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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章制度编号:国网(运检/3)830-2017国家电网公司变电评价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变电评价管理,提高评价水平,保证评价质量,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对变电评价管理的职责分工、评价流程、评价内容、评价标准、评价要求、检修策略、人员培训和检查与考核等方面做出规定。第三条变电评价管理坚持“全面覆盖、专业评价、精益管理、分级负责、整改闭环”的原则。全面覆盖指应覆盖到变电站内所有设备及运检管理工作,全面查找设备和运检管理薄弱环节。专业评价指评价工作应由经验丰富,技术过硬、工作严谨、认真负责的专业人员开展。精益管理指对设备验收、运维、检测、检修、反措执行等运检管理全过程进行精益评价,持续提升设备健康程度和运检管理水平。分级负责指各级运检单位对管辖范围内变电设备开展精益化自评价和状态评价,上级运检部开展抽查评价和工作质量评定。整改闭环指评价发现问题应逐条落实整改闭环,确保设备安全运行。2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35kV及以上变压器(电抗器)、断路器、组合电器、隔离开关、开关柜、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避雷器、并联电容器、干式电抗器、串联补偿装置、母线及绝缘子、穿墙套管、电力电缆、消弧线圈、高频阻波器、耦合电容器、高压熔断器、中性点隔直装置、接地装置、端子箱及检修电源、站用变、站用交流电源、站用直流电源、构支架、辅助设施、土建设施、避雷针等28类设备和设施的评价工作。第五条评价人员在现场评价工作中应高度重视人身安全,针对带电设备、启停操作中的设备、瓷质设备、充油设备、含有毒气体设备、运行异常设备及其他高风险设备或环境等应开展安全风险分析,确认无风险或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开展工作,严防工作中发生人身伤害。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一节总部职责第六条国家电网公司运维检修部(以下简称“国网运检部”)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公司有关标准、规程、制度、规定;(二)组织制定公司评价工作相关制度标准,研究解决评价工作中的管理问题和重大技术问题;(三)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公司系统相关单位规范开展变电设备评价工作;(四)组织500(330)kV及以上变电站精益化管理评价,督促检查各单位完成220kV及以下变电站精益化管理评价;3(五)组织审核国网评价中心上报的设备状态评价报告及状态检修综合报告复核意见并反馈;(六)组织开展变电评价技术培训和经验交流;(七)组织研究、推广和完善评价技术支持手段,深化PMS应用;(八)组织公司系统重大设备缺陷、隐患、故障专题技术分析。第七条国家电网公司基建部(以下简称“国网基建部”)履行以下职责:(一)督促相关建设单位在新(改、扩)建变电站落实变电精益化评价细则的相关要求;(二)督促相关建设单位及时移交新投运设备相关信息及资料,积极配合提供设备评价所需要的各类资料。第八条国家电网公司交流建设部(以下简称“国网交流部”)履行以下职责:(一)督促相关建设单位在新(改、扩)建特高压变电站落实变电精益化评价细则的相关要求;(二)督促相关建设单位及时移交新投运设备相关信息及资料,积极配合提供设备评价所需要的各类资料。第九条国家电网公司物资部(以下简称“国网物资部”)履行以下职责:(一)将设备评价结果纳入供应商评价考核;(二)协调处理重大设备质量问题,监督检查供应商整改。第十条国网设备状态评价中心(以下简称“国网评价中心”)履行以下职责:4(一)协助国网运检部制定并落实公司评价相关制度、标准,对评价中出现问题的分析提供技术支持;(二)开展特高压变电站专项带电检测、状态评价工作,参与变电精益化管理评价;(三)指导省评价中心开展变电设备状态评价工作;(四)审核、汇总、分析各省公司评价报告,汇总分析评价问题整改情况;(五)对PMS评价模块应用情况进行检查;(六)开展评价技术、技能培训和交流。第二节省公司职责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运维检修部(以下简称“省公司运检部”)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公司有关标准、规程、制度、规定;(二)负责本单位变电设备评价工作组织、管理与协调,组织制定评价工作方案;(三)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地市公司、省检修公司、省评价中心评价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四)完成本省500(330)kV及以上变电站精益化自评价,组织完成220kV变电站精益化评价。督促检查地市公司完成110(66)kV及以下变电站精益化管理评价。组织审批省检修公司、地市公司上报的变电站精益化评价报告;(五)负责审核并批复省评价中心上报的状态检修综合报告复核意见。组织编制省公司设备状态检修综合报告并上报国网运检5部;(六)组织研究、推广和完善变电设备评价技术支持手段和装备配置,深化PMS应用。第十二条省公司建设部履行以下职责:(一)督促相关建设单位在新(改、扩)建变电站落实变电精益化评价细则的相关要求;(二)督促相关建设单位及时移交新投运设备相关信息及资料,积极配合提供设备评价所需要的各类资料。第十三条省公司物资部履行以下职责:(一)协助开展设备评价,提供设备评价相关基础资料;(二)将设备评价结果纳入供应商评价考核;(三)协调处理重大设备质量问题,监督检查供应商整改。第十四条省公司电力调度控制中心(以下简称“省调控中心”)负责提供直调设备监控、跳闸记录、不良工况等信息,并及时将信息发送到设备运维单位。第十五条省公司设备状态评价中心(以下简称“省评价中心”)履行以下职责:(一)协助省公司运检部落实公司评价相关制度、标准,对评价中出现的设备问题提供技术支持;(二)开展变电站专项带电检测、状态评价,参与省公司组织的变电精益化管理评价;(三)落实评价工作方案,指导省检修公司、地市公司开展变电设备评价工作;(四)参与500(330)kV及以上变电站年度评价,编制省公司变电设备状态检修综合报告并上报省公司运检部;6(五)负责复核省检修公司、地市公司上报的设备状态评价报告及状态检修综合报告,并上报省公司运检部;(六)对PMS评价模块应用情况进行检查;(七)针对设备突出问题开展专题研究,提出管控措施建议;(八)开展评价技术、技能培训和交流。第三节省检修公司职责第十六条省检修公司运维检修部(以下简称“省检运检部”)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公司及省公司有关标准、规程、制度、规定;(二)按照省公司评价工作方案,编制评价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三)指导、监督、检查、考核评价相关部门开展评价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四)组织开展所辖变电站精益化自评价和设备状态评价;(五)组织落实精益化管理评价发现问题的整改,制定设备检修策略。