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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芜湖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芜湖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芜政〔2008〕71号)以及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财政预算安排、滚动使用,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技术进步和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等方面。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体现国家经济发展方针、产业政策和芜湖市产业导向;坚持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和规范运作的原则。第四条市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经委、发改委、商务局,下同)在各自主管范围内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并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项目认定。市财政局负责市级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并会同市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人事局或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引进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才和高级技师进行确认。市银监局负责对金融产品-2-创新进行确认。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对企业缴纳的税收情况进行确认。第二章支持对象和范围第五条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是指在芜湖市区范围内登记注册的中小工业企业法人实体和为中小工业企业投融资服务的各类机构。第六条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一)鼓励上台阶;(二)鼓励节约集约用地;(三)鼓励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包括企业创新平台配套补助、“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奖励和先进设备投资补助;(四)鼓励人才引进;(五)改善融资环境。包括中小企业担保保费补贴和担保机构风险补偿,小额贷款公司、典当企业、创业投资企业和资产监管公司补助(奖励),金融创新产品奖励等。第三章支持条件和标准第七条鼓励上台阶的支持条件和标准(一)对符合产业政策,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以上的中小工业企业,按其当年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3-(二)对符合产业政策,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以上且入库税金达300万元以上的中小工业企业,按其当年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三)对符合产业政策,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以上且入库税金达800万元以上的中小工业企业,按其当年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第八条鼓励节约集约用地的支持条件和标准按照市财政局、地税局、国税局、经委、环保局、国土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奖励政策的通知》(财预〔2008〕455号)执行。第九条鼓励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的支持条件和标准(一)经批准认定的省级及以上工程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获得上级专项资金补助的,按上级补助额的25%一次性给予配套补助;(二)对获得省政府命名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三)对企业提升装备水平,购置单台设备价款超过100万元以上的,按其设备购置价的2%给予补助,每户企业设备补助累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第十条鼓励人才引进的支持条件和标准-4-对高级管理人才、高级技术人才和高级技师到中小企业工作或创办中小企业的,经市人事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确认后,3年内其工资薪金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奖励给个人。第十一条改善融资环境的支持条件和标准(一)中小企业担保保费补贴和担保机构风险补偿对符合条件的受保中小企业,按在担保机构当年实际担保融资额的1%补贴标准给予保费补助;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其当年实际增加的对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余额的1%补贴标准给予风险补偿,专项用于风险拨备。具体事项按照《芜湖市市区中小企业担保保费补贴和担保机构风险补偿实施办法》(另行印发)执行。(二)金融创新产品奖励对开展金融新产品业务的银行、担保机构,单个贷款规模达10万元以上的金融新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三)小额贷款公司奖励经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期间,对中小企业融资产生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全部奖励给公司,专项用于风险拨备。(四)典当企业补助对年度当金余额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且对中小企业当金余额占当年当金余额2/3以上的典当企业,三年内按其实-5-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的20%给予补助,单户典当企业当年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五)创业投资企业奖励对备案管理的创业投资企业,自获利年度起2年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由同级财政奖励给企业,2年期满后延续3年实行减半奖励。对创业投资企业的个人投资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由同级财政奖励给个人投资者。对创业投资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市人事部门或劳动社保部门确认后,3年内其工资薪金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奖励给个人。(六)资产监管公司补助对在我市投资设立的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各类资产监管公司,自运营之日起3年内,按企业实缴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的50%给予补助。第四章资金申报和拨付第十二条申报程序:(一)符合条件的市级单位直接向市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提出申请(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市级单位办理);符合条件的区级单位直接向所属区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经发委、综合服务局或经济发展局、商务局,下同)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二)区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6-联合初审后对口上报市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第十三条申报时间:(一)与实现税收相关的专项资金每年结算一次,由被支持单位于每年4月底之前进行上年度的补助(奖励)资金申报。