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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各级经费审查委员会组织通则文章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更新时间:2012-09-04(1985年11月13日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届执行委员会主席团第八次会议通过)本通则根据中国工会第十次代表大会通过的工会章程和工会九大以来经费审查工作的实践,为适应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和工会工作发展的需要而制定。第一章组织第一条经费审查委员会是代表会员群众对工会各项经费的收支和财产管理,进行审查监督的组织。第二条各级经费审查委员会,由同级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各级工会的主席、副主席、常委和财务部门的负责人及管钱管物的人员,不得担任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第三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同级工会的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情况进行审查监督。根据工作需要,上级经费审查委员会有权对下级经费审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第四条全总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要建立办事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处理日常工作。第二章经费审查委员会的职责和任务第五条监督与协助同级工会组织收好、管好、用好工会各项经费,管好工会财产;监督同级工会组织认真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则经政策、纪律、法规,上级工会的各项财务工作的规章制度。第六条审查同级工会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预算、决算编制执行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是否准确合理的反映了工会工作的需要。第七条督促同级工会定期公布帐目,发扬财务民主,实行财务公开;检查工会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关于工会财务工作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以及对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建议或决议的执行情况。第八条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对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意见或建议;以保证工会财务工作更好地为职工群众服务,为工会建设服务,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第九条宣传党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协助和督促同级工会在经费开支和财产管理上,经常同铺张浪费,私分钱物,贪污盗窃,侵占国家财物等违反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现象进行斗争,对模范执行财务制度,在财务工作方面取得显著的成绩的,建议同级工会给予表扬和奖励。第三章权利和义务第十条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列席同级工会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召开的与财务工作有关的会议;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列席同级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第十一条经费审查委员会有权从被审查部门或单位调阅各种帐册、单据、报表及有关文件资料。第十二条经费审查委员会对同级工会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财经法纪的有关责任人员,有权建议给予纪律处分或经济制裁,触犯刑律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各级经费审查委员,在进行经费审查过程中,遇有拒不接受审查或有意设置障碍,经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仍坚持不改,以致阻挠破坏,情节严重者建议工会委员会追究责任,严肃处理。第十四条经费审查委员会对同级工会的预算、决算要及时审查;对重大项目和案件的审查,每次审查完毕后,须将审查结果和处理意见,报送同级工会委员会,由同级工会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第十五条经费审查委员会在履行职责和执行任务时,应主动与同级工会委员会联系,共同研究工作,各级工会组织对经费审查人员的工作,应提供方便,给予支持,务必使经费审查人员不受打击报复。第十六条经费审查人员要加强学习,、按照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和工会的财务规章制度进行工作;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忠于职守,尽职尽责。第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以下各级工会组织对同级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决议和建议,有不同意见,在经过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时,可同时报告上级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第十八条各级经费审查委员会,要经常与财务部门加强联系,密切协作,要与各级政府审计机构保持联系。第四章附则第十九条本通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第二十条1956年1月4日中华全国总工会第七届执行委员会主席团第九次会议通过的《工会各级组织经费审查委员会组织通则》,自本通则施行之日即行废止。
本文标题:7工会各级经费审查委员会组织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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