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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中国福建政府公报2010年第21期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福建省公路水毁灾后修复重建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187号字体显示:大中小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交通运输厅制订的《福建省公路水毁灾后修复重建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福建省公路水毁灾后修复重建的实施意见省交通运输厅(二〇一〇年六月)为尽快恢复灾区经济生产、群众生活正常秩序,全力保障抗洪救灾胜利,针对我省6月中下旬水毁公路的灾后修复重建工作,制订本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灾后重建工作的总体部署,坚持“统一规划、分级负责,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的原则,做好与全省灾后重建总体方案相衔接、与交通“十二五”规划相衔接、与2011年交通建设计划相衔接,明确主体、落实责任,整合力量、加大投入,发扬交通人“不畏艰险、顽强拼搏、不怕牺牲、甘于奉献”的精神,加快推进水毁公路设施修复,全面提升公路通畅水平和防灾抗灾能力。二、目标任务(一)目前受阻路段的抢通高速公路各水毁路段6月30日前抢通(个别路段单幅通行);国省干线、农村公路救灾线、生命线6月30日前完成沿线溜塌方清除,7月10日前完成阻断路段便道修筑,恢复通行;其余农村公路7月5日前完成沿线溜塌方清除,7月15日前完成阻断路段便道修筑,恢复通行。(二)修复重建高速公路除特别严重地质灾害点外其余水毁路段7月30日前修复完毕,恢复灾前水平。国省干线9月30日前完成一般水毁点(含路基缺损、路面毁坏、边坡溜塌、挡墙防护工程、涵洞、中小桥局部损毁等)修复重建,公路路容路貌、通行能力、服务水平基本恢复到灾前水平。11月30日前,完成重大水毁点(含路基全路段塌陷、桥梁全毁、重大地质灾害点等)修复整治,干线公路防御灾害能力得到全面提升。农村公路9月30日前,基本完成通乡公路一般水毁点修复重建。12月30日前基本完成全省农村公路水毁修复,农村公路实现通达、通畅。三、实施步骤(一)尽快抢通。按照“三个确保”(确保高速公路主动脉畅通,确保国省干线重点路段优先抢通,确保受灾严重的县、乡、村生命通道优先抢通)原则要求,尽快打通救灾运输通道。(二)核实灾情。各级交通部门成立核灾小组,收集水毁路线、桩号、类型、数量等基础资料,登记存档,并建立受毁公路数据库。省交通运输厅组织核查小组,进一步核实重点重灾地区灾情。核灾工作总体要求7月10日前完成。(三)确定修复方案。认真研究分析水毁原因、机理,7月15日前各组织实施单位应研究提出各水毁点修复方案,明确总体实施计划,明确工期时限。(四)加快工程设计。一般水毁点(估算造价200万元以下)现场直接确定修复方案,山体滑坡、桥梁、大型挡土墙等技术难度大的工程(估算造价200万元以上)采取邀请招标或直接委托方式选择具备资质设计单位开展设计,农村公路全毁大桥由省交通规划设计院设计。所有设计工作7月30日前完成。(五)强化专家论证。各级交通公路部门应加强设计审查把关,组织专家对严重水毁路段、地质复杂路段、高边坡路段修复设计方案认真审查,保证修复方案科学、安全、合理。(六)组织工程实施。按照应急工程建设程序组织水毁工程施工。一般水毁工程按养护工程由管养单位直接组织施工,水毁桥梁、大型滑坡治理等工程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或经设区市、县政府批准确定施工单位。施工队伍应严格履约管理,上足劳力、机械,逐个节点落实时限,确保修复工期。参照标准化建设要求,规范水毁工程工地建设、施工工艺、过程控制、施工机械和模板管理,提高水毁修复工程管理水平。(七)完善建档资料。水毁工程施工完成后,桥梁工程要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验收管理办法》由市或县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其余水毁工程由养护部门按养护工程验收确认。工程验收时应将实施过程的设计文件、原始记录等同步验收移交,归档入库。四、资金筹措及政策扶持(一)省级补助。省级将安排资金,对本次公路水毁工程给予专项补助。其中,高速公路运营路段的水毁工程修复资金,由省高速公路公司负责筹措;国省干线水毁路段修复资金,原则上由省级为主筹措;农村公路水毁桥梁按现行危桥省级补助标准补助;通往灾民安置点的道路列入农村公路建设计划按现行补助标准给予补助,其他农村公路水毁工程根据核实后的工程量给予一定补助。