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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六保险市场2011.8内容提要模块一保险市场解读模块二世界保险市场的现状与发展模块三中国保险市场学习目标了解保险市场的含义、特征、模式、机制和供求等相关知识了解保险市场供给主体特别是保险中介等相关知识掌握再保险市场的基本知识了解中外保险市场的历史沿革及发展前景模块一保险市场解读主要内容:活动一、保险市场及其分类活动二、保险市场机制活动一、保险市场及其分类保险市场是保险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或是保险商品供给与需求关系的总和。它既可以指固定的交易场所如保险交易所,也可以是所有实现保险商品让渡的交换关系总和。(一)保险市场的构成要素首先,为保险交易活动提供各类保险商品的卖方或供给方;其次,实现交易活动的各类保险商品的买方或需求方;再次,具体的交易对象----各类保险商品即保险保障;最后,为促成保险交易提供辅助作用的保险中介方。1.保险市场的供给方指在保险市场上,提供各类保险商品,承担、分散和转移他人风险的各类保险人。如国有保险人、私营保险人、合营保险人、合作保险人、个人保险人等。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的组织形式只能是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即只能是法人组织,不允许个人经营保险。2.保险市场的需求方指保险市场上所有现实的和潜在的保险商品的购买者,即各类投保人。根据保险消费者的需求特征,可以把需求方划分为个人投保人、团体投保人等;根据保险需求的层次还可以把保险市场需求方划分为当前的投保人与未来的投保人等。3.保险市场的中介方既包括活动于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充当保险供需双方的媒介,把保险人和投保人联系起来并建立保险合同关系的人,也包括独立于保险人与投保人之外,以第三者身份处理保险合同当事人委托办理的有关保险业务的公估、鉴定、理算、精算等事项的人。4.保险商品(1)保险商品是一种无形商品。(2)保险商品是一种“非渴求商品”。(3)保险商品是一种异质性商品。(4)保险商品是一种复杂的商品。(5)保险商品是一种隐形消费的商品。(二)保险市场的特征保险市场的特征由保险市场交易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保险市场的交易对象是一种特殊形态的商品——保险经济保障。1.保险市场是直接的风险市场2.保险市场是非即时清结市场3.保险市场是特殊的“期货”交易市场(三)保险市场的分类保险市场可以按不同的标准从不同的角度分类:1.按照承保方式分类按照保险企业承保方式划分,可将保险市场分为原保险市场、再保险市场和自保市场。2.按业务性质分类按业务性质分,可分为财产保险市场和人身保险市场。财产保险市场主要办理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与保证保险等业务的市场。人身保险市场主要办理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业务的市场(我国将人身保险市场简称为“寿险市场”)。3.按照保险活动的空间分类按照保险活动的空间分类,可将保险市场划分为国内保险市场和国际保险市场。国内保险市场又有区域性保险市场和全国性保险市场之分,同样,国际保险市场也可分为地区性国际保险市场和全球性国际保险市场。随着世界贸易组织(WTO)作用的加强和国际经济一体化,这种划分界限越来越模糊了。二、保险市场机制指由价值规律、供求规律和竞争规律三者之间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的内在关系形成的一种客观机制。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像一只无形的手调节着经济活动。由于市场机制的作用,价值规律、供求规律和竞争规律势必在保险市场中发挥作用,并形成重要的调节力量。(一)价值规律在保险市场上的作用(二)供求规律在保险市场上的作用(三)竞争规律在保险市场上的作用三、保险市场模式1.完全垄断型保险市场指保险市场仅由一家保险公司控制,市场机制受到极大限制,保险市场不存在竞争。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专业型完全垄断保险市场,二是区域型完全垄断保险市场,指在一国保险市场上,同时存在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保险公司,各垄断某一地区的保险业务,相互间业务没有交叉关系2.寡头垄断型保险市场指在同一个保险市场上,只存在少数竞争的几家大保险公司。主要特点:国家保险监管机关对市场规模控制得极为严格,进入市场极为困难,市场结构较为稳定。3.完全竞争型保险市场指在一个市场上存在着数量众多的保险公司,外国保险公司可以比较自由地进入该市场,保险公司的数量基本上由市场自发地调节。价值规律、供求规律和竞争规律充分发挥作用,并自发地调节保险费率。国家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的监管相对宽松,保险行业协会在市场管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完全竞争型保险市场主要存在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西方国家,自垄断资本主义产生以后,完全竞争型保险市场已无现实性。4.垄断竞争型保险市场是完全竞争和完全垄断两种模式并存的一种市场形态,又称作“混合型保险市场模式”。在这种模式的保险市场上,保险供给者众多,大小保险公司并存,少数大公司在保险市场上取得垄断地位。在大垄断公司之间、垄断公司与非垄断公司之间,以及非垄断公司内部之间同时存在着激烈的市场竞争。当今世界保险市场主要以垄断竞争型模式为主,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此种模式仍将占据着主要地位。四、保险市场体系的组成要素(一)保险市场供给指在一定的费率水平上,保险市场上各家保险公司愿意并且能够提供的保险商品的数量。保险市场供给可以用保险市场的承保能力来度量。承保能力具有多重含义。