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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装冲突法和相关概念的辨析Discriminationlawofarmedconflictandrelatedconcepts摘要:目前,在我国军事法学界对于战争和武装冲突法律制度有国际战争法、武装冲突法、国际人道法和国际人权法等称谓。笔者认为武装冲突法继承了国际战争法的大部分内容,是后者的现代表述。而国际人道法是武装冲突法中关于人道主义保护的内容,为其所包含。国际人权法与武装冲突法中的人道主义保护内容有着明显的区别,但在同一种精神和价值下呈现出相互交融的趋势。因此,笔者认为用武装冲突法表述上述法律体系最为恰当。Abstract:Atpresent,therearefourtiles,whicharelawofwar,lawofarmedconflict,internationalhumanitarianlawandinternationalhumanrightslaw,forwarsandarmedconflictslawlegalsysteminourcountry.Ibelievethatthelawofarmedconflicthasinheritedmostcontentsofthelawofwar,thelatterisamodernexpression.Andinternationalhumanitarianlawisapartofthelawofarmedconflict.Internationalhumanrightslawandhumanitarianprotectedcontentinlawofarmedconflicthasacleardistinction,butinthesamespiritandvaluesshowingatrendofinteractingwitheachother.Therefore,Ibelievethelawofarmedconflictisthemostappropriatetileforthelegalsystem.关键词:战争法武装冲突法人道主义法称谓Keywords:lawofwarlawofarmedconflictinternationalhumanitarianlawtitle在我国军事法学界,关于战争和武装冲突法律制度存在着武装冲突法、战争法、国际人道法和国际人权法等称谓。这种称谓混乱的局面给我国军事法的研究工作造成了一定的混乱和影响,不利于这一类国际法律制度的准确定位及实际运用。因此,笔者将通过叙述战争与武装冲突法律制度的发展历史,考证上述这四个概念的历史和沿革,分析它们的内涵和外延,具体研究各自的合理及不足之处,探讨用其中哪个称谓表示该项法律制度更为合适。一、相关法律的历史沿革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条约》的签订是近代国际法的开端,同时也标志着近代国际战争法发展史的开始。近代国际战争法承认国家具有绝对的战争权,并且可以将战争作为其推行国际政策的工具,但是发动战争必须遵守一定的程序,比如说宣战。这种规定使很多强国任意地发动战争,而有些尚未达到战争规模的武装冲突又不能受到国际战争法的规制,客观上造成国际社会动荡不安。鉴于无休止战争的惨痛教训,各国在1928年签订了《巴黎非战公约》,废除了发动战争的合法性。但是,《巴黎非战公约》没有赋予各国以自卫权,废除了战争权却没有要求各国不能使用一切形式的武力,以及缺乏一定监督实施机制,这些缺陷使其并没2有很好地防止武力冲突的发生。1在国际社会相隔不到30年接连发生两次世界大战以后,人们认识到需要一个更加强有力的机制来约束武力冲突事件,更好地保护战争中的受难者。因而,各国在1945年签订的《联合国宪章》一方面将国际法所规制的行为由战争扩展到所有的武装冲突行为,规定:“各会员国不能在国际关系上使用武力和武力威胁,或者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其他会员国和国家的领土完整和主权独立。”2另一方面还规定,各会员虽然没有战争权,但拥有自卫权,为各国合法使用武力的方式划清界限。并且建立联合国集体安全机制,以整个国际社会的力量防止非法的武力行为。武装冲突法取代国际战争法的标志性事件,是1950年日内瓦四公约的签订并生效。该公约第2条第1款:“平时之实施的规定以外,本公约适用于各缔约国一切经宣战的战争或者任何其他武装冲突,即使两国不承认自己处于战争状态。”