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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People’sRepublicofChina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TheCompulsoryProvisionsofEngineeringConstructionStandards电力工程部分ElectricPowerEngineering2006年版中国电力出版社2006年北京2建设部关于发布2006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的通知建标【2006】102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家人防办,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各有关协会: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的有关规定,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组织有关单位对2000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进行了修改。经审查,现批准发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2000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同时废止。2006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的内容,是工程建设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的条文,同时考虑了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2006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2006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解释,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中心负责日常管理、具体技术内容解释和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OO六年五月八日3前言2001年1月,国务院为确保工程质量、杜绝安全事故的频繁发生,颁布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加强工程管理做出了一系列明确规定:一是对业主的责任行为进行了严格规范,明确了项目业主对工程质量承担主要责任,设计、施工、监理对各自承担的建设环节承担直接责任,以此建立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二是对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特别是实行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今后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将以建设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为主要目标,以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为依据,以政府认可的第三方强制监督为主要方式,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量和与此相关的工程建设质量为主要内容,建立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监督体系;三是对执行强制性标准做出了严格的规定。《条例》规定,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就是违法,同时,根据违反强制性标准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这是迄今为止我国对违反强制性技术标准而做出的最为严格的规定。《条例》的颁布,为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建设工程可能出现的各种质量和安全问题奠定了基础,走上了行政执法与科学管理并重、严格技术标准、从源头开始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道路。为贯彻落实《条例》,建设部于2000年组织各有关部委、行业组织编写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委托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中心编制,并于2000年底发布。该强制性条文不是全面编制一本新的规范,而是依据摘录涉及安全、人体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内容的原则,直接从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摘录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章、节、条、款的内容,按照工程分类、内容联系和逻辑关系,排列汇总,在摘录的过程中,原则上应保持条、款、项的完整。强制性条文颁布与实施,初步解决了标准过多过细,强制性内容范围偏宽、数量偏多,强制性条文和推荐性条文混杂在一起等问题,在从技术管理角度控制工程建设质量、引导和规范建设市场行为等方面发挥了应有的重要作用。但随着几年来新标准的颁布和超龄标准的修订,2000年颁布的强制性条文的内容已不全面,且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了存在系统性、完整性差,内容有粗有细,掌握的尺度不一致,整体上不够协调及以偏概全等问题,因此,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中心于2004年组织了强制性条文的修订工作。在此次修订工作中,编写组注重了解决2000年版中存在的问题,在内容上纳入了新的技术要求,同时更加注重了实施的方便和不产生歧义,在结构编排上也作了适当的调整。《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2006年版》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4】67号文的4要求,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组织国电电力建设研究所与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公司、中国水电工程顾问集团公司、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国电龙源集团公司、山东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东北电业管理局第二工程公司、北京电建公司、华北电力科学研究院及北京送变电公司等单位共同修订完成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2006年版》的内容,是摘录工程建设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规定,并考虑了保护资源、节约投资、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政策要求。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非工程建设类标准不摘录;企业标准、政府部门文件也不摘录;对于标准之间存在着矛盾或争议的条款不摘录,不具备操作性的条款不摘录。