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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档案法规与档案职业道德●解释档案法律概念的涵义,明确档案法律的本质和特点。●说明档案法律与档案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关系。●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主要内容、属性特征、作用、实施及修改。●说明档案行政法规与行政规章的概念、特点及类型。●介绍档案职业道德的层次结构、特点、内容。一、档案工作法律概念档案工作法律,简称“档案法律”,是指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档案事业规定性文件,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各种关于档案和档案工作的法律行为规范。第一节档案工作法律概述二、档案法律的本质和特点1、直接性2、具体性3、综合性三、档案法律与档案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关系档案法律与档案行政法规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档案法律是国家与人民意志在档案工作领域中的集中体现,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据国家的宪法及立法程序制定的行为规范。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行政性的规范文件的总称。一、《档案法》的制定与修改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据此,任何法律都必须经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批准或认可。第二节《档案法》的制定与主要内容(一)制定《档案法》的社会思想基础制定《档案法》的宗旨是保障国家和民族的档案历史文化财富的完整与安全,便于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这也是我国广大人民的共同愿望。(二)制定《档案法》的社会实践基础立法活动除了应具备广泛的社会思想基础外,还应该具备一定的社会实践基础。(三)制定《档案法》的组织保证良好的社会思想基础与丰厚的社会实践基础,为档案立法提供了前提条件和可能性,但要将这种可能性变成现实,还需要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四)《档案法》的修订一部法律的建设和实施必须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档案法》是我国档案事业建设中的第一部法律,1988年实施后,对促进我国档案事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二、《档案法》的主要内容修正后的《档案法》共分为六章三十一条。其中包括:总则、档案机构及其职责、档案的管理、档案的利用和公布、法律责任和附则等。第三节《档案法》的属性特征、作用、施行及修改一、《档案法》的属性特征(一)《档案法》具有所有国家立法的共同特征——社会性《档案法》不只是针对国家机关和档案部门的立法,而且是针对整个国家和社会的立法。(二)《档案法》具有一定的纲领性和创建性1996年修改后的《档案法》所做出的有关规定简明扼要、内容翔实,且富有创建性。(三)《档案法》的民主性该法律是在科学地总结档案工作历史经验和理论成果的基础上创制出来的,也是在改革开放的社会环境中创制出来的。(四)《档案法》的强制性《档案法》是需要社会共同遵守的法律行为规范,是国家通过强制力来保证施行的。二、《档案法》的作用档案法律的作用是一个关系范畴,它体现着《档案法》与其调整、规范的对象之间的相互关系。三、《档案法》的施行《档案法》的施行,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采取一定的方式。(一)《档案法》的施行原则在社会实践活动中,贯彻执行《档案法》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基本原则。(二)《档案法》的施行方式1、档案法律的遵守2、档案法律的适用四、档案法律的完善与修改任何法律就其内容和形式而言,都必须根据实践的检验结果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档案法》作为国家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也要根据社会实践的发展变化,进行适时的修改和补充。(一)《档案法》的修改原则1、慎改原则2、原则性与操作性统一的原则3、系统性原则(二)《档案法》的修改内容严格地讲,档案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根据我国的宪法和法律制定的关于档案行政的规范性文件。档案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与档案事务有关的规范性文件。第四节档案行政法规与行政规章一、档案行政法规的概念、种类和属性特征(一)概念档案行政法规仅指由国务院依法制定的各种档案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其中包括由国务院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通过的或者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关于国家档案行政事务的规范性文件。