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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监管部期货公司监管工作内部指引第3号——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报表填报指引第一章第一章第一章第一章风险监管报表填报总体要求风险监管报表填报总体要求风险监管报表填报总体要求风险监管报表填报总体要求一、风险监管报表是根据《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证监发[2007]55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的要求制订的、能够全面反映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及相关信息的系列报表,包括风险监管指标汇总表(SR-1表)、净资本计算表(SR-2表)、资产调整值计算表(SR-3表)、分离资产报表(SR-4表)、权益变动表(SR-5表)、经营业务报表(SR-6表)、客户管理报表(SR-7表)共7张报表。二、期货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试行办法》和《关于调整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报表编报工作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7]93号)的要求编制、报送和保存风险监管报表。期货公司应当指定专人负责风险监管报表的编制工作,报表编制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会计准则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核算和风险监管报表的准确性。期货公司应当在月度终了后的7个工作日内报送上月风险监管报表,在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报送经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风险监管报表。期货公司应当保留书面风险监管报表,相应责任人员应当在书面报表上签字,并加盖公章。该报表的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5年。三、在增加期货交易品种等情况下,期货公司应当及时通过期货公司监管信息系统下载更新后的风险监管报表模版,并按照更新后的格式填列风险监管报表。风险监管报表应当与6张财务报表和30张报表附注一并填报,但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为年度报表,不需每月填报。各月度报表中的有关期间说明如下:风险监管报表的“上期”指上一个月;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指当年初,利润表的“本期”指当月、“上年同期”指上年的当月;附注的期间与财务报表的期间相同,即资产、负债和权益类项目附注的“年初”指当年初(附表20中期货风险准备金的“期初”指当月初),损益项目附注的“本期”指当月、“上年同期”指上年的当月。四、风险监管报表与财务报表数据间钩稽关系的设置情况。为减少手工填报工作量,提高填报准确性,风险监管报表中设定了大量对数据自动调取和计算的公式,已设定公式的表格项目以灰色和“-”表示,期货公司不需手工填列,也不能更改。除设定公式自动生成的外,其他项目的数据应据实手工填列,其中,“上期数”根据上期相应报表中对应的“本期数”据实手工填列,“期初数”根据上期报表的“期末数”据实手工填列,如发现上期报表有错误,应据实填报本期报表,同时对上期报表进行更正。五、每张风险监管报表有“编制单位”、“许可证号”、“编制日期”项目,在表格部分之下有“责任人”、“附注”项目,期货公司应据实认真填列。期货公司应认真据实填写“附注”项目,根据《试行办法》、本指引规定和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要求,在附注中充分披露具体填报项目的金额、性质、变动幅度等相关信息,以增加风险监管报表的有效信息含量,方便公司内外部报表使用人的使用。六、根据《试行办法》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期货公司提供专项说明,按周或按日编制并报送风险监管报表,及采取的核减净资本额、调整扣减比例、提高风险监管指标标准等措施,期货公司应当遵照执行。第二章第二章第二章第二章风险监管指标汇总表(风险监管指标汇总表(风险监管指标汇总表(风险监管指标汇总表(SR-1SR-1SR-1SR-1表)填列说明表)填列说明表)填列说明表)填列说明一、本表综合反映《试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期货公司应当持续符合的7项风险监管指标情况及指标的达标和预警变动情况。二、本表表格部分之上的“公司业务资格类别”项目为本表独有,需要手工填列,填列要求见本表表格部分之下的说明2,即公司业务资格类别对应编码:经纪业务资格(编码为1);委托其他机构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资格(编码为2);交易结算业务资格(编码为3);全面结算业务资格(编码为4)。同时具有多个业务资格的公司,应当填列净资本绝对额要求最高的业务资格编码。业务资格的取得以监管部门的审批日期为准。三、除4、8、9、11、13、14行的“上期数”列的项目根据上期本表对应的“本期数”据实手工填列外,其它本表项目由已设定公式自动生成,不需手工填列。四、如需对本表数据予以进一步说明,可在本表最后一列“备注”列对应行次中或本表最下面的“附注”中填列。五、根据《试行办法》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期货公司出现风险监管指标与上月相比变动超过20%,风险监管指标出现预警和不达标,应该履行相应的报告义务。期货公司在书面报告的同时,还应当在本表“附注”中予以简要说明,即在风险监管指标与上月相比变动超过20%的,说明变动原因;在风险监管指标达到预警标准或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说明原因、对公司的影响、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期限。第三章第三章第三章第三章净资本计算表(净资本计算表(净资本计算表(净资本计算表(SR-2SR-2SR-2SR-2表)填列说明表)填列说明表)填列说明表)填列说明一、本表反映期货公司净资本的计算过程。根据《试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净资本是在期货公司净资产的基础上,按照变现能力对资产负债项目及其他项目进行风险调整后得出的综合性风险监管指标。二、本表“上期数”列除由已设定公式自动生成的17行、33行、61行、69行项目外,其他项目根据上期本表对应的“本期数”据实手工填列。三、本表“本期数”列的30行“期货风险准备金”以上项目、33行“负债调整值合计”项目、61行“调整项目小计”项目、69行“经调整净资本额”项目不需手工填列。四、本表“本期数”列需手工填列的项目说明如下:(一)“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次级债务”项目,反映期货公司根据《试行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按一定比例计入净资本的次级债务,在填列本项目的同时应在本表附注1中充分披露,有多笔次级债务的应分别披露。在目前的情况下,本项目为零,待中国证监会出台次级债务相关规定时,经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同意后,方可将次级债计入净资本。(二)“其他负债调整”项目,反映在“期货风险准备金”、“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次级债务”之外其他可调增净资本的负债。