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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一章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本章主要讲解经济法的产生原因和经过以及各国经济法立法的概况,共分为三节,分别是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根源、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经过、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法。在本章内容的学习中,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根源是学习的重点和难点,希望同学们学习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而其余两节内容,我们只需要大家了解和掌握相关的知识点即可。第一节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根源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根源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主要涉及经济、政府、法律和思想方面的原因。下面我们将从这四个角度对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根源进行分析。本节内容主要是理解性掌握的内容。一、生产社会化与市场失灵(经济根源)价值规律对于社会经济的这种调节作用,又叫市场调节。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称之为“看不见的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经济的调节机制是或主要是市场调节,即价值规律的作用。但市场也并非万能,并非任何时候、任何条件下都能充分有效地发挥对社会经济的调节作用,市场也有其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这就是“市场失灵”的现象。关于市场失灵的观点(一)李昌麒教授认为市场缺陷包括:(1)公共失灵(2)外部效应(正负)(3)信息偏在市场失灵观点(二)吕忠梅、刘大洪教授在他们撰写的《经济法的法学与法经济学分析》一书中,把市场失灵的缺陷概括为这么几个方面:(1)市场功能存在缺陷,它在提供公共产品和维护公共利益方面存在明显不足(2)市场竞争的失灵(3)市场不能实现公正的收入分配(4)市场调节本身存在一定的盲目性市场失灵观点(三)王全兴教授总结了市场失灵的几个方面的主要表现:(1)公共产品短缺(2)外部效应(3)分配不公(4)信息不完全、不充分、不可靠(5)自然垄断市场失灵观点(四)本教材对于“市场失灵”表现的归纳:(1)市场障碍——市场竞争失灵(2)市场惟利性——公共产品提供的无效率(市场的负外部性)(3)市场调节机制作用的被动性和滞后性——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及信息偏在结论市场的上述缺陷,迫使我们认识到市场并非万能,那么怎样能够弥补市场的各种缺陷呢?国家就承担起克服“市场失灵”的重任。于是,国家调节作为同原有市场调节并列的一种新的调节机制而出现,标志着市场经济发展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即现代市场经济阶段。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有“无形之手”(市场调节)和“有形之手”(国家调节)两只“手”在同时作用。其中,市场调节是基础性的调节机制,是社会经济固有的、内在的调节机制。国家调节也是必要和重要的,它有时甚至发挥关键性作用,但它必须以市场调节机制为基础,并与之密切配合,尊重客观市场规律。二、国家调节机制与国家经济职能的出现针对市场失灵,有三类人的观点产生了重要影响:空想社会主义者未能找到解决当时经济和社会问题的有效方法,其方案严重脱离实际,对当时和后来的社会变革实际作用不大。马克思主义者深刻的揭示了资本主义生产中的基本矛盾,进行了无产阶级革命实践。资产阶级改良派认识到自由放任的观念和制度的问题,需要借助国家力量对经济、社会进行干预、调节。国家调节机制的发展历程奴隶制、封建制社会——政治、外交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政治、外交、文化“夜警国家”、“守夜人”现代社会——政治、外交、文化、经济国家调节的概念国家介入经济是为了对社会经济进行某种调节,以维护和促进经济结构和运行的协调、稳定和发展,并维护社会公平和稳定,即为国家调节。国家调节的内容国家调节是基于市场失灵而产生,与市场失灵的三种表现相对应,主要包括三种方式:干预、参与、引导。1、针对市场障碍——干预的调节方式2、针对市场机制作用惟利性和作用领域的局限性——参与的调节方式3、针对市场机制作用的被动性和滞后性——经济引导的方式国家调节的产生阶段国家调节出现并与市场调节并存即为社会经济调节机制的二元化,标志着市场经济进入第二个发展阶段。调节机制二元化是市场经济第二阶段的基本特征。三、法律体系的因变与经济法的产生(法律原因)(一)控权的原因——政府失灵国家调节是一种新的职能活动,国家过去远离社会经济生活,情况不熟,缺乏经验,容易违背客观经济规律办事,把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搅乱;国家是权力中心,权力如不加制约,容易导致滥用权力干预经济;此外,权力与经济结合容易产生腐败和侵犯民众正当经济权益。这些就是人们所谓的“政府失灵”。政府失灵的表现王全兴教授:寻租行为、内部性、信息不充分可靠李昌麒教授:决策失误、运行效率低下、提供信息不完全(二)法律体系演变的原因诸法合体——传统部门法分立——传统的法律体系发展和完善——新的法律部门随社会经济的发展逐步产生,成为法律体系的新成员——新的法律部门与传统法律协调,融合到法律体系中。结论这两个方面的原因共同构成了经济法产生的法律原因。前者是通过法律来制约权力,而后者则是法律自身的发展也使经济法的产生具备了偶然中的必然。经济法三类基本法律规范(三个基本构成)1、为规范和保障国家以强制干预方式排除市场障碍,国家制定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这些法律可统称为市场障碍排除法,亦即人们所通称的市场规制法或竞争法2、为规范和保障国家以直接参与方式进行投资经营,国家制定国家投资经营法,包括国家投资法、国有企业(国有公司)法及其他有关国家直接投资经营的法律3、为规范和保障国家以促导方式对社会经济实行引导、促进和宏观调控,国家制定宏观调控法,包括计划法、各种经济政策法和关于各种调节工具与手段运用的法律制度经济法规范的共同特点规范对象——国家经济调节活动目的和作用——规制和保障国家调节,以维护和促进社会经济的结构和运行协调、稳定和发展,并进而维护和促进整个社会的稳定和进步调整对象——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它们直接涉及社会经济领域,具有经济性内容四、经济法产生的思想理论基础(一)经济思想亚当•斯密——自由经济理论(“看不见的手”发挥作用)凯恩斯革命——国家干预理论(“看得见的手”在经济中发挥作用)从自由经济理论到国家干预理论的提出,也为经济法的产生提供了经济学理论的支撑。(二)社会思想个人主义——追求个人权利的最大化,极大的关注个人的发展“集体主义”——追求集体利益的最大化,在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发生冲突时,限制个人利益第二节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经过由于经济法的产生在西方学者看来,就是因资本主义而产生的,因此,探讨经济法产生和发展应首先以资本主义国家为视角。