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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2011年02月12日17时05分50主题分类:农业农村计划物价“农业”“产业化”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厦府[2011]2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业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4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10]20号)精神,培育壮大我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优化农业产业结构,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大力推动农副产品与食品加工产业集群和现代农业全面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与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为支撑,以创新为动力,以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为重点,以完善利益联结机制为核心,着力增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带动力和辐射力,不断提升我市现代农业发展水平,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二)目标任务。到“十二五”末,全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进一步做大做强,力争形成1家年产值超100亿元、6家年产值超50亿元、10家年产值超10亿元的农业龙头企业,通过龙头企业带动和聚集,将我市农副产品与食品加工业打造成产值超500亿元的产业集群;企业产品市场竞争力明显提高,培育树立一批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名牌产品,争创一批国家级驰名商标和省著名商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能力明显增强,全市有65%以上的农户参与各类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形成多样化的利益联结机制。二、切实加大扶持力度(三)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市级财政每年继续安排一定资金,作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专项资金集中扶持市级以上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发展,通过贴息、补助、奖励等形式,支持龙头企业扩大生产规模、推进技术改造升级、建设原料生产基地、建立研发机构等。现代农业发展、农业综合开发、中小企业发展、企业技术改造等各类专项资金,重点向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倾斜。龙头企业取得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凡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可以依据相关规定享受相应优惠政策。(四)强化信贷支持。加强“政银企”合作,积极开展“银企”对接活动,完善“银企”项目对接机制。市、区农办每年都要组织筛选一批农业龙头企业建设性项目统一向有关银行业机构推荐,各银行业机构将推荐的项目优先纳入贷款营销范围,优先予以调查评估、优先予以信贷支持,并给予适当的利率优惠。各银行业机构要简化审贷流程,提高审贷效率,建立符合监管要求的灵活的差别化定价机制,充分考虑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特点,合理确定内部评级要素,科学设定授信额度、期限、品种和还款方式,切实满足企业的有效信贷需求;对基本面比较好、信用记录较好、有竞争力、有市场、有订单但暂时出现经营或财务困难的企业,尽力给予信贷支持,或实施贷款重组;对暂时集中还贷困难的农业龙头企业,可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基础上适当展期,在展期内逐步归还。(五)健全抵押担保体系。扩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有效担保物范围,依法开展大型农用生产设备、参保渔船、林权、海域使用权、水域滩涂养殖权、采矿权等抵押贷款和应收账款、仓单、可转让股权、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等权利质押贷款。鼓励和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牵头组建担保机构或设立互助担保基金,对由其提供担保的贷款,银行业机构应简化办贷审批程序,并给予适当的利率优惠。鼓励各类担保机构进入农村市场,积极开展涉农担保业务,对为农产品加工类及非加工类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融资业务的,按年度担保额8‰和5‰的比例分别给予补偿,列入厦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支持范围,鼓励中小企业担保机构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六)鼓励上市融资。优先将符合条件的农业龙头企业纳入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对条件成熟的优先列为年度企业上市重点推进和培育目标。证券监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上市融资的指导和服务工作,在企业改制规范、政策培训、辅导验收等方面提供优质服务;对已经列入上市后备企业的,帮助推荐改制上市和规范运作不可缺少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审计、资产评估和法律等方面的专业机构和专业人才。在企业上市过程中,需办理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用地审批、环境评价、工商登记,以及需要税务、工商、劳动、质监、海关等部门出具无违法证明等手续的,要简化审批程序、特事特办、限时办结;对企业改制中遇到的因历史原因造成的产权不清晰、用地手续不全、企业账物不符、财务报表不实、劳动用工不规范等共性问题,市、区政府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研究灵活解决办法,并有针对性实施“一企一议”,有条件的地方要帮助阶段性支付应补交费用有困难的企业。从2011年起,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上市申请并经正式受理的,市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鼓励支持已上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增发、配股和发行公司债等形式实现再融资。(七)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支持各种形式的专业合作经营组织和公司制企业申报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对上一年新获得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从市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限享受一次;对上一年新获得省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从市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每家企业限享受一次。(八)支持知名品牌农产品加工企业在厦设立总部。鼓励国内外知名品牌农产品加工企业将总部设在厦门或投资建厂,充实壮大产业链条,提高产业集聚和品牌效应。本市以外的省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将总部迁入厦门的,享受本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从2011年起,本市以外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省级重点龙头企业以及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净资产过5亿元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将运营总部、营销总部或其他职能性总部设在厦门,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我市关于总部经济扶持相关政策。