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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源期刊网于欢案办理回顾作者:李文杰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18年第09期编者按:案件承载着司法,丈量着公平正义。为了更好地服务司法办案,发挥检察智库作用,通过对社会热点案件的研究,让有影响力的案件更有影响,9月12日,《中国检察官》杂志承办了国家检察官学院和中国犯罪学学会举办的“法·善”系列沙龙之影响力案件研讨第一期。沙龙聚焦“于欢案”“昆山反杀案”,从正当防卫“理、法、情”的维度进行了深入而激烈地讨论,本栏目就其精彩内容的实录予以刊发,以期对正当防卫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有所助益。一、案发事实为了讨回高息借款,2016年4月14日16时许,赵荣荣纠集郭彦刚等9人陆续赶到源大公司,以盯守、限制离开、不时叫骂、扰乱公司秩序的方式向苏银霞索债,后赵荣荣先行离开。18时许,讨债人员在源大公司办公楼门厅前烧烤、饮酒。19时许,苏银霞、于欢被允许到公司食堂吃饭,期间么传行、苗龙松等人轮流盯守,苗龙松先行离开,之后杜志浩、杜建岗驾车赶到。20时48分许,郭彦刚要求苏银霞、于欢返回公司办公楼,公司员工马金栋、张立平陪同进入一楼接待室。21时53分起,杜志浩、张博、李忠、程学贺、么传行、严建军、张书森、杜建岗8人相继进入接待室继续向苏银霞逼债,并将苏银霞、于欢的手机拿走。随后,杜志浩将烟头弹至苏银霞身上,辱骂苏银霞,褪下裤子暴露下体左右晃动,最近时距离苏银霞约30公分。后杜志浩又向于欢发出“啧啧”唤狗声音进行侮辱,以不还钱还穿耐克鞋为由扒下于欢一只鞋子让苏银霞闻,苏银霞挡开后,杜志浩又扒下于欢另一只鞋子扔掉。杜志浩继而扇拍于欢面颊,与其同伙揪抓于欢头发、按压于欢不准起身。期间,杜志浩还以苏银霞、于欢本人及其姐姐为对象进行辱骂,内容污秽。22时01分,许马金栋走出接待室,告诉室外的公司员工刘付昌报警,22时07分许刘付昌拨打110电话报警。22时17分许,民警朱秀明带领辅警宋长冉、郭起志到达源大公司处警。在接待室内,杜志浩等人声称无人报警只是索要欠款,苏银霞、于欢向民警指认杜志浩等人有殴打行为,杜志浩等人不予承认,民警朱秀明现场警告“要账归要账,不能打架”“打架就不是欠钱的事了”。22时22分许,3名警员走出接待室,于欢、苏银霞欲跟随出去被杜志浩等人阻拦。处警民警离开接待室后,于欢、苏银霞打算离开继续受阻,杜志浩强迫于欢坐下,于欢不肯,杜志浩等人遂采用推搡、勒颈等强制手段把于欢逼至接待室东南角。22时25分许,于欢拿起身旁办公桌上公司日常削水果所用的一把单刃刀,朝杜志浩等人挥舞并大喊“别过来”,杜志浩边骂边靠近于欢,于欢先后向杜志浩、程学贺各捅刺一刀,随后又朝围住他的严建军、郭彦刚各捅刺一刀。民警听到响动迅速赶回接待室将于欢控制。受伤的杜志浩、程学贺、郭彦刚、严建军被杜建岗、李忠、郭树林等人驾车送往冠县人民医院救治,次日凌晨杜志浩因抢救无效死亡。龙源期刊网二、主要办案工作2017年3月29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阅卷通知书后,按照既定方案,专案组迅速开展阅卷、复核、调查取证等工作。专案组重点围绕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与法律适用、上诉人的上诉理由、辩解意见、诉讼代理人意见、省法院补查核实意见以及舆论关注焦点,全面、细致地进行了二审复核、取证工作。专案组实地查看、测量了案发现场并全程录音录像,两次提审上诉人于欢、复核苏银霞、马金栋、于秀荣、郭彦刚、程学贺等主要证人、被害人19人,调取侦查实验笔录1份,调取办案说明、通话记录、报警记录、鉴定人资格证书等书证50余份,听取3起关联案件办理情况的汇报,向技术人员、法医等咨询了案件中相关专业问题,听取省检察院渎职检察部门、省公安厅督察及法制总队就民警处警行为的调查情况等。对全部新证据进行拍照、扫描,绘制现场图、位置图、流程图,对部分视听资料进行截图、降噪、提高清晰度等技术处理,委托专业机构在视频中配制字幕。