一般情况下,本项目为零。期货公司认为某项负债需要在计算净资本时予以调整时,应当事先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申报,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同意对该项负债进行调整的,期货公司方可填列本项目,同时应当在SR-3表附注中详细说明该项目反映的具体内容。(三)“客户和代理非结算会员未足额追加的保证金”项目,反映按交易所保证金比例计算的客户未足额追加的保证金和分级结算制度下代理的其他非结算会员未足额追加的保证金,不包括客户因穿仓损失形成的已经记入“应收风险损失款”科目的对期货公司的债务,也不包括因客户穿仓等原因导致代理的非结算会员在期货公司权益为负时已经记入“其他应收款”的期货公司的垫付款项。期货公司应当在SR-4表附注中分别披露客户未足额追加的保证金和代理非结算会员未足额追加的保证金,客户和代理非结算会员未足额追加的保证金在报表报送日前已足额追加的,期货公司可以在附注中说明,但不能对净资本进行调整。(四)本表“五、其他调整项”反映期货公司在计算“经调整净资本”时,应调增或调减的其他项目,其中:“或有负债调整值”项目,反映期货公司在计算净资本时按照一定比例扣减的或有负债。同时,应当根据《试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在“附注2”中充分披露未决诉讼、未决仲裁等或有负债的性质、涉及金额、形成原因、进展情况、可能发生的损失和预计损失的会计处理情况,还有或有负债的扣减比例。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期货公司调整扣减比例。本表“或有负债”项目不包括期货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已确认的预计负债。期货公司应当详细填列报表附注21表,根据《试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要求期货公司在报表附注21表中的附注中对预计负债进行进一步说明;有证据表明期货公司未能准确确认预计负债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要求期货公司相应核减净资本金额。“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调减项目”,反映中国证监会认定应在“经调整净资本”中扣除的项目,其中“所有权受限等无法变现的资产”应在52行中单独反映。“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调增项目”,反映中国证监会认定应在“经调整净资本”中调增的项目。“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调减项目”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调增项目”应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确定,但期货公司应在SR-1表附注中充分披露可能影响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判断的有关情况,以后期间有关情况未发生变化的,可以不再披露。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资产调整值计算表(资产调整值计算表(资产调整值计算表(资产调整值计算表(SR-3SR-3SR-3SR-3表)填列说明表)填列说明表)填列说明表)填列说明一、本表反映SR-2表中各项资产调整值的计算过程。二、本表“表内金额”列各项目,大部分与资产负债表中的各资产项目有对应关系,其中部分项目由已设定公式自动从资产负债表数据生成,需要手工填列的项目主要因调整比例不同而需要对资产项目进一步分类的子项目。三、期货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相关项目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要求期货公司对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充分性和合理性进行专项说明;有证据表明期货公司未能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要求期货公司相应核减净资本金额。四、本表“表内金额”列有关项目的内容及填列说明如下:(一)“货币资金”项目,分别按“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分行次据实手工填列,由已设定公司自动计算生成的“货币资金小计”金额应当与资产负债表中“货币资金”项目金额相等。(二)“存出保证金”项目中,“认购新股占用款”反映期末处于申购冻结期内的认购新股占用资金;“其他存出保证金”反映期末未处于申购冻结期内的认购新股资金和期货公司因办理认购新股以外的业务需要存出或交纳的各种保证金款项期末余额。“存出保证金小计”金额应当与资产负债表中“存出保证金”项目金额相等。(三)“交易性金融资产”项目,按“国债”、“企业债券(包括可转换债券)”、“货币市场基金”、“证券投资基金”、“其他基金”、“一般上市股票”、“未上市流通股票”、“ST股票”、“*ST股票”和“其他交易性金融资产”分行次填列,其中,已中签未上市的新股按新股发行价在“未上市流通股票”项目中填列,由已设定公式自动计算生成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小计”金额应当与资产负债表中“交易性金融资产”项目金额相等。根据《试行办法》第九条的规定,金融资产分类中同时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标准的,应当采用最高的比例进行风险调整。(四)“其他应收款”项目,分别按“一年以内的其他应收款”和“一年以上的其他应收款”填列,其中“一年以内的其他应收款”按“应收罚款和赔款”、“预支差旅费”、“预付采购款”、“应收股东及关联公司款项(含对关联方的委托理财)”、“应收非关联方的委托理财”、“应收违约会员结算担保金”、“其他”共7个子项目分行次据实手工填列。由已设定公式自动计算生成的“其他应收款小计”金额应当与资产负债表中“其他应收款”项目金额相等。根据《试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应收项目分类中同时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标准的,应当采用最高的比例进行风险调整。(五)“持有至到期投资”项目,按“国债投资”、“企业债券投资(包括可转换债券)”、“有担保的债权投资”、“其他持有至到期投资”分行次据实手工填列,其中“有担保的债权投资”项目有余额的应在附注中对担保情况进行充分披露,由已设定公式自动计算生成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小计”与资产负债表中“持有至到期投资”项目金额相等。(六)“长期股权投资”项目,按“对关联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和“其他长期股权投资”分行次据实手工填列,由已设定公式自动计算生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小计”金额与资产负债表中“长期股权投资”项目金额相等。(七)“固定资产”项目,按“权属明确的自用房产”、“其他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清理”分行次据实手工填列,由已设定公式自动计算生成的“固定资
本文标题: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报表填报指引(内部指引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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