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办法
1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省、市关于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要求,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维护当事人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严格规范文明执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通过执法案卷,录像、照相、录音、检测等设备对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活动进行全程记录的活动。本办法所称全过程音像记录,是指对每个案件的全过程进行不间断的录音、录像。第三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所属在岗、在编、依法取得交通行政执法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是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主体。第四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本办法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实际为执法场所、执法车辆和执法人员配备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设备,所需经费申请列入财政预算。第五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记录资料管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的取证和监督的作用。2第二章记录方式及要求第六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真实、高效和严密的原则,根据执法行为的种类、阶段、场景的不同,采取适宜的方式和手段进行全过程记录。第七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采用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文字记录涉及执法文书制作的,应当遵守有关执法规范的规定。第八条交通运输行政许可音像记录通过受理大厅、服务窗口、勘验现场的音频视频设备监控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许可受理大厅、服务窗口均应设置音频视频监控设备,在工作时间进行全过程监控和记录。入驻同级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其音频视频监控设备的设置和运行还要服从行政服务中心的统一管理和要求。实施许可需要现场勘验的,对勘验过程须进行全程音像及文字记录。第九条交通运输行政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音像记录推行使用执法记录仪,并使其尽可能与远程终端实现实时数据传输与保存。本办法所称执法记录仪,是指具有录像、照相、录音等功能,用于记录执法过程的便携式设备。第十条配备执法记录仪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应按本3办法全过程使用,因恶劣天气、设备故障等特殊情况无法使用或者停止使用执法记录仪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立即向所属单位负责人报告,并对相关情况做文字记录。第十一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使用录音、录像等设备办理案件时,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场的,应当事先告知对方,告知情况应在录音、录像中予以反映。询问当事人的,要记载于《询问笔录》。告知的规范用语是:“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们的执法行为,本次行政执法全程录音、录像,请您配合。”询问证人需要录音或录像的,应当事先征得证人的同意,并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二条全程同步录像的,摄制的图像应当反映当事人、执法人员及现场场景等情况,并显示同步的时间数码。第十三条使用执法记录仪办理执法案件,实行执法人员和录制人员相分离的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录音、录像人员可由一般工作人员担任。录制人员适用有关回避的规定。第十四条执法全过程记录具体内容及记录重点参见《河北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规定》第二章至第五章。第三章记录的保存和归档第十五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明确专门机构(以下简称执法记录保管部门),配备专门工作人员及专用场所、设备设施,负责执法案卷及音像资料等执法全程记录资料的保管工作。4第十六条建立执法记录设备及声像资料管理制度,做好办案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设备整洁、性能良好。管理人员应及时检查执法记录设备的电池存量、内存空间等情况,保证执法记录设备正常使用。收集的声像资料,按照科室名称、执法记录设备编号、执法人员信息、使用时间、案件当事人和案由名称等归档存储,严格管理。第十七条声像资料应当保存原件。声像资料收集完毕,录制人员应及时将执法记录原件及同步录音、录像的相关文字说明提交执法记录保管部门封存,立卷保管。具体转交流程各单位自行确定。第十八条案卷保存期限及归档要求按照相关执法规范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行政检查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的,应当长期保存记录资料:(一)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投诉、上访的;(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或者谩骂、侮辱、殴打、威胁执法人员的;(三)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5(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情形。第四章记录的使用第二十条交通行政执法案卷及声像资料是保障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在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活动中履行举证责任的依据。第二十一条需要向听证机构、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提供案卷、声像资料的,由本单位执法记录保管部门提供。第二十二条对案卷、声像资料等执法记录材料,实行严格管理,未经制作单位负责人批准,不得查阅;因工作需要查阅执法记录资料的,经制作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查阅。第二十三条听证、复议、诉讼、举报投诉的当事人,有权申请查阅与其有关的执法全过程记录的相关资料。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有关法律法规及《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河北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规定》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五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违反本办法,在执法活动中不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或者不按规定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上级部门可以要求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年度执法评议考核直接定为不合格档次。第二十六条执法人员因不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或者不按6规定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造成执法过错的,按照有关执法过错追究的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第二十七条因不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或者不按规定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导致听证、复议、诉讼等案件举证被动,造成不良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直接责任人的执法资格,取消其所属单位年度评先资格。第二十八条执法记录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因过失造成记录资料丢失、损毁或弄虚作假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直接责任人的执法资格;因故意造成记录资料丢失、损毁或弄虚作假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直接责任人的执法资格,且3年内不得申请执法资格,不得上岗执法,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九条各执法站队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文标题: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办法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5319588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