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读《社会成本问题》有感《社会成本问题》是科斯赢得诺奖的代表作之一,其核心在于科斯定理。这篇文章很长,经常读到后面会忘记前面的内容。这篇读后感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借网上摘下的一个段子将文章串联起来,同时结合科斯所举的部分案例回顾一遍;第二部分是对文章的总结,并结合一些学者的观点对科斯定理进行思考。一故事新编妲己摘了比干的心,要带回宫里当美容食品烧汤吃,比干赶忙告到法院,要求妲己返还心脏并赔偿损失。法官请来了英国的庇古和美国的科斯这两位著名经济学家作为陪审员一起讨论如何判决的问题。法官说:“妲己摘了比干的心,这个问题究竟应该如何处理,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这必须由我们根据公理和传统以及判例进行判决。现在,请你们二位充分发表意见。”庇古说:“这个问题很好办,让妲己归还心脏并赔偿损失,如果她不愿赔偿就强行征税,并把她赶出王宫,叫她回老家。”科斯说:“且慢!这样解决并不合适,这是一个有待分析的问题。”(这就是第一节《有待分析的问题》的内容。)法官接着问:“据你之见,应该如何处理这个问题呢?”科斯答曰:“妲己摘了比干的心固然是对比干的侵害,但是,如果不让妲己吃比干的心,也会使妲己遭受损害,使妲己营养不良。所以,问题具有相互性,处理这个问题要全面权衡利害关系。”(这就是《社会成本问题》第二节《问题的相互性》的内容,科斯认为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法官又问:“到底怎样权衡利害呢?到底要不要判决妲己返还心脏并赔偿损失呢?”科斯答曰:“要想权衡好利害关系,必须先考虑交易成本,即比干和妲己谈判的成本。如果交易成本为零,我们随便怎么判决都没有关系,都可以使产值、利润最大化,损害最小化,资源配置最优化。”法官大喜,曰:“愿闻其详。”科斯侃侃道来:“如果交易成本为零,我们判决妲己‘负有损害赔偿责任’和判决妲己‘不负损害赔偿责任’,经济结果都一样。”“如果判决妲己败诉,妲己就会主动找比干谈判,愿意付给比干一百万美元,请求比干到心脏市场另外购买一个心脏而不要讨回原来的心脏。这时,买一个心脏只要花费五十万美元,所以,比干会觉得很合算,肯定会同意妲己的要求。而妲己吃了比干的心脏以后会变得更漂亮,舞蹈更优美,歌唱更动听,纣王会更加喜欢她并肯定会赏给她两百万美元的奖金。花了一百万美元而赚回两百万美元,所以对妲己来说也很合算。”“如果判决妲己胜诉又会怎么样呢?”科斯继续发言:“如果妲己胜诉,比干就会主动找妲己谈判,愿意将心脏以远高于五十万美元的价格卖给妲己。这时,妲己想到:‘我吃了他的心脏至多赚二百万美元,只要他开的价格不高于二百万美元就合算’。所以妲己肯定会以不高于二百万美元买比干的心脏,这样双方就会在五十万美元到二百万美元之间达成一个都能使对方盈利的价格。”科斯总结说:“两种不同的判决却能导致同一个结果:双方都盈利,双方都满意,产值、利润最大化,资源配置(心脏的使用)最优化。”(这就是《社会成本问题》第三节《对损害负有责任的定价制度》和第四节《对损害不负责任的定价制度》的内容。作者在原文中举出的牛吃谷物的例子,很多地方让人难以理解,但其中心思想与上面类似。)为了使法官相信自己的结论,科斯又举例说:“医生新诊所受到原来工厂的干扰而将其告到了法院。医生收入的减少和制造商继续加工所增加的收入是不一样的,不论法官判定谁胜诉,在不考虑交易费用下二者均会进行协商。最终的结果将是比较收益较高或比较成本较低的一方通过对对方进行补偿而继续留下来。”(作者还举出了废气使草席变黑;邻居间烟尘妨害;地下室通风问题等例子,旨在说明同一问题)“所以,不管法院怎么判决,他们都会通过谈判实现产值、利润最大化,资源配置最优化。”(这就是《社会成本问题》第五节《问题的重新说明》的内容。)法官冷静地说:“既然如此,就按庇古的意见判决不行吗?既能维护公道,又能使产值、利润最大化,政治、经济双丰收,有什么不好呢?”科斯坚定地说:“不行,刚才说的‘两种判决,结果一样’的道理,离不开这样一个前提,那就是交易成本为零。实际上交易成本不可能为零,有时会很高很高,高得使妲己和比干无法谈判,甚至使交易彻底泡汤。”(这就是《社会成本问题》第六节《对市场交易成本的考察》的内容。权利的有效调整此时需要一个前提,即这样做带来的收益大于交易成本,否则它就会受到初始权力分配的影响。)法官皱起了眉头:“这样说来,究竟应该怎样判决此案才好呢?”科斯说:“你要是判妲己败诉,以后就没有人敢摘别人的心脏了,此后市场上也就买不到心脏了,我们大家也就都没有人心可吃了。更重要的是,国王就再也看不到优美舞蹈、听不到动人的歌声了。假如你判比干败诉,那么人们就会人人自危,惶惶不可终日,大家都躲藏起来,甚至逃亡到别的国家去。我们不仅没有歌舞可以欣赏,而且连人都看不到了。”法官说:“这样看来,还是判妲己败诉比较地好一些,对吧?”