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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测试题一.问答题1:伊壁鸠鲁学派的主张是什么?其法律观是什么?答案伊壁鸠鲁学派认为,人生的目的就是快乐,道德行为不是目的而只是实现快乐的手段。法律是人们之间的一种契约。从形式上看,伊壁鸠鲁派的快乐主义法律观与斯多葛派世界主义法律观不同,它建立在个人自由和个人负责的基础上,它以追求个人幸福为人生奋斗目标,并将怯律制度看作人生“从快乐出发”“最终目的乃是得到快乐”的一种契约的产物,即个人得到快乐的一种保证;但又视世俗公认的意见髙于法律的宣判,确信个人行为并不自由,真正的幸福只存在于按理性行事后所产生的快乐中。2:亚里士多德为什么说法律是对自由的拯救?答案亚里士多德否定了那种将法律看作是人的意志奴役和与自由相对立的观点。他指出,极端平民政体强调主权属于多数和个人自由,假定正义或公道在于平等,将平等视为至髙无上的民意,称自由和平等就是人人各行其意愿,结果造成城邦的混乱。这种自由观念是卑劣的。事实上,自由并不意味着不受拘束地放纵自己,随心所欲地生活,而是指在法律所许可的范围内追求善的生活。法律是城邦所订立的生活规则,它虽约束着每个人的行为却不与自由相对立。“法律不应该被看作(和自由相对立的)奴役,法律毋宁是拯救。”亚里士多德这种关于自由就是在法律所许可的范围内的行为的思想为近代孟德斯鸠和霍布斯等思想家所承袭。二.问答题1:亚里士多德为什么认为法治优于一人之治?答案所谓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亚里士多德指出,法治优于一人之治的原因在于:(1)在统治国家的过程中,不受感情左右的治理者显然要比凭感情的治理者更为优良。再具有理智的统治者在本性上仍具有情感,而要使事物合乎正义,必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正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祗和理智的体现”“正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法律完全没有感情,它的这种铁面无私的特点恰恰证明了它的公正性。这样,一人之治所难以避免的偏向性在法治中得到了克服。(2)根据正义的原则,具有同等人格的人应分配到同等权利,轮流交换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的地位。一人之治则剥夺了大家轮流执政的可能,将权力集中于一人之手。法治恢复了正义,使轮番制度得以实现。亚里士多德强调法律的权威,他指出:“法律是最优良的统治者,法律能尽其本旨作出最适当的判决”“最后的裁决权力应该寄托于正式订立的法律。”“凡不能维持法律威信的城邦都不能说它已经建立了任何政体。法律应在任何方面受到尊重而保持无上的权威,执政人员和公民团体只应在法律(通则)所不及的‘个别’事例上有所抉择,两者都不该侵犯法律。”在社会中普遍良好的秩序基于普遍守法的习惯,法律要有实效,全靠民众的服从。倘若国家拥有良法,可是公民不能遵守,是无法实现法治的。亚里士多德否定了那种将法律看作是人的意志奴役和与自由相对立的观点。他指出,极端平民政体强调主权属于多数和个人自由,假定正义或公道在于平等,将平等视为至髙无上的民意,称自由和平等就是人人各行其意愿,结果造成城邦的混乱。这种自由观念是卑劣的,事实上,自由并不意味着不受拘束地放纵自己,随心所欲地生活,而是指在法律所许可的范围内追求善的生活。法律是城邦所订立的生活规则,它虽约束着每个人的行为却不与自由相对立。“法律不应该被看作(和自由相对立的)奴役,法律毋宁是拯救。”亚里士多德这种关于自由就是在法律所许可的范围内的行为的思想为近代孟德斯鸠和霍布斯等思想家所承袭。2:柏拉图是怎样论述守法的?答案在柏拉图之前苏格拉底对于守法就做过论述,柏拉图对这一思想做了发挥,给予守法髙度评价。他指出对于有意志的公民来讲,法律的统治并不具有强迫性,而是体现了国家的良善愿望。他认为应当确立法律的权威,以克服极端的自由和专制。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处于从属的地位而没有权威,那么这个国家必将覆灭。