第十七条省检修公司综合服务中心履行以下职责:(一)将设备评价结果上报省公司物资部,纳入供应商评价考核;(二)完成基建技改设备资料的归档管理;(三)配合提供设备评价所需相关档案资料。第十八条省检修公司变电检修中心履行以下职责:(一)按照评价工作实施方案开展变电站精益化自评价和设备7状态评价;(二)组织开展设备检修、检测信息收集、录入工作;(三)负责审核变电检修、检测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四)落实精益化管理评价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第十九条省检修公司运维分部(变电运维中心)履行以下职责:(一)按照评价工作实施方案开展变电站精益化自评价和设备状态评价;(二)组织开展设备运维及相关检修、检测信息收集、录入工作;(三)负责审核变电运维及相关检修、检测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四)落实精益化管理评价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第二十条省检修公司特高压交直流运检中心履行以下职责:(一)按照评价工作实施方案开展特高压变电站精益化自评价和设备状态评价;(二)组织开展设备运维、检修、检测信息收集、录入工作;(三)负责审核特高压站运维、检修、检测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四)落实精益化管理评价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第二十一条省检修公司变电运维班履行以下职责:(一)参与变电站精益化自评价,完成设备相关状态评价信息收集并录入PMS;(二)按照设备评价结果,开展相关设备巡视及维护工作;8(三)完成相关精益化管理评价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第二十二条省检修公司变电检修班履行以下职责:(一)参与变电站精益化自评价,完成设备相关状态评价信息收集并录入PMS;(二)按照设备评价结果,开展相关设备检修及维护工作;(三)完成相关精益化管理评价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第二十三条省检修公司电气试验班履行以下职责:(一)参与变电站精益化自评价,完成设备相关状态评价信息收集并录入PMS;(二)按照设备评价结果,开展相关设备检测工作;(三)完成相关精益化管理评价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第四节地市公司职责第二十四条地市公司运维检修部(以下简称“地市公司运检部”)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公司及省公司有关标准、规程、制度、规定;(二)按照省公司评价工作方案,编制评价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三)指导、监督、检查、考核评价相关部门开展评价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四)组织开展所辖变电站精益化自评价和设备状态评价;(五)组织落实精益化管理评价发现问题的整改,制定设备检修策略。第二十五条地市公司建设部履行以下职责:9(一)在变电站新(改、扩)建工程中落实变电精益化评价细则的相关要求;(二)按期移交新(改、扩)建工程投运设备相关信息及资料,配合提供设备评价所需要的各类资料。第二十六条地市公司物资供应中心履行以下职责:(一)协助开展设备评价,提供设备评价相关基础资料;(二)将设备评价结果纳入供应商评价考核;(三)协调处理重大设备质量问题,监督检查供应商整改。第二十七条地市公司电力调度控制中心(以下简称“地市公司调控中心”)负责提供所辖变电站设备监控、跳闸记录、不良工况等信息,并及时将信息发送到设备运维单位。第二十八条地市公司档案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完成基建、技改设备资料的归档管理;(二)配合提供设备评价所需档案资料;第二十九条地市公司变电运维室履行以下职责:(一)按照评价工作实施方案开展变电站精益化自评价和设备状态评价;(二)组织开展设备运维信息收集、录入工作;(三)负责审核变电运维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四)落实精益化管理评价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第三十条地市公司变电检修室履行以下职责:(一)按照评价工作实施方案开展变电站精益化自评价和设备状态评价;(二)组织开展设备检修、检测信息收集、录入工作;(三)负责审核变电检修、检测信息真实性、准确性;10(四)落实精益化管理评价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第三十一条地市公司状态评价班履行以下职责:(一)按照评价工作实施方案协助运检部开展变电站精益化自评价和设备状态评价;(二)整理其它班组提交的设备各类评价信息,按要求开展各类评价工作,编制设备评价初评报告并上报。第三十二条地市公司变电运维班履行以下职责:(一)参与变电站精益化自评价,完成设备相关状态评价信息收集,录入PMS;(二)按照设备评价结果,开展相关设备巡视及维护工作;(三)完成相关精益化管理评价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第三十三条地市公司变电检修班履行以下职责:(一)参与变电站精益化自评价,完成设备相关状态评价信息收集,录入PMS;(二)按照设备评价结果,开展相关设备检修及维护工作;(三)完成相关精益化管理评价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第三十四条地市公司电气试验班履行以下职责:(一)参与变电站精益化自评价,完成设备相关状态评价信息收集,录入PMS;(二)按照设备评价结果,开展相关设备检测工作;(三)完成相关精益化管理评价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第五节县公司职责第三十五条县公司运维检修部(检修(建设)工区)(以下简称“县公司运检部”)履行以下职责:11(一)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公司及省公司有关标准、规程、制度、规定;(二)按照地市公司评价工作实施方案,编制本单位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三)指导、监督、检查、考核评价相关班组开展评价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四)组织开展所辖变电站精益化自评价和设备状态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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