其中鼓励节约集约用地按照《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奖励政策的通知》(财预〔2008〕455号)执行。(二)中小企业担保保费补贴资金和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按照《芜湖市市区中小企业担保保费补贴和担保机构风险补偿实施办法》执行。(三)其他类专项资金每年结算两次,由被支持单位于每年11月份和次年3月份,分别进行当年前三季度和第四季度的补助(奖励)资金申报。第十四条申报材料:(一)鼓励上台阶1、专项资金申请及审核意见表;2、企业法人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3、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前两个年度的销售收入实现证明。(二)鼓励节约集约用地按照《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奖励政策的通知》(财预〔2008〕-7-455号)的要求报送。(三)鼓励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1、专项资金申请及审核意见表;2、企业法人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3、对申报创新平台补助的,提供获得国家、省级批准认定的文件;对申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奖励的,提供获得省命名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文件;对申报设备投资补助的,提供设备购置凭证和投入使用情况相关材料。(四)鼓励人才引进1、专项资金申请及审核意见表;2、企业法人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3、经市人事或劳动部门确认的相关材料;4、税务部门出具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五)改善融资环境1、中小企业担保保费补贴(1)专项资金申请及审核意见表;(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借款合同或所担保涉及标的合同(复印件)。2、典当企业、创业投资企业、小额贷款公司和资产监管公司补助(奖励)-8-(1)专项资金申请及审核意见表;(2)批准设立的相关材料(复印件);(3)企业法人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4)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5)典当企业另须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中小企业当户基本情况表(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所属行业、上年销售收入、当金余额、当票号码,联系人、联系电话、单位地址等)以及相应当票(复印件);3、金融新产品创新奖励(1)专项资金申请及审核意见表;(2)市银监局认定的相关材料;(3)单个金融新产品的贷款规模达10万元以上的证明材料。以上材料均用A4纸打印(复印),并编制目录,按顺序装订成册。申报材料市级单位一式两份,市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各一份;区级单位一式四份,市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区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各一份。第十五条申报认定:市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共同组织项目认定,认定方式为材料审查和结合申报材料情况进行抽查。根据认定情-9-况,提出当年专项资金拟支持项目,并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第十六条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后,市财政局会同市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确定当年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并报市政府分管市长审定。市级单位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在分管市长审定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拨付手续。对市与区按规定比例共同承担的专项资金,属于市财政承担部分由市财政局下达资金指标给相关区,由相关区在5个工作日内统一支付。中小企业担保保费补贴资金拨付按照《芜湖市市区中小企业担保保费补贴和担保机构风险补偿实施办法》办理。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七条市财政局和市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市级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财政局和区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区级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弄虚作假、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单位,将采取通报批评、暂停拨款、收回资金等措施,并在今后5年内不得申请各级各类财政补助(奖励)资金;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八条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项目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的,取消其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涉嫌犯罪的,移交司-10-法机关处理。第十九条监察和审计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部门的监督。对相关部门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政策执行期限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对企业同一事项涉及多项补助的,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原则执行,各项补助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委、市发改委、市商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1-附件:芜湖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企业或单位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所在地: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信箱:申请时间:年月日-12-芜湖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及审核意见表(鼓励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单位:万元、人企业代码注册资本注册时间资产总额负债总额信用等级所属行业主要产品职工人数销售收入上年度利润总额上年度缴税总额上年度本年预计本年预计本年预计国家、省级创新平台补助情况级别补助金额批准文号“专精特新”命名情况批准时间批准文号先进设备投资情况设备名称购置价款开户银行名称账号-13-芜湖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及审核意见表(鼓励增产增效)单位:万元、人企业代码注册资本注册时间资产总额负债总额信用等级所属行业主要产品职工人数销售收入上年度利润总额上年度缴税总额上年度前年度前年度前年度增值税缴纳额上年度企业所得税缴纳额上年度其他各税缴纳额上年度前年度前年度前年度开户银行名称账号-14-芜湖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及审核意见表(鼓励人才引进)单位:万元、人企业代码注册资本注册时间资产总额负债总额信用等级所属行业主要产品职工人数销售收入上年度利润总额上年度缴税总额上年度本年预计本年预计本年预计人才引进情况姓名所属类型职务或职称确认文件引进时间上年度个人所得税缴纳额开户银行名称账号-15-开发区经发局经办人审核意见年月日开发区经发局局长意见(公章)年月日开发区财政局经办人审核意见年月日开发区财政局局长意见(公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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