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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量复核制度1.执行有关测量技术规范和标准,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测量设计、作业、检查和验收,保证各项成果的精度和可靠性。2.测量桩点的交接必须由双方持交桩表在现场核对、交接确认。遗失的坚持补桩,无桩名者视为废桩,资料与现场不符的应予更正。3.用于测量的图纸资料应认真研究复核,必要时应作现场核对,确认无误后,方可使用。抄录已知数据资料,必须核对,两计算人应分别独立查阅抄录,并互相核实。4.各种测量的原始观测记录(含电子记录)必须在现场同步作出,严禁事后补记、补绘。原始资料不允许涂改。不合格时,应按规范要求补测或重测。5.测量的外业工作必须有多余观测,并构成闭合检核条件。内业工作应坚持两组独立平行计算并相互校核。6.利用已知成果时,必须坚持“先检查、复测,后利用”的原则。7.重要定位和放样,必须坚持用不同的方法或手段进行复核测量,或换人检查复测无误后才能施工。8.未经复测的工程不准开工;上一道工序结束,下一道工序未经测量放样,不得继续施工。根据职责实施各项测量工作,杜绝测量错、差等行为,特制定以下测量复核制度。9.现场实施测量作业,必须使用专业记录簿逐项记录测量数据,原则上用铅笔书写,禁止使用圆珠笔或钢笔。10.测量工作的内业资料必须有两人独立计算,校核无误后方可使用。11.在申报公司技术部门复测时,必须同时报送内业测量资料。12.重要部位的放样(如线路中线、结构边线等)应采用2个测量人员用不同方法分别进行计算,并报请工程部部长审核,签认后执行。13.重要工程、控制工程、施工复测等测量必须有测量成果书,报请项目部总工程师签认、报监理审核批准。测量成果书应资料齐全,计算准确,文整清楚,签字齐全;测量成果资料(书)为受控资料,应按受控资料的有关规定办理。14.测量轴线、基点应与相邻施工段至少三个基点进行重叠衔接。15.在开工初期,基线、控制网、已开工的重点工程,由公司进行复核测量。中桩、基线桩、导线桩、水准基点桩及其加密桩的复测由项目总工程师制定,工程部长组织,专职测量工程师实施。16.结构定位测量计算资料,由测量主管计算,技术主管负责复核,工程部长负责审核后方能实施。
本文标题:测量复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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