《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2006年版》发布后,被摘录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继续有效,两者可以对照使用。所摘条文的条、款、项等序号,均与原标准相同,有明显出版错误的除外。执行中所遇具体问题,请及时向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中心反馈。二OO六年五月八日5目次前言第一篇火力发电工程1综合规定2勘测设计2.1工艺2.2土建3施工及验收3.1锅炉与压力容器3.2汽轮机机组3.3焊接检验第二篇水力发电及新能源工程1综合规定2规划勘测设计,2.1规划2.2勘测2.3设计3施工及验收3.1施工3.2验收4新能源第三篇电气输变电工程1勘测设计1.1综合规定1.2发电厂电气部分1.3输变电工程2施工及验收2.1电气装置安装工程2.2输电工程6第一篇火力发电工程1综合规定《火力发电厂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计规程》DL5053-19966.2.2发电厂的楼梯、平台、坑池和孔洞等周围,均应设置栏杆或盖板。楼梯、平台均应采取防滑措施。6.2.4上人屋面应设置净高大于1.05m的女儿墙或栏杆。6.2.5凡离地面或楼面高lm以上的高架平台,应设置栏杆。6.2.6发电厂烟囱、微波塔和冷却塔等处的直爬梯必须设有护圈,其高度超过100m以上的爬梯中间,应设置间歇平台。6.2.7当发电厂煤场需设置地下受煤斗时,斗口处必须设有煤箅子。7.2.2产生有害物质场所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7.2.2.1加氯间宜布置在独立的建筑物内,当与其他车间联合布置时,必须设隔墙,并应有通向室外的外开门。室内采暖设施不宜靠近氯气瓶和加氯机,照明和通风设备的开关应设在室外。7.2.2.2加氯间应设有漏氯检测仪及报警装置。7.2.2.3液氯瓶、联氨贮存罐应分别存放在单独的房间内。7.2.2.4联氨必须采用密闭容器贮存。7.2.2.5联氨设备周围应有围堰和冲洗设施。7.2.2.6加联氨的蒸汽,不应作生活用汽。7.2.2.7加氯间及充氯瓶间、联氨仓库及加药间、电气检修间的浸漆室、生活污水处理站的操作间,均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生活污水处理站操作间室内空气不允许再循环。7.2.2.8调酸室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通风换气次数不宜少于每小时5次。7.2.3SF6电气设备的配电装置室及检修室,应符合下列要求:7.2.3.1SF6电气设备的配电装置室及检修室,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室内空气不允许再循环。室内空气中SF6含量不得超过6000mg/m3。SF6电气设备配电装置室应设事故排风装置。7.3.3卸酸、碱泵房,酸、碱库及酸、碱计量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7.3.3.1酸、碱贮存设备地上布置时,周围应设有防护围沿,围沿内容积应大于最大一台酸、碱设备的容积。当围沿有排放措施时,可适当减小其容积。7.3.3.2酸、碱贮存间、计量间及卸酸、碱泵房必须设置安全通道、淋浴装置、冲洗及排水设施。7.3.3.5盐酸贮罐及计量箱的排气,应设置酸雾吸收装置。7.3.3.6卸酸泵房、酸库及酸计量间,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78.1.1发电厂各类工作场所的噪声控制设计标准,应符合现行的《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等规定,其噪声限值见表8.1.1。表8.1.1电厂各类地点的噪声标准序号地点类别噪声限制值dB(A)1生产车间及作业场所(工人每天连续接触噪声8h)902主厂房碎煤机等设置的值班室、观察室、休息室(室内背景噪声级)无电话通信要求75有电话通信要求703电子计算机室(正常工作状态)704车间所属办公室、化验室、设计室(室内背景噪声级)705主控制造、集中控制室、汽机控制室、锅炉控制室、通信室、电话总机室、单元控制室、网络控制室(室内背景噪声级)606厂部所属办公室、会议室、设计室、化验室(室内背景噪声级)607医务室、哺乳室、托儿所、夜班人员休息室(室内背景噪声级)55注1:对于工人每天接触噪声不足8h的场合,可根据实际接触噪声的时间,接触时间减半噪声限制值增加3dB(A)原则,确定其噪声限制值;注2:本表所列的室内背景声级,系在室内无声源发声的条件下,从室外经由墙、门、窗(门窗启闭状况为常规状况)传入室内的平均噪声级。《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火力发电厂》DL5009.1-2002本标准的全部内容为强制性,不单独摘录。82勘测设计2.1工艺《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DL5000-20004.0.5厂址场地标高应考虑与发电厂等级相对应的防洪标准(见表4.0.5)。如低于表4.0.5要求的标准时,厂区必须有防洪围堤或其他可靠的防洪设施:表4.0.5发电厂的等级和防洪标准发电厂等级规划容量MW防洪标准(重现期)I>2400≥100、200年1)一遇的高水(潮)位II400~2400≥100年一遇的高水(潮)位III<400≥50年一遇的高水(潮)位注:本表指标强制。1)对于风暴潮严重地区的特大型的海滨发电厂取200年。对位于海滨的发电厂,其防洪堤(或防浪堤)的堤顶标高应按表4.0.5防洪标准(重现期)的要求加重现期为50年累积频率1%的浪爬高和0.5m的安全超高确定。对位于江、河、湖旁的发电厂,其防洪堤的堤顶标高应高于频率为1%的高水位0.5m;当受风、浪、潮影响较大时,尚应再加重现期为50年的浪爬高。防洪堤的设计尚应征得当地水利部门的同意。在有内涝的地区建厂时,防涝围堤堤顶标高应按百年一遇的设计内涝水位(当难以确定时,可采用历史最高内涝水位)加0.5m的安全超高确定。如有排涝设施时,则按设计内涝水位加0.5m的安全超高确定。对位于山区的发电厂,应考虑防山洪和排山洪的措施,防排设施应按频率为1%的山洪设计。4.0.7发电厂厂址的地震基本烈度必须按国家颁布的现行《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确定。根据电力工程的具体条件,对下列新建工程应进行烈度复核或地震安全性评价:1对位于地震烈度区分界线附近的发电厂,应进行烈度复核;2对位于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边远地区,且规划容量为6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应进行烈度复核;3对位于地震基本烈度大于或等于7度的地区,且规划容量大于2400MW的发电厂,应进行烈度复核或地震安全性评价;4对位于地震基本烈度为9度的地区,且规划容量为6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应进行烈度复核或地震安全性评价;5对地震地质条件特别复杂的重要发电厂,应进行烈度复核或地震安全性评价。当需要提供地震水平加速度值时,可按下列规定取值:6度时取0.05g;7度时取0.10g;8度时取0.20g;9度时取0.40g。4.0.8严禁将发电厂厂址选在滑坡、岩溶发育程度高的地区或发震断裂地带以及地震基本烈度为99度以上的地震区;单机容量为300MW及以上或全厂规划容量为12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不宜建在地震基本烈度为9度的地区。发电厂厂址应避让重点保护的自然区和人文遗址,也不宜设在有重要开采价值的矿藏上或矿藏采空区上。山区发电厂的厂址,宜选在较平坦的坡地或丘陵地上,还应注意不要破坏自然地势和避开有危岩、
本文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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