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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苏州大学放射医学与公共卫生学院电离辐射防护与安全管理江苏省环境保护厅2一、辐射防护与安全管理的发展进程及现状二、辐射安全法规体系三、江苏省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程序四、辐射事故管理主要内容江苏省环境保护厅3核技术利用:是指密封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在医疗、工业、农业、地质调查、科学研究和教学等领域中的使用。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非密封源:不满足密封源定义中所列条件的源。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放污法》第八章附则几个基本概念江苏省环境保护厅4涉源单位:是指从事放射性生产、进口、出口、销售、使用、贮存等业务且拥有放射源的单位。放射性污染:是指由于人类活动造成物料、人体、场所、环境介质表面或者内部出现超过国家标准的放射性物质或者射线。几个基本概念江苏省环境保护厅5一、辐射防护与安全管理发展进程国际辐射应用情况:X射线发明:1895年,德国物理学家伦琴(WilhelmRontgen)发现了X射线,“X”代表这种射线的来源不明。最早应用在医学领域,不到半年就有X射线诱发放射性皮炎的辐射危害的报道。辐射应用早期也有辐射致死亡的报道。继伦琴发现X射线之后,1898年波兰科学家居里夫妇相继发现了钋和镭元素。居里夫人却因为长期受放射线的照射而患上白血病,在1934年7月4日不治而亡。江苏省环境保护厅6一、辐射防护与安全管理发展进程国际辐射安全管理情况:机构:国际x射线与镭防护委员会——1928年(国际辐射防护委员会(ICRP)——1950年)联合国原子辐射效应科学委员会(UNSCEAR)-1955年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1957年国际x射线单位委员会-1925年国际辐射单位与测量委员会(ICRU)江苏省环境保护厅7《放射源安全与保安行为准则》——2003年9月(IAEA)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设立统一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牵头”管理部门,并强调监督管理机构的“独立性”;对辐射工作单位实行许可管理;对放射性同位素实行从生产、销售、使用、报废等全过程监督管理;要求废弃放射源返回生产厂、供应商,或送交废物库或处置场;建立放射同位素信息管理数据系统,对放射源实行动态跟踪管理。江苏省环境保护厅8我国辐射安全管理发展历程:第一阶段:《放射性工作卫生防护暂行规定》(1960年)《放射防护规定》GBJ8-74(1974年)第二阶段:《关于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管理工作的通知》(1987年)《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4792-8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国务院令44号)江苏省环境保护厅9第三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6号,2003年10月1日)《关于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2003]17号文)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449号令,2005年12月1日)《电离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2003年4月1日)《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31号,2006年3月1日,2008年12月环境保护部令第3号修订)江苏省环境保护厅10我国辐射防护与安全管理现状核技术应用现状:有史可查的、我国最早的放射源应用是在1937年,采用镭源用于放射治疗;改革开发后,随着经济的发展,放射性同位素应用的领域和数量出现快速增长(年均20%);到目前为止,放射性同位素已广泛应用工业、农业、医疗、科研等诸多行业领域,我省目前核技术利用单位共有**家,在用放射源**枚。江苏省环境保护厅11工业-辐照中心江苏省环境保护厅12II类γ射线探伤装置X射线探伤装置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密度测量仪DensityGauges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密度测量仪(核子秤)DensityGauges传送带称重仪器Beltweighinggauge江苏省环境保护厅15固定核子测量——料位计江苏省环境保护厅16固定核子测量——厚度测量仪江苏省环境保护厅17钻井测量江苏省环境保护厅18医用射线装置CT机医用加速器X光摄片机伽马刀江苏省环境保护厅19辐射安全管理存在突出问题:用源单位法制观念淡薄,安全责任不落实、内部管理不善、贮存场所和设备不满足安全要求江苏省环境保护厅20三、辐射安全法规体系技术文件导则指南技术标准部门规章行政法规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环保部、卫生部等各有关部、委、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局国家各有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江苏省环境保护厅21(一)辐射安全相关国家法律序号名称发布形式发布或实施时间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6号2003-10-01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主席令第77号2003-09-01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22号1989-12-26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60号2002-05-01江苏省环境保护厅22(二)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序号名称发布形式发布或实施时间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2005-12-012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2号2010-01-01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1998-11-184关于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3〕17号2003-12-085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2号2012-03-01江苏省环境保护厅23(三)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序号名称发布形式发布或实施时间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号2006-03-012008-12-06修订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13号2002-02-01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2008-10-014建设项目环境影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保总局令第15号2003-01-015关于公布《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等七种文件格式的通知环发[2002]97号2002-06-206关于发