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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规章制度 > 02综合安全08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XX建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一、目的规范交通安全管理,保障公司财产和群众生命安全。二、范围适用于公司场内、外机动车辆在工程建设活动和服务过程中的交通运输安全管理。三、职责3.1安全监察部是交通安全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交通安全管理制度,负责交通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对机动车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参加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与处理。3.2分公司安全部门是分公司的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分公司交通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3.3各有车部门负责本部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贯彻落实各项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和要求,并根据本部门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3.4综合部负责机动车辆的采购;负责机动车辆大修质量验收,负责报废车辆的确定、收交与处理。3.5公司所属各部门应严格执行本制度及相关的交通安全法规。负责组织机动车驾驶员安全教育学习;负责组织机动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自检。3.6机动车驾驶员应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本制度和有关规定,履行机动车驾驶员岗位职责。四、资源需求4.1符合安全要求的机动车辆,资质与所驾驶的机动车辆相适应的驾驶人员。4.2机动车辆和驾驶人员的管理机构、管理人员以及车辆维护、安全监督检查人员。五、工作流程5.1交通安全组织机构5.1.1公司成立机动车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公司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安全质量部、总经办、工程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5.1.2各分公司成立相应的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分公司安全部门指定专人(兼)任交通安全管理员。5.2机动车驾驶员的配备与管理5.2.1各有车部门按需要由人力资源部负责配置驾驶员,在录用外部驾驶员时,应经安全部和分公司考核备案后,人力资源部办理相关手续。5.2.2无机动车驾驶证的厂内机动车驾驶人员须经国家有关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安全操作考试合格,发给厂内驾驶特种作业操作证,方能驾驶车辆,执行《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制度》。5.3机动车辆的管理5.3.1工程部在采购机动车辆时,应选择经国家安全检验合格,安全技术性能较好的车辆,并执行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5.3.2分公司负责机动车辆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的检查,并填写机具检查情况记录表,发现问题填写施工机械整改通知单,督促机管、机驾人员做好机动车辆的维护保养。5.3.3分公司负责车辆的日常修理,以及车辆的年检、季检维修,车辆维修标准按公司要求执行。5.3.4各有车单位,按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制度规定要求,定期对机动车辆进行安全检查。5.3.5车辆维修人员必须认真执行车辆维修、保养的操作规程,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5.3.6机动车驾驶员必须认真做好车辆的日常维护和保养,保持车辆整洁、车况良好,并填写机械例行保养作业记录卡。5.3.7小车使用统一由总经办(分公司办公室)负责调度,并签发出车任务单。车辆管理部门未设调度人员的,应指定专人负责派车工作。5.3.8货车统一由分公司负责调度,用车部门应填写“汽车运输任务单”,根据情况合理安排车辆。5.3.9认真检查车况及各类牌、证是否齐全,确保车辆行车安全。5.3.10各有车单位应按指定地点停放机动车辆,外出停车应停在停车场或安全可靠的场所。5.3.11库房禁止大型车辆停放,应停放在指定停车地点。5.3.12特种机动车辆应保证随车附属设施完好,并由专人负责驾驶与操作。5.3.13机动车使用年限到期报废的车辆,由工程管理部负责报废车辆的收交,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5.4车辆装卸、运输5.4.1场内、外装运超长、超高、超宽货物,执行《安全施工作业票管理制度》,同时指派专人随车监护,按指定的路线、时间和要求行驶。5.4.2用吊车装卸货物时,机动车驾驶员和随车人员应离开车辆。5.4.3车辆装运集装箱,驾驶员负责对所装货物是否牢固,是否符合交通运输规定进行确认。5.4.4运输危险品的驾驶员和车辆,必须经有关部门考试、检验合格后,持有道路危货物运输操作证及车辆危险货物准运证,方可运输危险物品。5.4.5场内机动车辆转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规定,方可上路行驶。5.5安全教育和安全例会管理5.5.1安全部负责将车辆管理部门及上级公司有关交通安全会议精神要求和学习村料及时传达、转发各有关部门组织学习。5.5.2各有车部门根据本部门情况制定安全学习计划,检查督促班组按期开展安全学习活动,班组负责组织召开安全学习活动,并做好安全学习记录台帐。5.5.3安全部负责组织驾驶员参加年度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对违章、肇事、因各种原因参加安全学习活动少的驾驶员由安全监察部组织安全教育学习班。5.5.4安全部每季组织召开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例会,通报公司交通安全情况,布置下季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内容,编发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例会纪要,供各部门组织机动车驾驶员学习。5.6机动车驾驶员违章、肇事处理5.6.1机动车驾驶员道路交通违章被记分、吊扣驾驶证的,按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处理。5.6.2机动车驾驶员违反车辆出车规定的,按公司和所在单位规定处理。5.7道路交通事故的报告与处理5.7.1机动车辆在行驶中发生事故时,驾驶员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与财产,并迅速报告当地公安交通部门和所属部门领导,并可直接报告公司安全部。在报告所属部门领导时,所属部门领导应及时报告公司安全部。5.7.2道路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责任认定、处理后,车辆所属部门填写“机械、交通事故报告表”,并在一周内将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报安全部。5.7.3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的处理事宜由安全部负责与公安交通部门联系,协助公安交通部门处理,车辆所属部门应派员参加事故的责任认定和事故的调解。5.7.4机动车驾驶员发生道路交通除按《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由公安交通部门处理外,按经济损失和事故程度比照人身事故处理,执行公司《安全奖惩制度》,并由事故责任人按确认的事故责任比照处罚规定承担经济赔偿。5.7.4.1次要责任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5%,不超过1000元;5.7.4.2同等责任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15%,不超过2000元;5.7.4.3主要责任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20%,不超过5000元;5.7.4.4全部责任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30%,不超过10000元。5.7.4.5公安机关的事故罚款在公司的事故经济赔偿中给予扣除。5.7.4.6未经主管领导批准,私自出车造成交通事故的当事人,除按公司规定全额赔偿损失外,调离现岗位。5.7.4.7小车驾驶员发生同等及以上责任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超过50000元以上或二年内发生二次同等及以上责任事故,且直接经济损失每次超过5000元以上的,调离现岗位。5.7.5发生交通事故的部门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召开事故分析会,采取纠正预防措施,安全监察部门参与事故分析会。5.7.6各部门每月10日前将上月“交通安全月报表”报公司安全监察部。5.8交通安全奖惩5.8.1专职驾驶员在实行安全风险抵押金考核时,对按时参加安全学习,车辆安全检查无严重安全隐患的,违章记分在6分(含)以下、无吊扣驾驶证、无责任事故、按安全风险责任书规定发放安全奖励。5.8.2违章吊扣驾驶证一个月、违章记分在6分(含)以上、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返还其风险抵押本金,取消安全风险奖励。5.8.3违章吊扣驾驶证一个月以上,违章记分满12分、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扣除其安全风险抵押本金。5.8.4对安全风险抵押金的考核也可根据本部门的规定执行。5.8.5专职驾驶员当月行车未发生负次要责任(含)以上的交通事故,给予安全行车奖励。5.9对非专职驾驶员的管理及交通事故后的处理等同专职驾驶员。六、监测和改进6.1公司每季度组织一次安全巡回检查,对安全记录台帐、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进行系统的检查。6.2安全部根据车管部门的要求及具体情况定期与不定期的对各单位安全记录台帐和机动车辆进行检查,。6.3现场检查出的问题,当场不能解决的,签发《安全检查中存在问题的整改计划》,执行《安全检查制度》。七、记录《事故调查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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