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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付世发收集、整理,仅供参考1《民事诉讼法》考试须知第一部分民事诉讼法总论一、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1、民事诉讼: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2、民事诉讼法:指国家制定的规范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民事诉讼法是公法、是部门法、基本法、程序法)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指在诉讼活动中,人民法院与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诉讼权利与诉讼义务关系。4、民事审判权:指人民法院享有依法对民事权益争议案件和非权益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权利。二、诉与诉权1、诉:特定原告对特定被告向法院提出的审判特定的实体(法)主张的请求。诉权:指当事人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益的权利(实质:司法保护请求权)。2、诉的分类(1)确认之诉: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包括积极的确认之诉和消极的之诉,如周某向法院申请宣告自己与吴某的婚姻无效。(2)形成之诉:又称变更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以判决改变或消灭既存的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如赵某代理女儿向法院诉请前妻将抚养费从每月1000元增加为2000元。(3)给付之诉:指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其履行某种特定给付义务的诉。如张某在与王某协议离婚后,又向法院起诉,主张离婚损害赔偿。3、反诉的概念与构成要件概念:本诉的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与本案有牵连关系的独立的诉。(特征是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独立的反请求)构成要件:(1)主体特定性:本诉的被告对本诉的原告提出;(2)反诉牵连性:反诉与本诉有牵连关系;(3)时间的特定性:反诉只有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才合并审理①,如果在二审程序中提出反诉,则应当对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另行起诉;①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由付世发收集、整理,仅供参考2(4)反诉应与本诉适用同一诉讼程序;(5)反诉必须受法院管辖,且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4、诉讼标的:指当事人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诉讼请求:指基于法律关系要求法院作出的特定判决。如甲因乙久拖房租不付,向法院起诉,要求乙支付半年房租6000元,其中诉讼标的是房屋租赁关系,而诉讼请求是要求乙支付拖欠的房租。三、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1、共有原则:(1)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原则;(2)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原则,(3)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4)诉讼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5)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2、特有原则:(l)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诉讼地位平等、诉讼权利平等和适用法律平等。(2)同等原则:外国主体与中国主体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同样的待遇)。(3)对等原则:外国法院给我国主体的限制,我国法院对该外国主体加以同样的限制。(4)调解原则:调解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始终,应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调解不适用于执行程序(可以和解)、非诉程序和确认婚姻、收养关系案件,但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先行调解。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5)辩论原则:指当事人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有权就同案件相关的各种争议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凡是未经当事人辩论质证的事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6)处分原则: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7)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8)支持起诉原则: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四、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合议制度独任制(1)适用案件:①简易程序;②特别程序中除选民资格案件、重大疑难案件;③督促程序;④公示催告程序中的公示催告阶段(除权判决是合议庭判决)(2)组织形式:审判员一人(3)适用法院: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4)适用审级:一审案件由付世发收集、整理,仅供参考3合议制(1)适用案件:①一审普通程序、二审程序;②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③再审程序适用一、二审程序或提审;④特别程序中的选民资格案件、重大疑难案件;⑤公示催告程序中的除权判决阶段;⑥仲裁裁决的撤销与不予执行。(2)第一审合议庭:①可以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②也可以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只要是一审程序,无论是发回重审还是再审,就可以吸收陪审员②参加)③选民资格案件或特别程序中的重大、疑难的案件,必须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3)第二审合议庭:必须由审判员组成(4)二审发回重审或再审程序:原审合议庭成员或独任审判员不得参加重审或再审合议庭。(5)审判长:①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②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6)合议庭评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回避制度回避的范围审判人员(审判员和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注:证人和诉讼代理人不需要回避)法定原因(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申请回避的时间(1)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2)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才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回避的法律效果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当在回避决定作出前应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不暂停工作。回避的决定(1)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2)审判人员(含陪审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3)其他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4)法院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3日内作出书面或口头决定回避的复议回避决定可以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两审终审含义任何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即终结例外(1)最高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审理的案件,为终审裁定、判决(2)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以及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所作的判决(3)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婚姻法》解释(一)〉(4)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得上诉的裁定(可以上诉的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不受理或驳回破产申请)公开审判(1)法定不公开: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其他规定(2)申请不公开: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案件,当事人申请的,可以不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②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由付世发收集、整理,仅供参考4(3)合议庭评议一律不公开;判决宣告一律公开第二部分诉讼主体一、管辖1、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与权限。2、管辖的分类(1)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③,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基层法院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大多数第一审民事案件④中级法院(1)重大的涉外案件(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或当事人分属多国国籍,或者案情复杂,或者争议标的额较大的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A海事、海商案件(海事法院均为中院)B除专利行政纠纷案件以外的其他专利纠纷案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中院和各经济特区的中院,同时最高院还指定了大连、青岛、温州、佛山等十几个中院审理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高级法院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法院(1)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最高院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3)香港驻军人员因执行职务引起的民事侵权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2)地域管辖:是指按照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所划分的诉讼管辖,亦即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的辖区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2)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3)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4)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5)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6)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③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案件的性质、案件的繁简程度、案件的影响程度、诉讼标的金额大小④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规定了:识产权法院管辖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市的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著作权、商标等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由付世发收集、整理,仅供参考5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注: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被告就原告”)(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或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4)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抚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5)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6)被告一方被注销户籍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特殊地域管辖-(1)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2)保险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保险标的物所在地(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3)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被告住所地(4)运输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运输始发地、目的地(5)侵权行为纠纷: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被告住所地(6)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事故发生地、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被告住所地(7)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被告住所地(8)海滩救助费用:救助地、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9)共同海损: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航程终止地一般合同纠纷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3)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它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适用以下情形: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
本文标题:民事诉讼法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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