倘若一个国家法律居于官吏之上并为他们所服从,那么这个国家便是合理的。因此官吏不仅是法律的执行官,也是法律的仆人,他们必须遵守法律。国家必须对它所任命的官员制定一些合适的法律,限制他们滥用权力,并且应该特别重视对于法律监护官的选择,良法须由良吏执行。三.问答题1:(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亚里士多德请分析这段话的含义。答案亚里士多德这句话奠定了整个西方社会历史上关于法治的基本精神。自此以后,关于法治的论述都是围绕着这句话而展开的。具体说,这句话有两层含义:第一,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这是在强调法律在社会的至上权威。第二,社会成员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这里强调法律的价值是良好的,而非恶法。这句话作为常识必须牢记。第二章测试题一.问答题1:试述马法学家的主要法律思想。答案(1)自然法和罗马法的关系:一般说来罗马法学是古希腊传统自然法理论的继承者,但在法律分类时他们奉行将法分为自然法、市民法和万民法的三分说。(2)法律的概念:罗马法学家对法律的理解,基本上继承了古希腊的传统,把法律与正义视岑一回事。(3)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将法律划分为公法与私法。乌尔比安曾明确地论述了这一划分问题,他认为凡涉及国家利益以保护公共利益为目的的行为规则为公法;凡涉及个人利益,以保护个人利益为目的的行为规则为私法。二.问答题1:试论述罗马法律的思想的发展线索和特点?答案(1)古罗马的法律思想实际上是古希腊法律思想的继续和实际应用,其直接的思想渊源是斯多葛派的自然法思想。其发展大体上经历了三个阶段:①吸收、传播和通俗化古希腊自然法思想阶段。这首先是通过斯多葛哲学传人罗马而开始的。这一哲学传人罗马后在罗马影响很大,形成了新斯多葛派即罗马的斯多葛派,其中很多知名人士都是其信徒,包括皇帝马可•奥勒留•安东尼,皇帝的老师塞涅卡等。其中在政治法律思想方面影响较大的是波利比阿,他的政体循环和混合政体理论对后来西方的分以制衡思想影响较大;另一个影响较大的西塞罗,他使斯多葛派的自然法理论系统化和通俗化,为其在罗马的广泛传播打下了基础。②把自然法思想应用于实际阶段。这主要是通过罗马法学家进行的。他们以自然法理论为指导,注释《十二表法》,解答司法中的问题,大大地推动了罗马法律制度的发展。③使自然法理论向神学化转变阶段。自然法思想本来就包含着许多神秘的东西,就有神学的因素。在古罗马早期的斯多葛哲学家中如褰涅卡的哲学就有很大的神学成分,是后来基督教神学的理论渊源。这一成分到了古罗马晚期,特别是当基督教成为国教之后,日益增加。到了公元4世纪后,经过几个基督教主的工作,创立了基督教神学的自然法思想,成为中世纪法律思想的出发点。(2)古罗马的法律思想与古希腊相比有以下几个特点:①在总体上仍属于早期自然法思想,不过与古希腊相比,这种自然法思想已经更加系统化和通俗化了,在许多基本观念上也与近现代自然法思想接近。如不再把人划分为不同的等级,而认为所有的人是生而平等的;再如人民主权思想已牢固地确立和深入人心。②基本上属于应用型的法律思想。与古希腊相比,古罗马的法律思想在一些基本观念上并没有什么新的创造,而只是把古希腊的自然法观念运用于古罗马的实际中。但是也不是绝无发展,应该看到这一应用中也丰富和发展了某些观念,并且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观念,如市民法与万民法、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以及人法、物法、诉讼法等概念出现,都对后世影响很大。③世界主义倾向。古罗马的法律思想在视野上已跳出了古希腊的小国寡民的狭小框架,放眼世界,从世界的统一性和法津的统一性来思考和研究法律。三.问答题1:“事实上有一种真正的法律——即正确的理性一与自然相适应,它适用于所有的人并且是不变而永恒的。通过它的命令,这一法律号召人们履行自己的义务;通过它的禁令,它使人们不去做不正当的事情。它的命令和禁止永远在影响着善良的人们,但是对坏人却不起作用。