产品名称和重(数)量;(二)生产经营者信息(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盖章或签名);(三)开具日期。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可根据产品、包装的实际情况调整合格证大小尺寸。第九条预包装食用农产品应当将合格证放置包装内或加贴在包装上。散装食用农产品应当以运输车辆为单位,实行一车一证或一品一证。第十条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合格证开具的档案记录,并至少保存两年。第十一条规模农产品生产者销售食用农产品时应当附合格证。以下几种证明材料视为合格证,不必重复开具。(一)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质量认证标识,农产品地理标志;(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标识;(三)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第十二条合格证的使用情况纳入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规模农产品生产者的项目扶持、品牌认定、信用评定的重要内容。对于虚假开具合格证的,纳入生产经营主体信用记录。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县级以上有关部门依据《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相关条款,予以处理。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附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参考样式合格证产品名称:重(数)量:生产经营者名称:生产经营者地址:联系电话:盖章或签名:开具日期:
本文标题:浙江省农业厅等3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7-05-01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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