首先,它能够提供的总保险金额;其次,它能够提供的某些特定险种的保险金额;再次,它是可保风险的可保总金额。度量保险供给的意义在于反映全社会保险供给量增长的程度1.制约保险市场供给的主要因素(1)保险资本量;(2)偿付能力;(3)保险技术水平;(4)经营管理水平;(5)保险人才的数量和质量;(6)保险利润率;(7)保险费率;(8)互补品、替代品的价格;(9)社会经济政策;(10)政策监管。2.保险市场供给的组织形式指在一国或一地区的保险市场上,保险人采取何种组织形式经营保险。一般有以下几种组织形式:(1)国营保险组织(2)私营保险组织(3)合营保险组织(4)合作保险组织(5)个人保险组织(6)行业自保组织(二)保险市场需求指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内,社会经济组织及个人对保险经济保障需要量的总和。狭义的保险需求,专指社会对以保险形式所提供的经济保障的需求,而非指企业自保形式的经济保障、个人储蓄形式的经济保障、国家后备形式的经济保障以及社会保险形式的经济保障。保险市场需求包括三要素:有保险需求的人、为满足保险需求的购买能力和购买意愿。1.保险市场需求的分类可以从很多不同的层次进行测量,涉及到其兴趣、收入和通路三个特性。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潜在的保险市场需求;(2)有效的保险市场需求;(3)合格有效的保险市场需求;(4)已渗透的保险市场需求。2.影响保险需求的主要因素(1)风险;(2)经济发展水平;(3)居民收入水平;(4)保险商品价格;(5)利率;(6)习惯和社会环境;(7)强制保险的实施;(8)人口因素。(三)保险市场中介1.保险市场中介概述指介于保险经营机构之间或保险经营机构与投保人之间,专门从事保险业务咨询与招揽、风险管理与安排、价值衡量与评估、损失鉴定与理算等中介服务活动,并从中依法获取佣金或手续费的单位或个人。保险中介行为应遵循四项原则(1)合法性原则;(2)公平竞争原则;(3)资格认证原则;(4)独立性原则。2.狭义的保险市场中介(1)保险代理人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保险代理人属于代理人的一种,是专门为发展保险业务服务的。保险代理人起源和依附于保险人,保险人利用和依靠保险代理人来发展和扩大自身的保险业务。二者相辅相成,互相促进,共同发展。根据我国现行的《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代理人可分为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三种。专业代理人亦称“保险代理机构”,它是指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公司。兼业代理人是指受保险人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为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个人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并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的个人。怎样选择保险代理人?选择一个保险代理人很重要。第一,要看代理人是否持有《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和工作证,以确定代理人是否是一位合法的代理人。第二,要看代理人是否诚实可靠和有责任心。第三,要看代理人是否专业。第四,要看代理人的售后服务。第五,不要因为回扣来选择代理人,不要因为情面而匆匆投保(2)保险经纪人保险经纪公司包括直接保险经纪和再保险经纪两种类型。直接保险经纪指保险经纪公司与投保人签订委托合同,基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按约定收取中介费用的经纪行为。再保险经纪是指保险经纪公司与原保险人签订委托合同,基于原保险人的利益,为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安排再保险业务提供中介服务,并按约定收取中介费用的经纪行为。其业务操作:选择市场,接受委托,寻找业务接受人,准备必要的文件和资料;监督保险合同的执行情况,协助索赔。怎样选择保险经纪人第一,专业知识水平和从业经验;第二,服务质量;第三,挑选值得信任的经纪人;第四,从各种渠道了解经纪人的真实情况。(3)保险公估人指依照《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主要职能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对保险标的承保前的检验、估价及评估;对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及理算,并出具保险公估报告。保险公估人的作用体现在其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合理性方面。保险公估报告可以作为保险合同各方当事人处理保险理赔的重要依据,具有一定的权威性,但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4)其他保险中介人如保险精算、事故调查、法规服务等。例如以中介形式存在的保险精算,主要是保险精算师事务所;保险精算师事务所的主要从业人员是注册精算师。模块二再保险市场一、再保险市场概述(一)含义再保险市场是再保险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或是再保险商品供给与需求关系的总和。再保险市场的要素:第一,再保险市场的卖方或供给方;第二,具体的交易对象一各类再保险商品;第三,为促成再保险交易提供辅助作用的保险中介方。(二)再保险市场的分类1.按区域范围划分可为国内再保险市场、区域性再保险市场和国际再保险市场。2.以再保险责任限制划分可以分为比例再保险市场和非比例再保险市场。例伦敦的超赔分保市场是典型的非比例再保险市场,而德国的汽车再保险市场是典型的比例再保险市场。
本文标题:保险理论与实务第六保险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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