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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工伤事故管理制度一、事故的分类1、人身伤亡事故。凡属本公司职工(包括计划内的临时工),在生产区域所发生的和生产有关的伤亡事故。2、火灾事故。由于火灾造成的人身伤亡或一定的物质财产损失的事故。3、爆炸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引起的爆炸,造成人身伤亡或一定的物质财产损失的事故。4、设备事故。由于某种原因引起的机械设备、工艺设备、动力设备、贵重仪器仪表和工具的非正常损坏(包括设备管线发生故障)。5、交通事故。凡是车辆交通肇事所造成的一定的车辆损坏、物质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包括非职工的乘客民工、行人等)事故。6、质量事故。由于混、串成品或其它事故原因引起的质量事故(另由专门部门管理上报)。7、其它事故。二、事故的性质为了便于事故管理,按事故性质划分为上报事故、一般、轻微、恶性未遂事故四种。1、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都称之为上报事故。(1)死亡一人或重伤一人。(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包括1000元);(3)装置因事故造成停工,大面积停电,包括两套装置,两个变电所全停的电气事故。(注:上报事故包括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条件按国家规定。)2、凡合乎下列条件之一者,均为一般事故:(1)轻伤一名,休假治疗八小时以上;(2)造成直接损失100元至1000元者(包括1000元在内)。(3)除急性中毒造成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以外,一般急性中毒均按轻伤处理;3、凡未达到上述1、2条中任何一项者,均属于轻微事故。4、重大恶性未遂事故。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性质恶劣(如设备超负荷造成降低设备使用寿命,起吊浇铸包高空掉落,高压气瓶高处跌落尚未引起爆炸,检修中误送电侥幸未造成触电伤亡等)或作业操作严重不正常给设备带来重大隐患,或严重影响了设备使用寿命。三、事故的管理1、事故的分管:(1)人身伤亡、爆炸,由安全科负责管理;(2)机械动力设备事故(包括停水、停电、停产造成的停产事故),压力容器的爆炸事故,由设备动力科负责管理;(3)作业操作、工艺技术等原因造成的停产事故由生产科和技术科负责管理;(4)发生产品质量事故由质管科负责管理;(5)交通事故和生活区的一切火灾事故均由保卫科负责管理。2、事故调查及处理:(1)发生上报事故时,主管负责人立即组织安全、技术、劳资、保卫、生产、工会等部门,组成调查组迅速进行调查,必要时请劳动部门和上级有关部门参加调查,查清事故经过,确定事故原因,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3、事故统计的上报:各类事故按严重程度分为三级管理,上报事故统一由上级主管部门掌握管理,统称上报事故(写有专题书面报告)。一般事故和恶性未遂事故由公司负责管理。轻微事故由分公司自行掌握处理。(1)当发生上报事故时,事故单位除立即采取措施外,并通知安技科和有关部门以及公司领导,及时抢救和调查在抢救中要保护好现场。主管安全的负责人将事故及原因在24小时内上报主管部门,事后要由事故主管部门认真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由安全技术科于事故发生后半月内报主管部门。(2)当发生一般事故时,事故单位除立即采取措施之外,必须马上通知安全科,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切实做到“三不放过”。并要求在事故发生五天内填写好事故报告报送公司。(3)当发生轻微事故时,发生事故的当班班长应报告主管领导处理。(4)各分公司安全部门应将各类事故于每月27日前汇总报安全科。由主管负责人汇总于月底前向上级报告。(5)各部门事故调查、分析、登记、统计、报告和处理等,必须严肃认真,如有隐瞒不报或有意延期报告等,除责成补报外,对责任者应分别不同情况,给予批评或处罚。4、事故的损失计算(1)人身伤亡事故以负伤率表示,不计金额。死亡按年统计,重伤以月统计。(2)事故的直接损失系指造成的设备、器材、建筑物、原材料、成品、半成品以及其它各类物品的损失,均折价计算(成品按出厂价格,半成品按半成品价格,器材、设备按新旧程度和实际使用价值计算)。设备、器材、建筑物等,虽有部分损坏,但经修复仍可使用的,按其修理费(包括材料、人工、配件等)计算。(3)事故的间接损失(包括减产、停产损失和设备、车辆停运)均折合金额计算。注:灭火消耗的消防器材的价值,另列单项计算。四、事故的原因分析由于生产管理不善,而导致事故的原因很多,往往一件事故涉及很多原因,但为了便于分析、统计、每一事故要尽力找出一个主要原因,现将事故的主要原因分列如下,供各分公司向上报时参考。1、人身伤亡事故的原因:(1)事故类别及其直接原因(物质原因)1)物体打击:指落物、锤击、砸伤、崩块(不包括因爆炸而引起的物体打击)。2)车辆伤害:指挤、压、撞等。3)机械工具伤害:指绞、辗、碰割、戳等。4)起重伤害:指起重设备在操作过程中所引起的伤害。