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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六大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权益转让原则——派生原则分摊原则——派生原则相关说明:保险人: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被保险人:其财产或者行为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保险金受领人,保险合同约定的,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赔偿与保险金请求权的人。第一节最大诚信原则一、涵义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对于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如实告知,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二、内容1、告知:分保险人的告知和投保人的告知。(1)保险人的告知:①保险合同订立前,应主动说明合同内容尤其是免责条款;②保险事故发生后,如实履行赔偿义务,若拒赔,应发送拒赔通知书。明确列明:指保险人只须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明在保险合同中,即视为已告知被保险人;国际惯例明确说明:保险人在明确列明的基础上,还需要对投保人进行明确的提示和正确的解释。我国(2)投保人的告知:①保险合同订立前,与保险标的相关的重要事项;②合同有效期内,风险增加;③保险标的转移;④重复保险。无限告知:所有与风险相关的事项均需告知;英美法系国家询问回答告知:只回答询问问题,投保人告知多是表现为填写保险单。保险单中列出了保险人认定的重要问题,投保人如实填写即可。我国举例:被保险人不履行明确说明义务而败诉1996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亲属因害怕其情绪波动,末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8月24日,龚某经吴某推荐,与其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简身险,办妥有关手续。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身患癌症的事实。1997年5月,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的有关证明时,发现龚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龚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2、保证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担保对某一投保事项的作为和不作为(承诺保证),或担保某一事项的真实性(确认保证)。对被保险人要求更高,一旦违反保证条款,无论是否给保险人造成损害,保险即可宣告合同无效。明示保证:以文字或书面形式在保险合同内说明的保证。默示保证:指在保险单中,虽没有文字明确列出,但在习惯上已经被社会公认为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该遵守的事项。国际惯例、行业习惯。海上保险举例:被保险人不履行保证义务某农场与某保险公司签定了一份汽车保险合同,期限为一年。农场共有60辆汽车,一次投全保,保险费为92600元。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公司发现农场的车辆保养状况普遍不好,不安全因素较多,就书面建议农场对超过大修期带病行驶的8吨卡车进行停产大修,但农场不予理会。一个月后,先后有2辆这种8吨卡车肇事,车辆损失12万元。农场依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经过调查认为,肇事的2辆车均是保险公司曾书面建议农场停产大修的车辆,农场不听建议造成了保险事故的损失,保险方对此不负赔偿责任。3、弃权和禁止反言——针对保险人弃权: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放弃它在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项权利,如保险人放弃合同解除权。禁止反言:当事人一旦放弃原可主张的权利,以后不得向另一方主张这种权利。例如:当投保人有明显的违约行为,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但却放弃此项权利。(保费考虑)美国:限驶美国和加拿大。P21举例:保险人的不作为适用弃权与禁制反言某保险公司于1999年6月3日承保了某甲的机动车辆保险,在某甲尚未交足保费的前提下,业务员为其办理了保险手续,此后多次催促某甲交齐保费,某甲一直拖延。同年10月10日,某甲的汽车肇事,发生损毁。10月11日,某甲向保险公司交齐了保费,保险公司并未知晓事故的发生,接受了保费。随后某甲向保险公司进行了报案,要求索赔。保险公司以未及时缴纳保费为由拒赔,某甲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诉讼。第二节保险利益原则一、涵义1、定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利益原则:指在签定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签订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合同生效后,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了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也随之失效。2、意义将投保人利益与保险标的的安全紧密相连,防止投保人或受益人获得额外收益。例如:用他人的车进行投保。人身保险中,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本人、直系亲属、收养、雇佣、债权债务等,如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仅有经济利益关系,投保死亡险种时必须征得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二、保险利益构成条件1、必须是合法利益——盗窃的车不行(即使在偶然的情况下购买了保险,其合同也是无效的)2、必须是经济利益——能用金钱来计算(亲人的照片、情人的书信等无法用金钱来计算,不构成保险利益)★能用货币估价(古董、字画等,钢琴家的手指——劳合社)3、必须是确定利益——已经确定、能够确定(无法对股票投资的收益进行投保)★事实上和客观上的利益,不是当事人主观估计的。包括:现有利益和期待利益。已经确定的利益即现有利益(车主对投保汽车的利益)能够确定的利益指预期利益(农民对农产品的收成利益)预期利益:基于现有利益于未来可能产生,具有客观依据,仅凭主观预测、想象不可。三、保险利益种类1、所有权:财产所有者对其依法取得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2、抵押权:抵押权人对抵押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住房抵押贷款);3、保管权:财产保管人对其保管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公共场所的车辆保管);4、债权:债务人对其借入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5、责任利益:基于民事赔偿责任而产生的保险利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四、保险利益的变动与时效1、因继承、让与、破产而变动,因保险标的灭失而消灭。