为确保案件二审庭审顺利进行,专案组与省法院合议庭建立双方常态联系机制,随时向省法院合议庭通报案件复核、取证情况,提供调取的全部证据的复印件。根据复核、取证情况,省检察院分管副检察长、专案组与省法院分管副院长、合议庭多次进行座谈沟通,就案件主要事实的认定,二审审理的方式、公开的途径、庭前会议、庭审主要内容、证人出庭、多媒体示证等程序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对舆情引导、律师重点人、辩护人团队应对及庭审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等共同预测、研判、协商,为案件审理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保障。二审庭审中,出庭检察员紧紧围绕“法治教育课”这一主要任务,结合庭审实质化,申请双方证人苏银霞、杜建岗出庭作证。从作证效果看,上述证人的出庭对案件事实的查明起到了较好效果,苏银霞对侮辱事实的叙述,有力回应舆论误传的猥亵情节;杜建岗证实的杜志浩抢救过程,对杜志浩死亡排除介入因素起到了直接证明作用。二审增加认定了四方面事实:(1)苏银霞、于西明向吴学占、赵荣荣高息借款共计135万元;(2)2016年4月1日、4月13日吴学占、赵荣荣纠集人员违法逼债;(3)2016年4月14日下午赵荣荣等人以盯守、限制离开、扰乱公司秩序等方式向苏银霞索债;(4)2016年4月14日晚,杜志浩等人实施了强收手机、弹烟头、辱骂、暴露下体、脱鞋捂嘴、扇拍于欢面颊、揪抓头发、限制苏银霞和于欢人身自由等具体不法侵害事实。三、二审认定防卫过当的主要理由1.从防卫意图看,于欢的捅刺行为是为了保护本人及其母亲合法的权益而实施的。为了保护合法的权益,这是正当防卫的目的性条件。合法的权益,并不限于生命健康,还包括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其他合法权益。本案中,于欢持刀捅刺杜志浩等人的行為,正是为了保护自己和母亲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人身安全等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2.从防卫起因看,本案存在持续性、复合性、严重性的现实不法侵害。针对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施防卫,这是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这里的不法侵害,既可以是犯罪行为,也可以是一龙源期刊网般违法行为。本案中,杜志浩等人并不是苏银霞高利贷借款的直接债权人,而是被赵荣荣纠集前去违法讨债。对讨债一方的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整体把握。在案证据证实,讨债方存在持续进行的严重不法侵害行为,按时间顺序可分三个阶段:一是2016年4月1日,赵荣荣等人非法侵入于欢家住宅,4月13日擅自将于欢住宅家电等物品搬运至源大公司堆放,吴学占将苏银霞头部强行按入马桶;二是2016年4月14日下午至当晚民警处警,讨债方采取盯守、围困等行为限制剥夺于欢、苏银霞人身自由,实施辱骂、脱裤暴露下体在苏银霞面前摆动侮辱等严重侵害于欢、苏银霞人格尊严的行为,采用扇拍于欢面颊、揪抓于欢头发、按压于欢不准起身等行为侵害于欢人身权利,收走于欢、苏银霞的手机,阻断其与外界的联系,在源大公司办公楼门厅前烧烤饮酒扰乱企业生产秩序;三是从处警民警离开接待室至于欢持刀捅刺之前,讨债方持续阻止于欢、苏银霞离开接待室,强迫于欢坐下,并将于欢推搡至接待室东南角。这三个阶段的多种不法侵害行为,具有持续性且不断升级,已经涉嫌非法拘禁犯罪和对人身的持续侵害。面对这些严重的不法侵害行为,于欢为了予以制止,反击围在其身边正在实施不法侵害的加害人,完全具有防卫的前提。3.从防卫时间看,于欢的行为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施的。防卫适时,是正当防卫的时间性条件。