5)触电:包括雷击、电击。6)淹溺。7)灼、烫伤。8)火灾:指着火和救火过程中所引起的伤害。9)刺割;指机械工具伤害以外的刺割,例如钉子扎脚、尖物刺割等。10)扭伤:指扭腰、扭臂、扭脚等。11)高空坠落:指从三公尺以上的高空作业坠落和从平地坠入坑池、沟内。12)倒塌:指建筑物、框架、堆集物倒塌。13)瓦斯爆炸:指丙烷车、库爆炸、粉尘爆炸、如煤尘铝粉等。14)中毒和窒息:指油气、沥青、氮气、一氧化碳和各种化学气体等。15)锅炉、压力容器爆炸,包括各种气瓶爆炸。16)其它伤害:指上述原因以外的,如跌伤、冻伤等。(2)间接原因:(组织技术原因)1)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少或有缺陷。2)设备、工具附件有缺陷。3)个人防护用品缺少或有缺陷。4)光线不足或工作地点通道条件不良。5)没有安全操作制度或不健全。6)劳动组织不合理。7)对现场缺乏检查或指导有错误。8)设计有缺陷。9)不懂操作技术知识。10)违反操作规程或违反劳动纪律。11)除上述以外的其它原因。2、设备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1)直接原因1)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2)缺乏维护或维护不周。3)缺少检修或检修不良。4)设备本身故障或材质不良。5)设计错误。6)安装不合理或安装错误。7)其它原因(2)间接原因1)规章制度不健全或没有制度。2)劳动组织不合理。3)缺乏安全教育。4)验收不彻底。5)其它。3、火灾、爆炸事故的原因:(1)物质原因:1)使用明火:如焊割、烘烤、加温、照明、取暖等。2)设备、工具缺陷:如漏油、漏气、摩擦、撞击产生火花,缺乏安全装置等。3)电气装置有缺陷:电器设备、线路产生火花、雷击、静电放电等。4)设备发生故障:如缺水、停汽、停电、腐蚀、结焦等。5)物质自燃:如油抹布自燃等。6)易燃物接触火源或灼、热物体。7)物质的化学作用。8)其它。五、附则1、其他职工(包括代培实习人员)参加本单位工作发生工伤事故;由本单位负责调查、登记:统计、报告和处理,并通知原单位。2、对于各类事故责任的处理:重大事故的责任者处分、由(公司)决定,一般事故处理由主管业务科室,会同安技科决定,其限期一般要在一个月内结案,最迟不得超过三个月。3、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按本细则处理:(1)在生产中为了防止事故或发生其它意外,而采取主动停车,或紧急放空措施者。(2)人力所不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水灾、风灾等)以及外来因素(外电源停电等)所造成的生产上的损失。(3)由工会有组织的开展各种文体活动,练兵活动中发生的伤害事故,由工会部门组织处理。(4)产品质量事故由质管科负责分析,统计上报。(5)医疗事故、食堂集体食物中毒,由行政科负责分析,统计上报。(6)交通事故,由安全科负责分析,统计上报;由保卫科负责分析处理。(7)不是在生产、工作中发生的伤害事故,如家里煤气中毒,食物中毒,下河洗澡淹溺、驾驶交通工具发生的交通事故,在家中触电、或偷割电线触者均由个人负责。(8)在生产岗位上因打架头斗欧、闹玩等生产、工作无关而发生的一切伤害,其后果由个人负责。(9)本细则如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六、附件重伤事故划分标准: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按重伤事故处理:1、经医生诊断成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2、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手术才能挽救的。3、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虽非要害部位,但灶伤、烫伤占全身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4、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骨折)及严重脑震荡等。5、眼部受伤严重,有失明可能者。6、手部伤害:(1)大拇指轧断一节的。(2)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轧断两节或任何两只各轧断一节的。(3)局部肌腱受伤严重的,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屈等而造成的残废可能的。7、脚部伤害:(1)脚趾砸断三只以上的。(2)局部肌腱受伤严重;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行走自如等残废可能的。8、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9、凡不在述范围以内的伤害,经医生诊断后,认为受伤较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上述各点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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