科斯说:“那也不行,万一纣王发起脾气来,我们大家都没有好果子吃!”(这就是《社会成本问题》第七节《权利的法律界定及有关经济问题》的内容。普罗瑟已经意识到这种问题的双重性,界定侵权行为应当是就其效用和所导致的有害结果而言。作者此后举出了诸多实例,旨在说明两个问题:1.法院事实上是明白妨害问题的双重性的,并且常常根据经济问题的结果进行判决;2.政府对经济制度的干预会使那些对有害后果负有责任的人得到保护)。这时,庇古再次提出建议:“那就让妲己交点税,别的就算了。”科斯摇摇头,继续说:“你这种单方面的征税方法是不对的。要纳税也得让比干一起纳税,建立一种双重征税的制度。因为,妲己摘心给比干造成了损害,比干不让妲己摘心也给妲己造成了损害。”法官接着问:“那么,税率应该怎样确定呢?”科斯说:“我无法得到制定这样的税收制度所需要的数据。就我的目的而言,表明庇古的征税方法不一定带来最佳状况就足够了。”(这就是《社会成本问题》第八节《庇古在〈福利经济学〉中的研究》和第九节《庇古的传统》的内容。科斯认为比较不同安排的关键在于社会总产品的多少,而非将私人产品与社会产品进行比较。)在讨论结束时,科斯再次强调说:“研究妲己与比干一类的经济争端问题的方法要改变,要考虑总的效果-社会成本和社会利润。”(这就是《社会成本问题》第十节,也是最后一节,《方法的改变》的内容。)二思考《社会成本问题》一文最主要的贡献便是提出了科斯定理,在我们对其进一步反思之前有必要再次回顾文章最主要的思想。通常来讲,科斯定理的基本思想是:在零交易成本的情况下,无论权利的初始配置如何,最终都会达到资源配置最优。这正如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的前几节中提到的那样,在交易成本为零的情况下,当养牛者需要对损害进行赔偿时,他就会衡量缩小牛群规模、设置栅栏、支付赔偿、雇佣放牧人等方式中哪种方式能给他带来最小的成本。由于交易成本为零,因此他会不断地进行选择和调整,直到实现他的产值最大化;同理,当养牛者不需要对损害进行赔偿时,农夫就要衡量哪种方式会使其成本最小、产值最大。此时,双方都有动力采取任何一种有可能使产值提高的措施,甚至联合行动,因为每一个生产者都会从中受益。然而,一旦考虑到交易成本,那么上述的许多措施安排都将无法实施,因为这些措施安排的成本可能会大于他们的最终收益。在正的交易成本情况下,不需要赔偿的一方不会进行任何调整,而需要赔偿的一方则可能会被迫改变其决策来缩小需支付的成本。而这种行为可能会使最终总产值的大小发生变化。因此,交易费用的存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科斯认为在存在交易费用的情况下,初始产权界定不同,产值的大小会发生变化。除了提出科斯定理,科斯这篇文章还对庇古的外部性理论进行批判。在分析存在外部损害的问题时,庇古采用的是比较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差异的方法。当出现外部性时,主要考查损害行为主体给社会带来的正负影响,科斯原文讨论的是负面影响,若法律规定对损害负责,则私人成本增加,若法律规定对损害不负责,则社会成本增加。这种分析方法是将整个社会产品分为私人产品和社会产品两部分,通过法律制度调整来使个人行为外部性内在化,但是若从社会总产品来看未必实现了整个社会产值最大化和最优化。庇古对私人产品与社会产品差异性研究方法的缺陷和不足也正在于此,因为调整后的社会安排有可能产生更多的损害。因此,科斯强调要在研究方法上进行改变,不必区分私人产品与社会产品的差异,而是以衡量总的社会产品为标准,只有从总体上把握利弊,社会安排才可能向好的方向发展。科斯定理的问题:(一)科斯第一定理可能存在的问题:第一,即使交易费用为零,随着交易对象的增多,自愿谈判会越来越困难,搭便车将成为普遍的问题。第二,当交易为三方以上时,比如上游有两家排污工厂A和B,下游有居民C,此时产权的初始界定就变的重要了,只有产权的合理界定才能导致产出的最大化。(二)科斯第二、第三定理可能存在的问题:科斯认为存在交易费用的情况下,产权的初始分配应当是能使“产出最大化”或是“产值最大化”的配置,是一种客观的标准。布坎南认为通过谈判解决分歧的结果是否有效率应取决于合约双方当事人是否合意,是一种主观的标准。因此,科斯的效率观虽然客观,但可能损害了自由、公正的价值理念,存在弊端。科斯定理尽管存在着诸多问题,但它的意义在于启发了人们不一定需要通过政府干预的手段解决外部性问题,同时阐明了产权合理划分的重要性。此外,还应注意我们不仅需要科学地界定产权,还需要保护产权,并促进产权的有效行使。而当界定产权成本过高时,适当模糊产权,重视使用权或许也是一种有效的途径。
本文标题:科斯读后感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5322719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