此后,为弥补民族解放战争实践所显示出的公约的缺陷和不足,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根据1969年第21届红十字国际大会通过的决议,拟定了上述公约的两项附加议定书草案。而这两个议定书于1978年12月7日正式生效,标志着国际战争法一词最终为武装冲突法所替代。此后,在我国军事法学界持战争法表述的人也越来越少,武装冲突法逐渐取得相关法律制度称谓的主导地位。从上述历史沿革可以看到,武装冲突法是指不承认国家战争权,规范一切国际或非国际主体之间使用武力行为的法律规范。武装冲突法与国际战争法是一脉相承的,前者继承了后者的大部分内容,并且将其适用范围扩大到一切的武装冲突之中。在我国军事法学界,武装冲突法、国际战争法、人道主义法和国际人权法有时会交互使用,这从一个方面反映了各个概念之间存在联通和共同之处。但是,这几个称谓之间还是存在着明显的不同之处,将它们等同适用不利于概念的精确和清晰,不仅影响我国相关军事法的研究工作,而且难以准确恰当地表达我国的法律立场和法律诉求。二、国际战争法(一)国际法意义上战争国际战争法的概念是以“战争”这一概念为基础的。人们一般所理解的“战争”都是军事意义上的“战争”,其在主体上没有要求,不论是国家之间、政治集团之间,还是争取独立的民族之间,只要发生较大规模的武力行为,一般都被称之为战争。但是,在国际法上战争概念,是特指两个国家之间进行武力冲突所处于的法律状态。这个意义上讲,第一:国际法意义上的战争是一种法律状态,交战国必须遵循一定的发动、进行和结束战争的程序法。比如,国家要想发动一场战争必须先表达自己要与对方处于战争状态的意思,也就是宣战。如果没有上述程序,不管两国间的武力冲突有多么激烈也不是国际法意义上的战争。第二:国际法意义上的战争只存在于国家之间,不包括国家以外的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例如一个国家的叛乱组织和政府之间的武装冲突就不是上述的“战争”。第三:它与一般的边境磨擦也有所不同,它要求更大的冲突规模和更长的持续时间。因此,国际法意义上的战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之间大规模长时间的武装冲突并受到国际法律规范调整的法律状态。(二)国际战争法的概念1参见邢广梅:《国际武装冲突法及其相关概念辨析》,载《西安政治学院学报》2008第2期,第81页2《联合国宪章》第一章第二条第四项3国际战争法即是人类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结果,又是各个主权国家进行国际交往的产物。生产力的发展为人类发动战争提供了物质基础,并且不断地增加着战争的残酷性。而战争愈加惨烈的发展趋势使人类开始警醒,促进国际社会加强对武力行为的限制和规范。同时,国家间的国际交往为各国的协商提供了平台,各国之间不断妥协,签订一个又一个国际条约,逐渐形成近代战争法体系。1648年签订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确认了欧洲各国的主权,从而使欧洲大陆形成了一个国际社会,使各国间的交往成为国际交往,是近代国际法亦是近代国际战争法的开端。一般认为,国际战争法包含以下五部分内容:1.规范使用武力行为的规则体系,这一部分内容主要关注武力使用的合法性,并不关注当事国如何使用武力,统称为武力使用法。2.规范作战手段和方法的法律体系,主要有禁止不分皂白的攻击和背信弃义的行为,禁止使用生物、化学武器和核武器以及一些特定的常规武器,主要的基础是海牙体系3。3.人道主义保护的国际规范,即保护战争中平民、战俘和伤者的国际法规则体系,主要基础是日内瓦体系4。该部分内容和第2点内容可以统称为战争行为法。4.中立法,规定中立国如何成立,以及中立国和交战国之间的权利和义务。5.惩治战争罪犯的法律规范,一些关于战争罪的法律规范以及几个国际法庭和国际刑事法院的规定。当然,对于国际战争法具体包括哪几部分内容,存在着不同的学术观点。有的学者将战争法作为著作的标题,认为国际战争法应该包含以上五点的内容;5有的学者赞同国际红十协会的观点,将国际战争法的范围限于第2点和第3点,即排除了中立法和武力使用法;还有少数学者认为国际战争法应该只包括第2点规范作战手段和方法的法律体系。近代国际战争法的编撰工作由1856年的《巴黎海战公约》开始,之后,关于国际战争法的条约不断增多,既有关于规范使用武力的行为规则,也有关于中立法和惩治战争罪犯的法律规范。在这些条约中,影响最大的为海牙体系和日内瓦体系的相关条约规范。其中海牙体系主要是规范作战手段和方法,而日内瓦体系则侧重于保护战争中平民、战俘和伤者。