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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述《地理学性质的透视》在《地理学性质的透视》一书中,作者在第十章——地理学企图建立科学法则还是描述个别事例?一章中,分别于在地理学领域中的历史发展、建立科学法则的困难、决定性的问题、特定事例研究的需要、地理学中一般的和特定的研究之需要、一般概念和原理在地理学中的应用、一般的和独立的在地理学不同方面之相对重要性、预言在地理学中的地位、和其他领域的比较、地理学是什么性质的科学十部分内容中加以阐述。在地理学领域中的历史发展中,地理学经常表现出对个别事例的关心,而建立一般概念和普通原理一直是地理学者的追求[1]。作者旨在解释以上两个哪一个是地理学的最终目的。很多学者认为(如里戴尔),我们关心个别事例是因为个别事例的积累就有可能建立系统的一般的原理和概念[1]。这是一个哲学上显而易见的量变质变的道理。当时社会对地理学的要求是“进行现象以及粗成地区之现象综合体的解释性描述”,但现在的世界显然期待于地理学的早已不是现象的解释性描述,而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所谓任何一个名词都是随着时间而发生不断的变化,“地理学”一词如此,“科学法则”亦然。我们的目的是对个别事例的关心,而不是建立科学法则。科学法则是一种方法,是我们为了达到目的的过程中的一种方法或途径。作者在后文中也有论述。在建立科学法则的困难中,说明地理学并没有建立一个科学法则或者说某种标准,使很多学者质疑地理学的科学性。但是我们不能用一般的普遍的原理去解释所有的现象,地理学更应该重视个别特例的研究。关于决定论,是科学还是自由意志决定人类行动的原因是一个哲学问题,而不是地理学问题。但是,首先科学决定一切的观点显然不符合科学,局限了我们的视野。而自由意志使我们的研究没有了限定,使我们所有的研究都变成了不科学。哈特向在文章中肯定了个别事例是地理学研究的需要,也说明了一般原理和概念对地理学同样重要。一般原理和概念的发展可以为研究特殊事例提供方法和手段。地理学研究区域之间的差异,就既要发现不同地区的相同点,也要发现不同点,并应解释其中的原因。所以,建立科学的法则是达到目的的手段,而不是我们的目的。但建立科学法则却是我们实现目的的最快途径。哈特向解释了地理学的目标不是建立科学法则,但地理学并非因此而不是科学,明确了谁是我们的目的谁是我们的方法。解除了许多学者对地理学的质疑。参考文献1.R.哈特向《地理学性质的透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
本文标题:评述《地理学性质的透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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