加大原中央苏区县、革命老区县的倾斜力度,原中央苏区县省级补助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再提高20%,原老区县省级补助标准再提高10%。(二)地方配套。各级政府要通过各种渠道落实市、县、乡各级配套资金,出台配套政策和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水毁修复实施。农村公路及桥梁修复配套资金由市、县政府负责筹措。地方政府还应从上级下拨的救灾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公路水毁修复工程。(三)合理减免规费。水毁修复涉及省、市、县政府收取的有关规费,按照依法依规、能免则免、能减则减原则,给予相应减免,降低工程造价。(四)无偿划拨料场。地方政府应在可采区内选择料场,采取无偿划拨料场的方式,保障水毁公路重建的地材供应,并做好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同时加强建材市场管理,稳定水毁修复建材价格。(五)发动社会捐助。鼓励采取“一事一议”等方式组织广大人民群众投工投劳,捐资出力,参与水毁工程修复;发动热心公益事业的企业和社会各界人士捐资捐款,以及通过转让冠名权等方式,多方筹措农村公路水毁修复资金。五、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省交通运输厅成立交通水毁灾后重建指导协调组,李德金厅长任组长,分管厅领导为副组长,厅直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指导、协调、监督全省交通水毁修复;每个厅领导挂钩1~2个重灾县,负责指导协调相关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监督组,由纪检、监察等部门组成监督组,加强水毁修复工作的监督。市、县也应成立政府分管领导挂帅、相关部门参加的公路水毁修复组织领导机构和工作协调小组,加强工程实施的组织和协调,确保每处水毁工程都有明确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二)落实分级责任。按照现行公路建设、运营、养护管理体制,逐级细化、落实责任,加快推进本次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农村公路水毁修复工程。其中,运营高速公路由省高速公路公司牵头组织,各运营路段公司具体实施。国省干线原则上按现行养护管理体制由设区市政府牵头组织,设区市公路局负责具体实施,省交通公路部门应积极协助受灾最重的南平、三明等市加强国省干线水毁修复工作的组织协调。农村公路由设区市交通局牵头,县、乡(镇)政府分别作为县道和乡、村道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在建交通项目的水毁修复由项目业主负责组织实施。(三)提供技术支持。省交通运输厅组织厅直单位技术人员,分10个技术支持组驻点延平等10个重灾县(市、区),帮助地方核实灾情,协助确定修复方案,指导监督设计施工,协助解决技术难题。各地交通部门也要组织技术干部深入乡村,加强技术指导,帮助加快修复进程。(四)确保质量安全。健全水毁工程质量管控体系,落实质量责任,为灾区人民提供优质工程、满意工程、放心工程。各级交通、质监部门、养护单位抽调有管理经验、能力强、责任心强的技术干部参与修复工程建设管理,督促项目业主加强工程监督、管理。桥梁工程的质量监督由设区市交通质监部门负责。(五)加强资金管理。加强交通水毁修复资金的审计、财务监督,规范资金拨付及使用管理,督促落实各级资金配套,确保公路灾后重建资金专款专用,切实发挥水毁修复资金的使用效益。(六)建立长效机制。从公路规划、设计、建设、养护管理等阶段入手,提高公路防灾设计标准,完善抗灾防毁设施。对经常发生水毁路段,应采取措施提高抗洪标准或局部改线,提升防灾能力。会同国土部门研究公路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的治理方案,消除安全隐患。编辑出版:福建省人民政府公报室电话:0591-878025250591-87802804传真:0591-87802484公报室地址:福州市华林路76号省政府办公大楼404室邮编:350003刊号:ISSN1007-8894/CN35-8001/D广告许可证:35000040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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