近代国际战争法的编撰工作完善了战争法的法律体系,也不断充实和完善了战争法的规范内容。国际战争法在《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签订以后得到长足的发展,内容不断得完善,但其有着不可忽视的缺点,主要表现在:第一,国际战争法意义上的战争只包括国家之间的战争,这就意味着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的武装冲突,例如独立解放组织和反叛组织等参加的武装行动不受国际战争法的规范,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战争法立法本意的实现。第二,国际战争法意义上的战争必须以宣战作为要件,即不论国家间实际存在的武装冲突规模多大、破坏多严重,只要它们未向对方明确发出将要发动战争的意思表示,就不受相关国际战争法的规范和约束。第三,国际战争法肯定国家的绝对战争权,认可以战争作为推行国家政策的形式,3海牙体系最重要的内容是1907年订立的海牙第四公约,即《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及其附件《陆战法规和惯例章程》,它编纂了当时的战争法中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范。4日内瓦体系的内容主要主要包含在日内瓦四公约中,包括:《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的日内瓦公约》、《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的日内瓦公约》、《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和《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日内瓦公约》。5如2010年由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出版的许江瑞老师编写的《战争法》就采用了战争法的称谓。4允许主权国家发动战争来捍卫权利、实现利益,使得国家的战争行为合法化,这也是国际战争和武装冲突法最大的不同之处。因此,国际战争法是指承认主权国家的战争权,调整交战国之间、交战国与中立国之间战时权利和义务的条约和习惯的总称。二战后,国际社会不再承认国家战争权的合法性,加之国际社会对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日益重视,其地位逐渐为现代武装冲突法所替代。(三)国际战争法与武装冲突法的关系对于战争法与武装冲突法的关系,现在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认为战争法和武装冲突法的概念是等同关系,两者可以通用。在许多的百科全书和词典上,都会标明战争法参照武装冲突法的规定,或武装冲突法参照战争法的规定;二是认为战争法与武装冲突法是继承、发展关系,国际战争法是武装冲突法的前身,武装冲突法完善了国际战争法的不足之处,是它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发展阶段;三是认为武装冲突法包含了战争法,两者没有历史的沿革关系,只是内容范围不同,战争法是武装冲突法的一部分。法国学者夏尔主编的《武装冲突法》就分为战争法和联合国集体安全机制两部分,从而将战争法看成是武装冲突法的组成部分。6通过考证国际战争法的发展历程,本文认为国际战争法是指在废除国家战争权之前的国际法律制度体系,存在于《联合国宪章》签订之前;而武装冲突法则是在废除国家绝对战争权之后对相关法律制度的称谓。两者是继承和发展的关系,武装冲突法由国际战争法发展而来,而国际战争法是武装冲突法的前身。这两个概念产生和存在于不同的历史阶段,虽然它们有很多内容是相同的,但存在着明显的不同之处:首先,也是最基础的一点,战争法承认国家拥有战争权,认可国家以战争的方式来推行政策、实现利益;而武装冲突法不承认国家的战争权,它遵循《联合国宪章》中关于禁止各国使用武力行为和集体安全机制的规定,提倡以和平的方式解决国际争端。第二,战争法是与和平法相分离的两个体系,它相对于和平法而言是战时法,与后者的法律地位平等;但在《联合国宪章
本文标题:武装冲突法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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