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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方代议制度主要特点及其比较一、西方代议制度的主要特点西方代议制度,虽然各个国家形成的历史背景、传统文化及政治力量不同,但其主要特点基本如下:(一)西方国家议会的主要特征是分权与制衡,相互牵制。西方议会是按照“三权分立”原则设计的。即指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分别由议会、内阁(或总统)和法院掌握,各自独立行使职权又互相制衡的制度。和社会主义国家相比,西方国家议会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的一个突出特征是,议会和行政、司法在地位上是平等的,彼此之间不存在直接命令与指挥的隶属关系,和社会主义国家的代议机关不同,西方国家议会在实际上并不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一方面,议会只是国家的最高立法机关,掌握国家立法权;另一方面,它也承担制约其他国家机关,特别是行政机关的功能。(二)西方国家议员大多是专职议员而非兼职议员。在现代西方国家的议会舞台上,活跃着两种人:由选举产生的党派政客和由任命而产生的职业官僚,他们基本上都是专职议员。职业官僚是指那些在政府的行政部门工作、处理具体和技术问题的官员,这些人通常由考选和委任产生。政客则是指那些以从事政治为职业的人,这些人必须通过选举产生。这两类人构成西方政治体制的基本要素,议员——职业政客制度是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的独特产物。(三)西方国家议会政治是一种金权政治,是有钱人的游戏。资本主义国家的选举制度以形式上的平等掩盖事实上的不平等,真正起作用的依然是金钱,实质上是选举“金钱”的制度、选举“资本”的制度。正如一位美国选举官员说的那样,“金钱,是政治的母乳”,“议会是有钱人的天堂”。各资本财团通过提供大量竞选资金确保把自己的政治代表选入议会,因而议会的议席基本都是大资产阶级政党所把持。日本1974年参议院选举,出现了“五当四落”的奇闻,即花5亿日元就当选,花4亿日元就落选。1978年法国立法选举,平均每个候选人的竞选费用将近13.2万法郎;美国近年的议会竞选,动辄就需几千万美元。二、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主要特点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于中国自身的历史发展和现实政治形势的需求,形成了与西方议会制度诸多不同的特点。(一)全国人大是代表人民管理国家。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人民以选举形式所委托的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人民通过直接和间接的方式选举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政权机构。由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投票产生的政府和法院、检察院,行使行政权和司法权、检察权,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这是是实现当家作主权利的最重要和最主要的途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经由人民通过层层选举产生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代表全国各族人民来管理整个国家,进行政治统治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全国人大代表使全国各族人民的思想和力量统一起来,同时集中表达了他们的共同意志和要求,维护他们的根本利益,实现建立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现代化社会主义强国的目标。(二)全国人大实行“议行合一”基本活动原则。中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按照“议行合一”原则设计的。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定其他国家机关(包括国家主席、国务院)都由全国人大产生,对全国人大负责,接受它的监督。宪法还明确规定全国人大有权罢免由它选举产生和决定的国家领导人(包括国家主席、国务院总理、中央军委主席等)。与此同时,宪法并未赋予任何国家机关有权解散全国人大。全国人大会议的召集(包括临时召集)和任期的延长都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务委员会决定。这一切表明,中国的全国人大是名符其实的真正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权力来自于全国人民的委托,只对全国人民负责。(三)全国人大的代表来自人民,且大部分属于兼职的。与西方议员作为职业政客截然不同,中国全国人大代表是非专职的(少数担任全国人大常设机关的组成人员除外)。中国全国人大代表也是通过选举产生,但并非是把政治活动作为自己的职业。全国人大代表都有各自的职业,绝大多数是来自各行各业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另一部分则为人民解放军代表和各级国家机关干部。他们中间有相当多的人是先进模范人物和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四)全国人大在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这个大前提下进行工作。人民代表大会在党领导下行使职权,是我国的政治特点,也是我国的政治优势。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一手建立起来的,人民代表大会必须服从党的领导,这是中国国情。中国共产党对全国人大的领导,是一种政治领导,是通过全国人大代表中的党员以代表身份的活动来实现的。在全国人大之外,中国存在一个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三、中西方代议制度比较由于中西方代议制度形成的国情、传统政治力量和理论渊源等方面的不同,这就决定了中西方代议制度有诸多差异。第一,关于政党和代议机构关系的差异比较。不论西方国家还是当代中国,政党对代议机构都有重要作用。但两者不同的是:西方国家政党是通过竞选在议会中取得领导地位,中国共产党在人民代表大会中的领导地位是法定的。在西方,特别是早期建立议会的国家,如英国、美国,是先有议会,后有政党。这些国家的政党是在议会派别斗争中孕育诞生的,政党的目的主要是通过议会选举或总统选举,由此掌握、控制政权,在议会中进行党的活动,否则,政党的作用就无从发挥。在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建立起来的,是先有中国共产党,党领导人民取得政权,然后建立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服从党的领导。第二,中西方代议机构的权力结构不同。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和“议行合一”活动原则建立起来的,西方国家议会是按分权制衡即三权分立的指导原则建立起来的。这一点是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与西方议会制的根本区别。西方议会制的核心是分权与制衡,国家权力分由不同机关行使,各自独立、相互制约,没有一个专制的、最高的权力。我国人民代表大会是高度集中行使国家权力的,是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虽然有些西方国家议会也称国家权力机关,但在法律上与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比,它们的权力还是要小得多。如在议会与国家机关的关系上,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国家机关是产生负责的关系,而国外议会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很少是这样的,即使有些国家的政府是由议会产生并对议会负责,但没有司法审判机关也由议会产生,对议会负责的。在监督方面,国外议会也都有对政府的监督权,但没有像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对政府的监督那样广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还有一项重要的权力,就是它可以行使认为应该由它行使的权力,这是一项无限的权力,国外议会是没有的。第三,中西方代议机构的组织结构不同。首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由多层次间接选举产生的,除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外,上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下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国外议会的下院基本上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其次,国外议员是专职的政治家和社会活动家,我国人大代表是兼职的。再次,人民代表大会组织的内部结构分两个层次,代表大会中设常委会,代表大会由数量众多的代表组成,每年开会一次,而且会期较短,主要决定国家和地区最重要的那些问题。由代表大会产生一个常务委员会,作为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权力的常设机关,常委会对代表大会负责,受代表大会监督。这种把代表机构分为两个层次权力的组织,在西方国家议会中是没有的。西方国家的议会有两院,它们分别产生之间的关系不是产生与被产生、监督与被监督之间的关系。在立法方面,不能单独行使权力,而只能结合起来行使议会权力。第四,人大代表受选民或选举单位监督罢免,外国议员独立行使职权,一般不受选民罢免。在马克思主义观点看来,能不能对代表实行监督罢免,是议会的真民主和假民主,完全民主和不完全民主的一个重要标志。代表受选民或选举单位监督罢免,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一个重要特点,是社会主义代表制与西方国家议员制的一个重要区别。资本主义国家的议员选出之后,选民就无权罢免。他们认为这是议员独立行使职权的保障,代表责任制是这一制度的基础。我国代表选出后,选民就有权罢免。切实反映了我国人民代表的真实性。也从侧面反映出我国“人民代表人民选,选好代表为人民”的人大代表宗旨。
本文标题:中西方代议制度主要特点及其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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