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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一讲合同概述第一节合同的概念和分类一、合同的概念•(一)合同是关于债的合意•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民法通则》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除《合同法》另有规定外均适用于合同。•2.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合同的成立除了当事人要有意思表示外还需要当事人达成合意(要约+承诺=合同)。•3.《合同法》上的合同仅指当事人设立、终止和变更财产权的双方法律行为,就身份关系而达成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比如结婚、扶养等法律关系不受合同法调整。•4.合同是债的发生原因之一,因此合同在有效成立之后就按照当事人的合意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二)合同之债有相容性•一物双卖,两个合同可能都有效。•《合同法解释(二)》第15条规定:“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最主要的三个)•(1)合同自由原则;•(2)诚实信用原则:•(3)鼓励交易原则。第二节合同的分类一,双无合同与单务合同1,区分标准:是否双方相互承担给付义务;2,区分意义:是否具有双无合同中的履行抗辩权;3,典型单务合同:赠与、借用、自然人借款、保证、附义务赠与、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1、区分标准:享有权利是否需要支付一定代价;2、区分意义:(1)注意义务:无偿合同中当事人的注意义务较有偿合同为轻(故意或重大过失才承担责任)•(2)行为能力:纯获利益的行为不要求受益人的行为能力;•(3)债的保全中的撤销权:债务人的有偿处分行为须附加主观要件;•(4)善意取得:占有人须以有偿方式处分动产或不动产才构成善意取得3、典型无偿合同:赠与、借用、保证4、可为有偿也可为无偿合同,且无约定时推定为无偿合同:委托、保管、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5、有偿、无偿与双务、单务的区别:举例:自然人有息借款、无偿保管。三,诺成合同(不要物合同)与实践合同(要物合同)•1、区分标准:是否以标的物的交付为合同的成立要件;2、区分意义:不交付标的物的责任: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3、典型实践合同:定金、保管、借用、自然人借款四、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1、区分标准:订立合同是否需要采取一定的形式;•2、区分意义;关系合同的效力——欠缺法定形式的合同效力如何?(1)原则:不成立或不生效•(2)例外:因履行而治愈(《合同法》第36条、第37条的规定)•(3)特殊情况: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法215)3、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6类)•(1)、金融机构为贷款人的借款合同;(第197条)•(2)六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第215条)•(3)融资租赁合同;(第238条)•(4)建设工程合同;(第275条)•(5)技术开发合同;(第330条)•(6)技术转让合同;(第342条)•4、须经等级的合同(2类):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转让合同,注册商标转让合同(核•准登记且公告)•5、须经批准的合同(3类):•(1)中外合资经营合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3条)外经贸部门批准;•(2)中外合作经营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5条)有关部门批准;•(3)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必须经批准(专利法第10条);•6、须经公证的合同(1类):涉外收养协议。注意;其已经不属于合同法上的合同。五,有名合同(典型合同)与无名合同(非典型合同)•1、区分标准:法律是否对某类合同赋予了特定的名称与规则•2、区分意义:法律适用不同。六、主合同与从合同•1、区分标准:是否能够独立存在;•2、区分意义:决定从合同的效力七、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考点: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无需签字;只能为第三人设置权利;不需通知或证得第三人同意八、本约与预约:预约以订立本约为其给付内容(出租合同未到期,别人又租)九、确定合同与射幸合同(保险合同、抽奖合同、博彩合同)十、一时合同与继续性合同(雇佣、租赁、仓储、合伙合同及供应水电气热力的合同)1、区分标准:时间因素对给付的内容和范围是否发生影响;2、区分意义:溯及力不同、期限届满后果不同•第二讲合同的订立的一般程序一、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法律将当事人达成协议的过程拆解成两个阶段:一个是主动要求和对方订立合同方的意思表示,被称之为要约;另一个是对主动方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加以同意的意思表示,被称之为承诺。(一)要约•1、要约的要件•①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②要约必须是向特定的对方当事人发出的意思表示。•③要约的对象对特定之人的意思表示。•④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提示: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要约给了受要约人一个承诺权(意定形成权);要约邀请没有给受邀请人以承诺权。•(1)法律有规定的,直接依据法律规定来认定:•价目表的寄送、拍卖广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属于要约邀请。•例外:•①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视为要约。例如在广告中表明有效期或者标明“款到即发货”字样的,就是要约。•案情被告(某市食品公司)因建造一栋大楼,其急需水泥,基建处遂向本省的青锋水泥厂、新华水泥厂及原告建设水泥厂发出函电,函电中称:我公司急需标号为150型号的水泥100吨,如贵厂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三家水泥厂在收到函电以后,都先后向原告回复了函电,在函电中告知它们备有现货,且告知了水泥的价格。