关于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经过是需要简单了解的内容。一、早期社会的国家经济管理与立法古今国家对社会经济的管理,按其基本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民事管理方式2、行政管理方式3、国家经济调节性管理4、刑事管理方式结论从根本上说,早期经济立法还不是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更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即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经济法,只能出现在生产社会化以后的19与20世纪之交。二、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经济法产生的典型代表是美国、德国和日本。(一)19世纪末至一战后——现代经济法产生阶段美国和德国分别出现的经济法,虽然其产生的基本原因都是生产社会化和市场缺陷,使国家干预经济成为必要,但国家干预经济的方式不同:在美国是反垄断,以维护自由公平竞争;在德国则是实行较全面的经济统制,这实为限制自由竞争。前者,国家干预措施是被动的、消极的;后者是政府的主动、积极介入。两国的上述特点,不仅在经济法出现之初如此,而且以后长时期内仍然基本保持着。有学者把以美国为代表的经济法称为“保障实质的企业与营业自由之经济法”,而把德国为代表的经济法称为“经济统制实施手段之经济法”。(二)1929-1933年经济危机至二战后——经济法在世界范围内迅速发展的阶段(三)20世纪50年代至80年代——剔除非经济性因素,立法体系趋于完备的阶段(四)20世纪80年代至今——体系趋于更加完善和日益国际趋同化的阶段三、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法发展中国家具体情况差别大,但有两个共同点:一是制度内容不同程度的介于两类社会制度的做法之间;二是多数国家市场较为发达,同时政府在经济运行中发挥关键作用。第三节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法本节主要介绍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的背景,以及主要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的概况,属了解性内容。一、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背景与途径社会主义国家从一开始就很重视国家对经济的管理,因此其经济职能异常发达,经济法产生也相对较早。同资本主义国家经济职能的区别:(1)两者发生的原因不同(2)两种经济职能的性质也有所不同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职能远超过调节的含义,准确的说法是对社会的全面统制。比较中西方经济法的产生西方我国产生规范干预市场失灵规范干预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主导市场政府方向自下而上自上而下发展市场调节的意识强政府干预色彩浓厚现状经济法作用明显理论研究先进经济法未发挥应有的作用,现实及理论研究陷入多重误区先后市场规制(反垄断)宏观调控基础市场经济计划经济及转轨时期二、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立法概况(一)苏联、东欧国家的经济法1969年苏联科学院社会科学部委托部分学者起草了一部《经济法典》,但未能提交立法机关审议。捷克斯洛伐克于1964年颁布了《经济法典》,是迄今为止世界上唯一的一部经济法典。(二)中国经济法立法概况(79年以后)1、数量急剧增多,覆盖面广2、立法紧紧围绕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进行3、立法反映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经济体制4、国有企业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也是这一时期经济法的中心内容第二章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本章主要讲解经济法的基本理论知识,共分两节。第一节讲解经济法的概念。包括经济法的定义和本质,国内外关于经济法概念诸说。第二节讲解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和分类,关于经济法调整对象各种主要观点评价。第一节经济法的概念一、经济法的定义和本质经济法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开始在各国渐次出现的一个新法律部门。它的出现,引起传统法体系的重大变化。经济法定义及本质19世纪末20世纪初世界范围内的大事:19世纪90年代初——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诞生20世纪初——第一次世界大战20世纪20-30年代——世界性经济危机20世纪30年代——(美)罗斯福新政、(苏联)新经济政策20世纪30年代后期——第二次世界大战结论经济法的出现过程中,与之相伴随的无一例外的是经济事件的发生,并且都是由政府来解决经济问题。在这一时期,反垄断法、战时经济统制法和危机对策法是经济法的主要表现形式。这些法律形式的出现标志着经济法体系的初步形成,经济法由此发展成为新的法律部门。经济法概念经济法是规范和保障国家调节社会经济之法。主要规范在国家介入社会经济生活,对经济实行干预、参与和促导——即国家调节经济中人们的行为,调整在上述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保障国家调节顺利和有效进行,以实现维护和促进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协调、稳定和发展的预期目的。经济法调整方式干预——如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参与——如国家举办国有企业促导——如政府采取鲜明的产业政策引导产业结构的调整经济法的定义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促进社会经济实现国家意志预期目标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或经济法是调整国家经济调节关系,实现国家经济调节意志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定义的特点和构成分析经济法定义的特点:经济法定义由两部分构成是经济法最一般性、较为宽泛的定义,只揭示经济法最基本的属性,适用于各个国家各个不同发展阶段的经济法。经济法的定义构成:前一部分揭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后一部分揭示经济法的任务和作用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简称国家经济调节关系。在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中核心的概念是国家调节国家调节国家调节是国家对于社会经济的一种调节机制和调节活动,是国家直接介入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参与和促导,排除社会经济正常运行中的障碍,并积极促进和引导其朝着国家意志所希望的方向和轨道运行,以维护和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
本文标题:经济法复习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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