三、提升科技创新水平(九)增强企业自主研发能力。引导农业龙头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力度,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支持有条件的龙头企业组建研发中心、博士后流动工作站、院士企业工作站,或与大学、科研机构联合建立研发机构、科研工作站。经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企业研究开发机构,属市级的,给予50万元的科技经费资助;国家级的,给予补足300万元科技经费资助。经认定的市级重点实验室,给予30万元的经费资助;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给予补足200万元科技经费资助。经认定的国家级农产品加工技术研发中心给予50万元经费补助。鼓励农业龙头企业积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一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农业龙头企业经市级以上科技部门(含市级)认定的高新技术新产品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认定之年度起两年内,分别按其应缴已缴营业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扶持,由税收受益财政承担。农业龙头企业的科研成果获国家级、省级科学技术奖的,给予所获奖金等额的奖励。(十)支持龙头企业技术创新。各类涉农科技计划项目要向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倾斜。农业龙头企业新上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优先推荐纳入市重点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资金支持范围;对列入国家、省重点科技创新计划的项目,市科技专项经费优先给予适当配套资金支持;市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市级以上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国家扶持的高新技术产业化推进项目、农产品深加工项目和技改贴息项目,有关部门应优先推荐上报。农业龙头企业从事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引进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加工生产设备,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农业龙头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有关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十一)支持企业参与行业标准制定。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参与本领域有关的国际标准化活动,跟踪相关标准的制修订动向,培养标准化人才,参与标准化良好行为的创建工作。加快农业标准制修订工作,支持市级以上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承担和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四、增强市场开拓能力(十二)支持争创国家级品牌。引导农业龙头企业加强品牌建设,提高品牌意识,创造自主品牌,增强品牌在国内市场上的竞争力。协助有条件的农业龙头企业制定名牌创建方案,争创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农产品、中国名牌产品等国家级品牌。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的农业龙头企业,享受市相关奖励政策;获得中国名牌农产品的农业龙头企业,从市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一次性给予奖励50万元,每家企业限享受一次。积极支持各地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及申报地理标志产品,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权,创建区域品牌,推进区域品牌和企业品牌的互促互动。加大对品牌的服务和监管力度,切实加强对商标、质量标志、产品标识、农产品品牌标志等的管理,依法保护品牌和知识产权。(十三)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分类指导企业推行ISO、GAP、GMP、HACCP、MPS等认证和水产品对欧盟出口注册、低酸罐头对美国FDA注册以及FSC森林认证,指导企业利用支持国外商标注册和认证的各项现行政策,争取政策资金扶持。支持企业做好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产品的认证工作,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各种认证,有关职能部门要采取专人重点辅导,全程服务。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完善供应链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动植物防疫体系和产品生产追溯体系,支持市级以上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创办质量检验检测机构。(十四)组织企业参展营销。积极为企业搭建“展示、交易、交流、合作”平台,多渠道、多层次、多样化组织和推动企业参加“9·8”投洽会、“6·18”项目成果交易会、农博会、林博会、茶博会和渔博会等各类产品展览展销活动,对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参加重点和专业展会,参加市级部门统一组织的各种展会,符合条件的可按相关规定由市财政给予适当补贴。引导农业龙头企业积极申请国家级和省级支持境内外参展、开拓国际市场等相关政策的扶持资金。大力发展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直供直销、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鼓励大中型龙头企业在全国大中城市建立展销、批发和配送中心,发展连锁经营。支持大型连锁超市和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超对接,建立农产品直接采购基地,促进产销衔接。办好厦门特色农产品暨农业龙头企业产品展销会和食博会,开展品牌营销策划和营运培训,加大我市名优农产品与食品的宣传推介力度,对企业在营销网络体系、广告、媒体宣传等方面的投入给予支持。(十五)扩大农产品出口。加快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积极引导出口型龙头企业巩固和深度开发传统市场,加快开发潜力市场。检验检疫、质监、农业、海洋与渔业、经发、贸发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形成促进农产品出口的协调机制,共同解决国外市场准入问题。市级以上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提出报关申请,海关要优先办理农产品接单、审核、查验等通关业务,对报关单填写规范,单证合法、齐全、有效,审核无误且无须查验的,申报后24小时内放行。扩大农产品出口信用保险范围,鼓励出口型农业龙头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银行业机构要配合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开展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保单融资业务。对参保的农业龙头企业的保费和对企业开展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业务给予相应支持,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助比例为40%,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年贴息率为3%。加快农产品出口退税进度,对单证齐全真实,且电子信息核对无误的,加快审核、审批,优先办理退税。五、加强产业区域合作(十六)支持龙头企业基地建设。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10]20号
本文标题: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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