(二)种类档案行政法规的类型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对档案行政事务做出全面系统的规定的文件。二是对某一方面的档案行政工作做出部分规定的文件。三是对某一项档案行政工作做出比较具体规定的文件。(三)属性1、档案行政法规的一般属性2、档案行政法规的特殊性二、档案行政法规的修改档案行政法规的修改必须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而不能与法律相抵触。一旦相关的法律规定发生变更,原来依据其制定的行政法规就必须及时进行必要的修改,以便于对档案行政工作进行直接有效的调整和规范。三、档案行政规章的概念、性质和类型(一)档案行政规章的概念档案行政规章既包括由国家档案局依据档案法律、档案行政法规制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同时也包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档案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档案工作规范性文件。(二)档案行政规章的性质1、档案行政规章从属于国家的档案法律和行政法规2、档案行政规章具有普遍的或特定的适用性3、档案行政规章之间的协调一致性(三)档案行政规章的种类档案行政规章除了可以依据其制定主体区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外,还可以根据其内容将其区分为立法性档案行政规章和解释性档案行政规章。档案职业道德是世界各国档案界普遍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所谓职业道德,是从事某职业的人员共同认可的并在职业活动中应自觉遵守的行为准则与规范。第五节档案职业道德一、档案职业道德的层次及结构档案职业道德具有明显的层次性和多重规定性。从档案职业道德的总体来看,档案工作者首先应当遵守一般社会公德,特别是社会主义道德,并且努力达到共产主义道德的崇高境界。二、档案职业道德的特点1、鲜明的职业性2、存在方式的具体性3、形成过程的连续性和继承性三、档案职业道德(规范)的涵义与内容(一)档案职业道德的涵义档案职业道德,是指档案工作者在从事档案行政、档案保管和利用服务等项职能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它是整个社会职业道德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二)档案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1、忠于职守,爱岗敬业2、遵纪守法,严守机密3、博学求进、公正服务四、档案职业道德修养道德修养通常是指人们为实现一定的道德理想而对自己的品行进行锤炼和陶冶的功夫,它有时也指经过长期努力所形成的道德情操。道德修养对于纯洁人们的道德意识,培养人们的道德品质,形成人们的道德行为,进而达到理想的道德境界,具有重要的社会历史意义。(一)档案职业道德理想和职业道德义务一般认为,道德理想是道德意识的基本内容之一。它是指人们基于对一定社会或阶级基本道德要求的认识而自觉追求和向往的某种理想人格和理想社会中的道德关系。(二)档案职业道德情感和职业道德行为陶冶档案职业道德情感,是道德修养的一个重要环节。一般来说,道德情感是个体道德意识的一个构成因素,它是指人们依据一定的道德标准来对现实的道德关系和自身或他人的道德行为等,所产生的爱憎、好恶等心理体验。(三)档案职业态度与职业良心从一般意义上讲,档案职业态度就是指档案工作者的基本劳动态度和服务态度。它是档案工作者对社会、对利用者履行职业义务的基本前提之一。(四)档案工作的职业荣誉和职业尊严就职业荣誉的一般意义而言,它是指主体对道德的社会价值所作的评价和主观意向。荣誉是良心中的自爱心、自尊心的具体表现,也是有关从业者履行职业道德责任、义务的实际体现。【复习思考题】1、建立和完善我国的档案法规体系有什么作用?2、档案法律的本质是什么?中国的档案法律有何特点?3、档案法律与档案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关系是什么?4、目前我国档案法律建设中有哪些需要解决的问题?5、你对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何建议?6、政务信息公开的实践对我国档案法规体系的建设有什么影响?7、《档案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你对《档案法》的第二条是如何理解的?8、《档案法》的属性和特征有哪些?9、《档案法》是一部部门法还是一部针对全社会制定的法律呢?10、《档案法》的作用有哪些?11、《档案法》的遵守和适用有何区别?12、如何理解档案行政法规的概念?我国的档案行政法规有哪些类型?13、如何进行档案行政法规的修改?14、档案行政规章的概念是什么?它的性质和主要类型有哪些?15、我国在制定档案工作行政规章的实践中需要注意哪些问题?现行的档案行政规章有哪些需要完善的地方?16、档案职业道德的基本层次有哪些?17、我国档案职业道德的主要特点是什么?18、档案职业道德的涵义和内容是什么?19、档案工作者应当如何注意自己的职业道德修养的培养?
本文标题:第七章--档案法规与档案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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