2、时效:(1)财险:订立到终止,都要求保险利益;(2)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保险事故发生时具有保险利益,因货物运输途中所有权会转移(不同的交割方式)(3)人身保险:订立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五、举例1(不具有保险利益)2003年1月1日,王木将其所有的丰田轿车向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限一年,保险金额30万元。2003年4月9日,被保险人将该车出卖给张光并移转占有。买卖合同约定:张光当日向王木支付20万元,待过户手续办理完毕时再补足余款。张光迟迟未办理过户手续,2003年4月23日保险车辆与他车相撞,损失15万元。张光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以张光不是被保险人为由拒赔。王木遂以被保险人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补偿责任。一审法院认定车辆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王木对车辆具有保险利益,判决保险公司向王木承担补偿责任。举例2(保险利益的转移)甲运输公司向银行贷款100万元,银行要求其以公司所有的房屋提供抵押。为防不测,银行对所抵押之房屋投保财产保险一年。六个月后,运输公司将贷款悉数偿还。保险期第十个月,该房屋发生火灾,银行依合同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第三节近因原则一、涵义1、定义近因:指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的、起主导作用或支配性作用的原因。并非指在时间上或空间上与损失最接近的原因。近因原则:指造成损失的近因是保险责任的,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造成损失的近因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2、举例某日天降大雨并伴有炸雷,炸雷击断某房屋后的一棵大树,大树压倒房屋,房屋倒塌导致该住户的电视机损坏,则电视机损坏的近因是()。A.天降的大雨;B.大树的折断;C.炸雷的雷击;D.房屋的倒塌二、近因判定1、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即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只有一个,该原因即为近因。2、多种原因同时致损多种原因同时致损,组成并联关系,多种原因均为近因。(1)都属保险责任(除外责任)范围,则保险人应承担全部损失(不承担损失)。(2)无除外责任,且至少一个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人应承担全部损失。(3)既有承保风险又有除外风险,若可分解,按比例承担损失,不可分解,不承担。3、多种原因连续致损连续发生并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都属保险责任(除外责任),保险人负(不负)赔偿责任。如果既有保险风险又有除外风险:(1)若多种原因连续致损,且具有前因后果的关系,那么最先发生并造成一连串事故的原因为近因;(2)多种原因中有间断情形,即有新的独立因素加入,则新介入的因素为近因。★由除外责任导致保险责任发生的,不予赔偿。★由保险责任导致除外责任所造成的损失,应给予赔偿。三、举例1、贾某的车于2008年初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三者险,2008年5月25日8时许,贾某的司机申某驾驶大货车在加油站内排队加油时,其左前轮轧住一石头,石头飞起后将站在一加油站内的行人刘某砸伤。刘某共花费医疗费用9万余元。事后,经交警队调解,贾某赔付刘某各项损失共计11万元。保险公司认为,刘某的伤不能证明是贾某投保的车辆造成,贾某和刘某达成的协议与保险公司无关,并拒绝赔偿。2、受害者A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在进入一个弯道口时,遇到加害人B驾驶的装有货物的卡车从正面疾驶而来。由于B进入弯道时车速过快,抢入对方行驶的车道,撞上正常行驶的A。A在事故中身遭重伤,经抢救脱险。但腿部遭到重创(开放性骨折),腰部的肌肉也受到损伤,这些伤害直接引起了急性肾功衰竭。由于大腿肌肉坏死引起的感染无法控制,被迫锯腿以求保命。由于A在交通事故前,患严重的肝功不全的疾病,并发了肝功不全的疾病,一年后死亡。(间断原因、决定性原因)3、保险车辆在行驶中被一个铁片击中损坏,该铁片来自于一个爆炸的油桶,该油桶因路边失火而受热爆炸。(1)如果火灾是保险公司的承保范围,那么这个事件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吗?(2)如果火灾是由恐怖活动引起的,那么什么情况下保险公司会拒绝赔付?4、2008.2,某运输公司甲乙两台吊车在某工地吊装一件发电设备。甲乙吊车吊装吨位分别为25吨、16吨,被吊设备重约30吨。当货物被吊离地面约60CM时,乙吊车吊绳突然崩断,货物失去平衡,造成甲吊车负重侧翻。甲吊车及货物俱受损。甲乙吊车均在同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全险。索赔时被拒赔。第四节损失补偿原则一、涵义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保险补偿,但被保险人不能因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二、赔偿限度赔偿时,必须把握三个限度,以保证被保险人既能恢复失去的经济利益,又不会额外收益。(1)以实际损失为限(2)以保险金额为限(3)以保险利益为限三个限额同时起作用,以其中最少的限额作为保险补偿的最高额。特例:定值保险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事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发生保险事故,根据保险合同中的保险金额按照实际损毁比例进行赔偿。(海上保险、货物运输保险、艺术品的投保)可能会出现补偿额度大于实际损失的情况:某石油公司投保了需要经海运发往国外的石油,按当时市场价格每桶100美元,因运输途中发生意外运输船沉没,原油全部泄漏,保险公司按照每桶100美元赔偿。(但实际市场价格可能低于100)我国明确规定机动车辆保险为不定值合同。第五节权益转让原则(代位原则)一、涵义保险人依照法律或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后,依法取得向对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追偿的权利,或取得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是损害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在财产保险中适用,不适合于寿险。二、分类(一)保险代位求偿权(又称:代位追偿)1、定义:指由于第三者的过错致使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给付了保险金后,依法取得向对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追偿的权利。2、代位追偿权产生的条件(1)保险标的损失必须是由第三者造成的。(2)保险标的的损失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3)代位追偿权的产生必须在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之后。3、代位追偿权的范围:保险人通过代位追偿得到的第三者的赔偿额度,只能以保险人支付给被保险人的实际赔偿的保险金额为限,超出部分的权利属于被保险人,保险人无权处理。例:保险人在支付了5000元的保险赔款后向有责任的第三方追偿,追偿款为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