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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补偿办法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卫生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为积极稳妥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补偿机制改革,制定本办法。一、补偿范围(一)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基层医疗机构),在严格界定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的同时,政府负责按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使其正常运转。(二)对行政村卫生室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等服务和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给予合理补助。(三)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补助。二、核定任务(一)基层医疗机构主要承担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等。21、基本医疗服务。主要包括: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初级诊治以及诊疗明确的慢性非传染疾病的康复和护理;提供急诊抢救及转诊转院服务等。2、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按照国家规定完成下列九类服务项目: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管理、重度精神疾病管理等。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和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增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3、协助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4、承担对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人员培训、技术指导等。(二)行政村卫生室主要是协助乡镇卫生院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承担一般疾病的初级诊治。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一是提供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建立农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管理等;二是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提供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以外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协助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三)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国家规定的公共卫3生服务。三、核定基层医疗机构收入(一)经常性收入,包括医疗服务收入、公共卫生服务收入、药品收入、其他收入。1、医疗服务收入指医疗机构在开展医疗服务中取得的收入,可根据上年或前三年医疗服务平均收入水平,同时综合分析物价、社会平均收入水平、新农合及医疗保障制度调标、服务任务变化等因素核定。2、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根据服务人口、单位综合服务成本及核定的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数量、质量核定。3、药品收入根据药品采购价格和合理用药数量核定,具体可以前三年的药品收入平均水平减去基本药物加成确定。4、其他收入,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以及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经营收入。由财政部门根据以前年度收入水平并综合考虑影响收入的特殊因素合理核定。(二)专项补助收入,包括为完成核定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任务、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以及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任务等,从政府取得的专项拨款收入。四、核定基层医疗机构支出4(一)经常性支出,包括人员支出、业务经费支出(含医疗支出和公共卫生服务支出)、药品支出、其他支出。1、人员支出。在职人员经费支出按照定员定额方式、国家规定的计发项目和岗位绩效工资核定。绩效工资水平要按照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核定。对已参加事业单位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还应核定单位缴费部分。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经费,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由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补助,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按相关规定执行。2、业务经费支出根据开展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数量(按人口、服务项目等)、质量和成本定额(剔除人力成本)等综合核定。包括基本医疗服务活动中发生的水电费、卫生材料费、公务费、管理费、燃修费等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发生的建档费、宣传教育费、接种费、技术指导费等。成本定额可参照前三年平均支出水平和有关变化因素核定。3、药品支出根据药品采购价格和合理用药数量等核定。4、其他支出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述项目以外的支出。根据前三年平均水平扣除特殊因素核定。(二)专项补助支出,包括政府专项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的资金。5五、绩效考核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中,要切实建立绩效考核机制,形成科学合理、激励约束的分配制度。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完成任务情况、患者满意程度、居民健康改善状况等进行综合绩效考核,绩效考核结果要作为财政部门安排相关补助经费的依据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计发绩效工资的依据。六、补偿资金来源(一)基层医疗机构1、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2、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减少的药品收入,可通过增设药事服务费、调整部分技术服务收费标准解决。药事服务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3、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区域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口以及服务项目,由财政部门安排经费给予补助。4、专项补助,对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等任务,由各级政府按规定来源安排资金。5、财政拨款。以上1-3项资金来源不能满足基层医疗卫生6机构经常性支出的,其差额部分由财政拨款补助。(二)村卫生室。对村医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通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等方式给予补偿。对村医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按照每月补助不低于400元,空白村公开招聘的大学生村医每人每月不低于800元进行补偿,补偿资金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中安排。对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的行政村卫生室,对其减少的药品收入由财政予以合理补偿。(三)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基层医疗机构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按服务数量和质量核定政府补助。七、明确划分各级财政投入责任基层医疗机构综合改革后财政补偿经费,由县级财政保障、省级统筹。县级财政要切实承担补偿责任,科学核定、统筹使用财政补偿资金,并足额安排预算。省财政要加强资金统筹,加大对困难地区的支持力度,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中央和省市对县级相关专项的补助办法如下:(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2010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不低于15元,2011年将不低于20元,以后年度根据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状况逐步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比例不低于90%,其中对村卫生室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助不应7少于对村医的补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经费除中央补助外,2010年省、市、县三级财政负担的比例为50%:25%:25%,以后年度分担比例另定。(二)基层医疗机构实施绩效工资和推行基本药物制度所需经费,中央财政设立“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省财政从2010年起将此项支出列入对县级的均衡性转移支付。(三)对重大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经费,中央和省、市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四)对村卫生室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减少的药品收入,按行政村农业户籍人口每人不少于4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其中:省级财政负担2元,市、县财政分别不少于1元。(五)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才培训和执业医师招聘等支出,由中央和省、市政府予以专项补助。八、加强对政府补助资金的管理监督(一)各级财政、发展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落实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助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合理安排资金。(二)政府补助资金应依据合法、科学、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的原则进行分配,依法接受人大、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三)各级财政、发展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要加强对政府补助、补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建立健8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评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活动的监督,督促其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按规定完成核定的收支计划。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绩效考核量化指标体系,组织实施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考核工作。(五)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和完善内部管理,建立以质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与绩效为基础的考核和激励制度。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加强收支管理,严格执行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确保完成各项医疗服务任务。
本文标题:山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补偿办法-山西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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