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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法律意见书通商律師事務所Commerce&FinanceLawOffices中國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12号新华保险大厦6层邮编:100022電話:8610-65693399傳真:8610-65693838,65693836,65693837网址:目录一、引言........................................................................................................................................1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概述............................................................................................3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各方............................................................................................6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批准、授权及信息披露....................................................................8五、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协议..................................................................................................11六、标的资产的权属情况..........................................................................................................12七、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债权债务及其他事项..............................................................92八、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对双汇发展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的影响........................................116九、相关单位和人员买卖双汇发展股票的情况....................................................................119十、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实质条件........................................................................................121十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证券服务机构...................................................................124十二、结论...............................................................................................................................1251通商律師事務所Commerce&FinanceLawOffices中國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12号新华保险大厦6层邮编:100022電話:8610-65693399傳真:8610-65693838,65693836,65693837网址: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法律意见书致: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一、引言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下称“通商”或“本所”)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下称“中国”,在本法律意见书内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北京市司法局批准成立,具有合法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就中国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根据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双汇发展”)与通商签订的《法律顾问聘用协议》,通商现担任双汇发展重大资产重组,即双汇发展拟(1)将其持有的漯河双汇物流投资有限公司85%股权(下称“置出资产”)与河南省漯河市双汇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双汇集团”)持有的漯河连邦化学有限公司、漯河天润彩印有限公司、漯河弘毅新材料有限公司、漯河卓智新型包装有限公司、唐山双汇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德州双汇食品有限公司、绵阳双汇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武汉双汇食品有限公司、江苏淮安双汇食品有限公司、济源双汇食品有限公司和漯河双汇肉业有限公司100%股权,漯河双汇万中禽业加工有限公司和漯河双汇万中禽业发展有限公司90%股权,漯河双汇彩印包装有限公司83%股权,阜新双汇肉类加工有限公司和阜新汇福食品有限公司80%股权,漯河天瑞生化有限公司、漯河华丰投资有限公司、黑龙江宝泉岭双汇北大荒食品有限公司、望奎双汇北大荒食品有限公司、哈尔滨双汇北大荒食品有限公司和漯河双汇进出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75%股权(下称“置入资产”)中相应等值部分进行置换,向双汇集团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作为受让置入资产价值超过置出资产价值部分资产的对价,并以向罗特克斯有限公司(RotaryVortexLimited,下称“罗特克斯”)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作为支付方式,购买其持有的漯河双汇保鲜包装有限公司30%股权和上海双汇大昌有限公司13.96216%股权;(2)以换股方式吸收合并五家公司,即广东双汇食品有限公司,内蒙古双汇食品有限公司,漯河双汇牧业有限公司,漯河双汇新材料有限公司和漯河华懋双汇化工包装有限公司(以上合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通商现接受双汇发展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下称“《重组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下称“《发行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2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下称“深交所”)关于《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3号——重大资产重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下称“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双汇发展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涉及标的资产进行了详细的尽职调查,查阅了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包括双汇发展提供的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有关记录、资料和证明、以及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并就双汇发展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及与之相关的问题向有关管理人员做了询问或与之进行了必要的讨论,对有关问题进行了核实。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与双汇发展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有关的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中国之外的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也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书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这些文件的内容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本所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特作如下声明:1.本所发表法律意见所依据的是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有关事实和正式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同时也是基于本所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的理解而发表法律意见;2.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双汇发展的行为以及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所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3.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双汇发展申请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同意双汇发展在《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换股吸收合并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下称“《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全部或部分的内容,但双汇发展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4.本所已要求双汇发展提供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和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双汇发展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应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其中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应与其正本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3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双汇发展进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之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根据《证券法》、《公司法》、《重组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双汇发展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概述根据《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双汇集团与双汇发展于2010年11月26日签署的《河南省漯河市双汇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之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下称“《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罗特克斯与双汇发展于2010年11月26日签署的《罗特克斯有限公司与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认购暨资产收购协议》(下称“《股份认购暨资产收购协议》”)、双汇发展与广东双汇食品有限公司(下称“广东双汇”)于2010年11月26日签署的《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换股方式吸收合并广东双汇食品有限公司协议》、双汇发展与内蒙古双汇食品有限公司(下称“内蒙古双汇”)于2010年11月26日签署的《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换股方式吸收合并内蒙古双汇食品有限公司协议》、双汇发展与漯河华懋双汇化工包装有限公司(下称“华懋化工包装”)于2010年11月26日签署的《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换股方式吸收合并漯河华懋双汇化工包装有限公司协议》、双汇发展与漯河双汇牧业有限公司(下称“双汇牧业”)于2010年11月26日签署的《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换股方式吸收合并漯河双汇牧业有限公司协议》、双汇发展与漯河双汇新材料有限公司(下称“双汇新材料”)于2010年11月26日签署的《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换股方式吸收合并漯河双汇新材料有限公司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文件,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一)方案概述双汇发展拟将其持有的漯河双汇物流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双汇物流投资”)85%股权与双汇集团持有的漯河连邦化学有限公司(下称“连邦化学”)、漯河天润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下称“天润彩印”)、漯河弘毅新材料有限公司(下称“弘毅新材料”)、漯河卓智新型包装有限公司(下称“卓智新型”)、唐山双汇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唐山双汇”)、山东德州双汇食品有限公司(下称“德州双汇”)、绵阳双汇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绵阳双汇”)、湖北武汉双汇食品有限公司(下称“武汉双汇”)、江苏淮安双汇食品有限公司(下称“淮安双汇”)、济源双汇食品有限公司(下称“济源双汇”)和漯河双汇肉业有限公司(下称“双汇肉业”)100%股权,漯河双汇万中禽业加工有限公司(下称“万中加工”)和漯河双汇万中禽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万中发展”)90%股权,漯河双汇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下称“双汇彩印”)83%股权,阜新双汇肉类加工有限公司(下称“阜新肉类”)和阜新汇福食品有限公司(下称“阜新汇福”)80%股权,漯河天瑞生化有限公司(下称“天瑞生化”)、漯河华丰投资有限公司(下
本文标题:双汇发展: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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