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行政强制法2016年6月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2年1月1日实施第一节行政强制概述第二节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第三节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第四节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第五章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是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目标,依法对行政相对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和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总称。(一)行政强制的概念: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第二条)一、行政强制的概念: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措施包括对人身的强制措施和对财产的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履行义务的行为。第一节行政强制概述二、行政强制的特征行政性行政强制是一种行政行为,由行政机关实施或由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实施,行政强制在行为性质上属于行政行为而非司法行为。具体性行政强制是行政机关为实现特定行政目的,就特定的事,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作出的强制行为,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强制性强制性是行政强制最典型的特征,表现为行政主体单方对被强制对象实施必须被迫接受的实力控制,行政主体在实施强制行为时,相对人有容忍的义务。法定性法律上对行政强制的主体、对象、方式、程序、等作出规定,行政主体必须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没有法律依据,行政主体不得实施行政强制。三、行政强制法的基本原则法律保留(事项)、法律优先。1、行政强制法定原则:法律第四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2、行政强制适当原则:或称为比例原则。法律第五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取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方式和手段要合理。能不采取就不采取,能采取轻的就不采取重的。3、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第六条法律第三十五条的催告程序亦体现了以人为本原则。执法需要人性化,如执行和解。4、保障相对人权益原则。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权;行政复议或诉讼权;行政赔偿请求权。第八条第二节、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一)行政强制措施种类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拘留、强制带离、强制戒毒、治疗;2、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主要针对不动产;3、扣押财物;主要针对动产;4、冻结存款、汇款;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不得限制通信自由、进入公民住宅。进入公民住宅必须有法律来规定。法律法规之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对法律作扩大规定。(二)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第十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有权设定除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以及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行政强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财物以及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对法规的限制性规定:第十一条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但是,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三)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第十二条五种方式:1、加处罚款或滞纳金;2、划拨存款、汇款;3、拍卖或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5、代履行。(四)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第十三条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五)行政强制的设定和评价第十五条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强制进行评价,并对不适当的行政强制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行政强制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强制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反馈。第三节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一)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法定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二)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1、法律、法规规定有强制措施权的行政机关。2、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组织。3、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解决集中执法问题。4、在行政强制措施领域,不存在受委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组织类型。(三)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包括一般程序(普通程序)和特殊程序。1、一般规定:法律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有当事人在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十一)如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2、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的特别规定(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和地点;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2)查封、扣押1、查封、扣押的对象范围。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2、查封、扣押的程序和期限。查封、扣押应当遵循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程序规定。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节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1、强制执行的普通程序1、催告。2、听取陈述和申辩3、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4、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5、执行和解。6、执行公告。7、文明执行。2、行政强制执行的即时程序五十二条规定间接执行:处罚款、滞纳金、代履行直接执行:划拨存款、汇款,(法定)依法拍卖强制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第五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特点:1、执行机关是人民法院,而非行政机关2、执行申请人是行政机关,被执行人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3、执行的条件是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已经生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该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管辖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当向其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1、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2、制作并提供强制执行申请材料3、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申请的,应当在五日内受理。4、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特殊情况下是实质审查,法院组织听证(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情形有:1、明显缺乏事实依据的;2、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3、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5、因情况紧急,为保障公共安全,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应当自作出执行裁定之日起五日内执行。行政机关不缴纳申请费。程序第六节法律责任一、行政强制机关的法律责任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三、金融机构与人民法院的法律责任第七节附则是否含节假日的规定:本法中十日以内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第六十九条授权组织的行政强制问题: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第七十条实施日期:本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十日以内的期限为工作日。第七十一条
本文标题:行政强制法课件..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5313231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