而原告建设水泥厂在发出函电的同时,亦派车给被告送去了50吨水泥。在该批水泥送达被告之前,被告得知新华水泥厂所生产的水泥质量较好,且价格合理,因此,向新华水泥厂发去函电,称:我公司愿购买贵厂100吨150型号水泥,盼速送货,运费由我公司负担。在发出函电后第二天上午,新华水泥厂发函称已准备发货。下午,原告将50吨水泥送到,被告告知原告,他们已决定购买新华水泥厂的水泥,因此不能接受原告送来的水泥。原告认为,被告拒收货物已构成违约,双方因协商不成,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对本案不同观点对本案中被告是否构成违约,存在着几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已构成违约。因为被告向原告发出的函电中,称我厂愿派人前往购买。实际上已表示,只要原告有货,它就将购买,这是对原告发出的购买水泥要约。而原告发送水泥,实际上是以行为作出承诺,可见,双方已成立买卖合同,被告拒收货物,已构成违约。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并未构成违约,因为被告向原告发出的函电并非是一种要约,只是要约邀请,而原告送货,实际上是一种要约行为,据此,被告可以承诺,也可以拒绝承诺,如被告拒绝收货,表明它不愿意承诺,这完全是合法的。第三种观点认为:双方已购成买卖合同关系,但由于被告在要约中明确提出将派人前往购买,因此,合同的交货方式应是买方自提,而非买方送货。原告未与被告协商而主动送货,显然是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交货方式,因此,被告有权拒绝收货。••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2)法律没有规定的,审查该意思表示是否完全符合要约的要件,凡是不符合要约•的要件但又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即为要约邀请。具体为:•①是否具备合同成立的全部必备条款,若具备则为要约,若不全具备则为要约邀请。•②表意人是否表明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如表明对方同意即成立合同的为要约,•反之为要约邀请。•③是否向特定之当事人作出,若向不特定多数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则为要约邀请。•但有例外,构成要约的商业广告及悬赏广告两种。••••2.要约的生效(第16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3.书面形式的要约、承诺生效,是到达主义,不是了解主义4.要约的撤回与撤销•(1)撤回是阻止要约生效;撤销是消灭要约效力•案例:•柯达公司在其网站上以100英镑的价格出售相机,但其很快发现价格输入错误,售价应为329英镑,但就在这几小时内网站已经接受了数千个订购。柯达公司称如果履行这些合同,其损失约为200万美元。柯达公司虽曾辩称该合同并未成立,并称网络贸易是法律的灰色领域,但柯达公司最后还是履行了该等合同。•①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②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2)要约撤销权是形成权,有三个重要限制。•①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②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案例]学校应否承担责任?•某市三中因准备建立电脑室,需购买100台电脑,便向电脑公司甲发出传真,要求以3000元的价格购买100台电脑,并要求甲在半个月内送货上门。传真发出后,学校收到了乙电脑公司的广告,其价格比甲公司的价格低5%并且能马上送货上门。于是,学校立即要求乙电脑公司送货上门。收货后,学校想起自己曾经答应过购买甲公司的电脑,便立即打电话联系退货。因电话没有打通,便派专人到甲公司联系退货事宜。学校派出的刚走,甲公司发来一传真,称同意学校意见,半个月内按时送货。学校派出的人到甲公司后,甲公司的人表示不能退货。半个月后,甲公司的货送到学校,可是学校拒收货物。于是甲电脑公司提起诉讼。5.要约的失效(第20条)•(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5)要约人或受要约人死亡。•(6)要约人或受要约人丧失行为能力。(二)承诺•1.承诺的方式:大陆法系:到达主义,英美法系:发信主义承诺方式有两种:一为意思通知;一为行为(意思实现)。•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2.承诺迟延•(1)因迟发而迟到的承诺(第28条)•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2)未迟发而迟到的承诺(第29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3、实质性变更与非实质性变更•(1)实质性变更(第30条)•第一,变更交易条件的。(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第二,变更解决争议方法的。•第三,变更违约责任约定的。•第四,变更合同成立时间、地点的。•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2)非实质性变更•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案例【例题·单选题】甲乙双方拟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甲向乙借款11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乙在签字之前,要求甲为借款合同提供担保。丙应甲要求同意担保,并在借款合同保证人一栏签字,保证期间为1年。甲将有担保签字的借款合同交给乙。乙要求从11万元中预先扣除1万元利息交付给甲同时将借款期限和保证期间均延长为2年。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1-3-11)•A.丙的保证期间为1年•B.丙无须承担保证责任•C.丙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D.丙应对10万元本息承担保证责任•••『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
本文标题:合同法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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