用人类的立法来抵消这一法律的做法在道义上决不是正当的,限制这一法律的作用在任何时候都是不能容许的,而要想完全消灭它则是不可能的。无论元老还是人民都不能解除我们遵守这一法律的义务,它也无徭塞克斯图斯•埃利乌斯来加以阐述和解释。它不会在罗马立一项规则,而在雅典立另一项规则,也不会今天是一种规则,而明天又是另一种规则。有的将是一种法律,永恒不变的法律,任何时候任何民族都必须遵守的法律,而且看来人类也只有一个共同的主人和统治者,这就是上帝,他是这一法律的起草人、解释者和监护人”。——国家篇请问这段话是谁说的,这位思想家是怎样认识自然法的?答案西塞罗。从这些论述中可以看出,他认为自然法:①是与自然即与事物的本性上适应的法;②其本质是正确的理性;③上帝是其起草人、解释者和监护人;④是永恒的,适用于一切国家、民族和一切时代;⑤只对好人起作用;⑥居于实在法及其制定者之上,是其无法改变的。西塞罗所阐述的以上自然思想,表达了西方自然思想的基本涵义。第三章测试题一.名词解释1:人文法学派答案16世纪随着人文主义的兴起,在法国形成了人文主义法学派,文称法国法学派。这个学派与后期注释法学派的实用主义倾向不同,主张以纯历史、纯科学的态度来研究罗马法。实际是借助语言学的方法研究罗马法,因而又称复古派。2:注释法学派答案是公元11世纪至13世纪意大利的波伦亚大学因恢复对罗马法的研究而兴起的一个法学流派。又称意大利学派或波伦亚学派。二.问答题1:托马斯关于法的分类是什么?答案永恒法、自然法、神法和人法。2:简述托马斯对奥古斯丁的“永恒法”的发展?答案“永恒法”的概念由奥古斯丁提出,托马斯作了进一步论证。托马斯认为,永恒法起源于神的智慧,是神的理性的体现,是上帝统治和支配整个宇宙的大法。托马斯论证说,法律不外乎是由那统治一个完整社会的“君王所体现的”实践理性的某项命令。如果世界是由神治理的话,宇宙就是由神的理性支配的。“所以上帝对于创造物的合理领导,就像宇宙的君王那样具有法律的性质,……这种法律我们称之为永恒法。”由于直接洞察永恒法是受到阻碍的,所以仅能从自然法中推导出永恒的内容。不过即使在自然法中我们也未必能完全找出永恒法的各种规范。三.问答题1:试论托马斯的法律观,并且解释为什么他要把永恒法凌驾于自然法之上。答案托马斯把法律分为四类,这四类分别是:(1)永恒法。托马斯认为,永恒法起源于神的智慧,是神的理性的体现,是上帝统治和支配整个宇宙的大法,托马斯论证说,法律不外乎是由那统治一个完整社会的“君王所体现的”实践理性的某项命令。如果世界是由神治理的话,宇宙就是由神的理性支配的。“所以上帝对于创造物的合理领导,就像宇宙的君王那样具有法律的性质,……这种法律我们称之为永恒法。”“永恒法”的概念由奥古斯丁提出,托马斯作了进一步论证。由于直接洞察永恒法是受到阻碍的,所以仅能从自然法中推导出永恒的内容不过即使在自然法中我们也未必能完全找出永恒法的各种规范。(2)自然法。托马斯认为,凡是受神意支配的东西都是由永恒法来判断和管理的,一切事物在某种程度上都与永恒有关。“但是,与其他一切动物不同,理性的动物以一种非常特殊的方式受着神意的支配;他们既然支配着自己的行动和其他动物的行动,就变成神意本身的参与者。所以他们在某种程度上分享神的智意,并由此产生一种自然的倾向以从事适当的行动和目的。这种理性动物之参与永恒法,就叫做自然法。”所以,自然法是永恒法的一部分,是分享神的智慧的结果。“我们赖以辨别善恶的自然理性之光,即自然法,不外乎是神的荣光在我们身上留下的痕迹。所以,显然可以看出,自然法不外乎是永恒法对理性动物的关系。”自然法也可说是上帝用来统治人间的法律。因此,它与古代的自然法和近代的自然法有原则上的区别。(3)人法。人法即世俗国家的法律,它是根据人的理性在自然法原则的基础上制定的。托马斯认为人类的推理也必须从自然法的箴规出发,仿佛从某些普通的、不言自明的原理出发,达到其他比较特殊的安排。这种靠推理得出的特殊的安排就叫做人法。(4)神法。神法又称神祗,即《圣经》。托马斯认为,有了自然法和人法,还要有神法来指导人类的生活。这有四层理由:首先,人的一切行为是受法律支配的,如果人追求的目的和他的天然才能相称,那么,有自然法
本文标题:西方法律思想史作业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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