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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宣贯会Tuesday,May12,2020北京目录CONTENTS0103040205公司劳务管理和农民工工资分账制执行情况《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解读局内兄弟单位应用分账制管理情况农民工工资支付各相关建筑企业责任下一步工作计划和安排01PARTONE《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解读国务院颁布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5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是完善我国劳动法制、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的一部重要行政法规(高于部门规章《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也是我国第一次为保障农民工群体权益制定的专门法规。《条例》很重要的一个特点是,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聚焦农民工欠薪突出的工程建设领域,以根治欠薪为直接目标构建了一套完整具体的制度体系,主要体现就是《条例》第四章“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该章共15条,对于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要求、程序、做法等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这些规定,对各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建立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的经验做法作了总结提炼,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可操作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解读重要条款解读: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立法宗旨】第二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适用范围和解释】(“农村居民”尚无明确定义,司法实践中通常以户口性质划分,随着户籍改革,取消非农/农业划分,概念愈加广泛。)第三条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完成劳动任务。→【农民工权利和义务】第一章总则01PARTONE《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解读重要条款解读: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并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指导思想】第五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当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要求,依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作要求】(此条对国办发【2016】1号文件原则提升。一个目标: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三项责任: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四项措施: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01PARTONE《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解读重要条款解读:第六条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规范】(合同约定工资支付把握三项内容:标准、时间、方式)01PARTONE《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解读重要条款解读:1、上述几个条款实际上在之前的政策规定中已体现,比如农民工用工实名管理制度、政府部门对农民工工资的监管职责、保障农民工工资应坚持标本兼治的原则等,直接来源于政策文件,是对以前农民工工资政策文件的汇总和集成。2、该条规定了用人单位要进行实名制管理,即加重了用人单位的形式审查与备案义务。各用人单位在入职登记时,除检查是否与身份证一致,还应当复印劳动者的身份证件并成册保留,避免承担未履行实名制管理的法律责任。01PARTONE《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解读重要条款解读:3、住建部、人社部《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于2019年3月1日施行。该办法规定,建筑企业应承担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职责,制定本企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人员,通过信息化手段将相关数据实时、准确、完整上传至相关部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总承包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以及依法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专业承包企业)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总责,承包企业对其招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配合总承包企业做好相关工作。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由基本信息、从业信息、诚信信息等内容组成。基本信息应包括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信息、文化程度、工种(专业)、技能(职称或岗位证书)等级和基本安全培训等信息。从业信息应包括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考勤、工资支付和从业记录等信息。诚信信息应包括诚信评价、举报投诉、良好及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01PARTONE《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解读重要条款解读:第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依法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按规定及时安排政府投资,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和惩戒。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管理,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政府投资资金。公安机关负责及时受理、侦办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依法处置因农民工工资拖欠引发的社会治安案件。司法行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税务、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工作。→【政府部门责任】(以往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处理中,信访部门作为总的协调部门,这次未将信访部门列入其中。)01PARTONE《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解读重要条款解读:第八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组织按照职责依法维护农民工获得工资的权利。→【工青妇残职责】第九条新闻媒体应当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法律法规政策的公益宣传和先进典型的报道,依法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督,引导用人单位增强依法用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律意识,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权。→【媒体职责】第十条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权依法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开举报投诉电话、网站等渠道,依法接受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举报、投诉。对于举报、投诉的处理实行首问负责制,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及时转送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投诉举报方式】01PARTONE《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解读重要条款解读:第十一条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工资支付形式】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周期和日期约定】(明确了工资支付周期和日期分为两类:一是与农民工依法约定,二是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第二章工资支付形式与周期第十三条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由双方依法约定。→【工资支付周期的确定】(计时按时间,计件双方依法约定)01PARTONE《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解读重要条款解读:《条例》中并未赋予建筑类企业变通操作的权利,建筑类企业应明确工资支付日期,按期依法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规定“建筑企业应依法按劳动合同约定,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月足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建筑工人”,因此建筑领域计件工资仍需按月支付。如存在拖欠情形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可以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情况严重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可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章工资支付形式与周期01PARTONE《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解读重要条款解读:第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具体支付日期,可以在农民工提供劳动的当期或者次期。具体支付日期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未能在支付日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及时支付。→【工资支付日期的确定】本条是对工资支付周期的规定。在建筑领域,有一条不成文的规定,平时只给农民工发放基本生活费或者一分钱不发,到年底或者工程结束后再一次性结算劳务报酬。《条例》则彻底打破了这一潜规则。01PARTONE《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解读重要条款解读: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农民工签字等内容。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工资支付台账及凭证】之前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保存两年以上备查,而对于农民工这一条将原有的保存两年备查变为3年。这一点有所突破,该条还强调了应当由农民工签字确认的内容,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相一致,因为在实际劳动争议案件中,经常出现劳资双方对工资项目组成分歧较大的情况,如果没有劳动者签字确认进行约束,会出现用人单位伪造工资清单以规避支付加班费或其他工资项目的风险。01PARTONE《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解读重要条款解读:第十六条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工资清偿一般责任主体】(条例明确用人单位承担支付主体责任,《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的相对方才是用人单位,除自有劳务外总包方非用人单位。)第三章工资清偿第十八条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用工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用工单位使用违法主体工资清偿责任主体】(谁违法,谁担责)01PARTONE《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解读重要条款解读: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承包情形下的工资清偿责任主体】(采用“挂靠”方式招聘农民工导致拖欠工资的,则由用人单位承担农民工工资的“清偿责任”,实际上也规范了建筑领域尤其是建筑劳务承包企业相互之间借用资质、挂靠用工的情况。违法发包时,农民工工资的清偿义务主体为发包方,发包方承担责任后,可以依法追偿。)第二十条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不清偿的,由出资人依法清偿。→【非独立法人组织拖欠工资的清偿责任】01PARTONE《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解读重要条款解读: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时,应当在实施合并或者分立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经与农民工书面协商一致的,可以由合并或者分立后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清偿。→【合并、分立情况下的工资的清偿责任】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者依法解散的,应当在申请注销登记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未依据前款规定清偿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主要出资人,应当在注册新用人单位前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主体资格丧失情形的工资清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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