布放射源编码规则的通知环发[2004]118号2004-08-24江苏省环境保护厅24(三)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序号名称发布形式发布或实施时间7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18号2011-5-18关于发布放射源分类办法的公告环保总局公告2005年第62号2005-12-239关于发布射线装置分类办法的公告环保总局公告2006年第26号2006-05-3010关于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事故分级处理和报告制度的通知环发[2006]145号2006-09-2611关于印发《关于γ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的通知环发〔2007〕8号2007-01-1512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环保总局发布1987-07-16江苏省环境保护厅25(三)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序号名称发布形式发布或实施时间13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1号2010-11-01江苏省环境保护厅26(四)地方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序号名称发布形式发布/实施时间1江苏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42号2008-01-012江苏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04号2005-12-013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8号1999-07-01发布2002-06-22修订4关于颁发《江苏省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收贮(处)收费规定》的通知苏环计(94)11号、苏价费(1994)第38号、苏财综(94)62号1994-04-06江苏省环境保护厅27(四)地方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序号名称发布形式发布/实施时间5关于印发江苏省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程序的通知苏环办〔2011〕2号2011-126关于印发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安全和防护监督检查技术程序(试行第一批)的通知苏环办〔2009〕339号2009-08-10江苏省环境保护厅28(五)标准目前,我国已发布了涉及职业照射防护、公众照射防护、放射性疾病诊断与处理、辐射剂量监测规范与方法、放射性物质运输以及放射性废物管理等一系列辐射安全和防护的标准,建立了较为全面的标准体系。现行的与辐射安全和防护有关的部分标准:江苏省环境保护厅29(五)标准序号标准名称标准号发布或实施时间1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2002-10-082密封放射源及密封γ放射源容器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114-20062007-04-013工业X射线探伤卫生防护标准GBZ117-20062007-04-014临床核医学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120-20062007-04-015医用电子加速器卫生防护标准GBZ126-20022002-06-016医用X射线诊断卫生防护标准GBZ130-20022002-06-017工业γ射线探伤卫生防护标准GBZ132-20022002-06-01江苏省环境保护厅30(五)标准序号标准名称标准号发布或实施时间8医用γ射束远距治疗防护与安全标准GBZ161-20042004-12-019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GBZ112-20022002-06-0110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GBZ128-20022002-06-0111钴-60辐照装置的辐射防护与安全标准GB10252-19961997-12-0112γ射线探伤机GB/T14058-19931993-07-0113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GB11806-20042005-08-0114放射性废物分类GB9133-19951996-08-0115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GB14500-20002003-04-01江苏省环境保护厅31–2003年全国人大通过的我国放射性安全管理的第一部大法–授权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管–作用和意义•避免和控制放射性污染•保护环境和公众健康•鼓励发展和和平利用核能和核技术《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江苏省环境保护厅32《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国法制出版社共8章63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三章核设施的放射性污染防治第四章核技术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第五章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第六章放射性废物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江苏省环境保护厅33《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对核设施、核技术应用、铀(钍)矿和伴生矿开发以及放射性废物管理等各个方面的污染防治做出了规定,确立了核与辐射项目的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辐射环境监测、核事故应急等管理制度;对放射性污染防治实行“从摇篮到坟墓”的全过程管理。特别是在核技术应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方面,该法吸取了我国在此方面的教训,理顺了原审批在卫生、安全管理在公安、废源收贮在环保的“政出多门,多头管理”模式,比我国现行的做法有较大的改进。江苏省环境保护厅34《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一章总则第八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有关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江苏省环境保护厅35《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章核技术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第二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环保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颁发许可证。第三十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放射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验收合格的,主体工程方可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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