本案中,处警民警离开接待室是案件的转折点。民警处警本应使事态缓和,不法侵害得到有效制止。但在案证据证实,杜志浩一方对于欢的不法侵害行为,没有因为民警处警被控制和停止,相反又进一步升级。在苏银霞、于欢急于随民警离开接待室时,杜志浩一方为了不让于欢离开,对于欢又实施了勒脖子、按肩膀等强制行为,并将于欢强制推搡到接待室的东南角,使于欢处于更加孤立无援的状态。于欢持刀捅刺杜志浩等人时,不法侵害的现实危险性不仅存在,而且不断累积升高,于欢面对的境况更加危险。4.从防卫对象看,于欢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的反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防卫行为,这是正当防卫的对象性条件。这里的不法侵害人本人,是指不法侵害的实施者和共犯。本案中,于欢持刀捅刺的对象,包括了杜志浩、程学贺、严建军、郭彦刚4人。在案证据证实,这4人均属于参与违法讨债、涉嫌非法拘禁犯罪的共同行为人,杜志浩还在非法拘禁过程中实施了污秽语言辱骂和暴露阴部、扇拍于欢面部等严重侮辱行为。4人均是不法侵害人。5.从防卫结果看,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这是正当防卫的适度性条件,也是区分防卫适当与防卫过当的标准。衡量必要限度时必须结合不法侵害的行為性质、行为强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等进行综合考量。本案中,于欢的行为具有防卫的性质,采取的反制行为明显超出必要限度且造成了伤亡后果,应当认定为防卫过当。首先,于欢不具备特殊防卫的前提条件。《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特殊防卫,其适用前提是防卫人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加害人而实施防卫行为。本案中,虽然于欢母子的人身自由权遭受限制乃至被剥夺、人格尊严权遭受言行侮辱侵犯、身体健康权遭受轻微暴力侵犯,但直至民警处警后均未遭遇任何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侵害,因而不具有实施特殊防卫的前提。其次,本案属于违法逼债激发的防卫案件。本案中,杜志浩等人的目的就是把钱要回,手段相对克制,没有暴力殴打于欢母子的意思和行为;讨债一方(李忠)对杜志浩脱裤暴露下体的行为给予了制止;当于欢捅刺杜志浩、程学贺后,严建军、郭彦刚、么传行等人围站在于欢身边,也没有明显的暴力攻击。最后,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相比明显不相适龙源期刊网应。本案中,于欢为了制止不法侵害、摆脱困境,使用致命性工具刺向加害人,造成1死2重伤1轻伤的后果,其行为结果明显属于“重大损害”。从不法侵害行为看,虽然加害人人数众多,但未使用工具,未进行严重暴力攻击,于欢身上伤情甚至未达到轻微伤程度;从防卫紧迫性看,处警民警已到场,虽然离开接待室,但仍在源大公司院内寻找报警人、了解情况,从接待室可以清晰看到门前警车及警灯闪烁;从防卫行为保护的法益与造成结果体现的法益衡量看,要保护的是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造成结果体现的法益是生命健康,两者相比不相适应。从防卫行为使用的工具、致伤部位、捅刺强度及后果综合衡量看,于欢使用的是长26厘米的单刃刀,致伤部位为杜志浩身体的要害部位(肝脏),捅刺强度深达15厘米,造成1死2重伤1轻伤的严重后果,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介绍人:李文杰,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本文标题:于欢案办理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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