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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经营企划 > 号关于印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商业性担保公司授信担保管理规定》
1浦银发〔2009〕505号关于印发关于印发关于印发关于印发《《《《上上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海浦东发展银行海浦东发展银行海浦东发展银行商业性担保公司授信担保管理规定商业性担保公司授信担保管理规定商业性担保公司授信担保管理规定商业性担保公司授信担保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各分行:目前,我行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行分类管理,并已印发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政策性担保公司授信担保管理规定》(浦银发〔2009〕472号)。现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商业性担保公司授信担保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附件)予以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分行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一、鉴于目前各类担保公司的运作和管理尚未形成统一规范,相对于政策性担保公司,商业性担保公司准入门槛低、缺乏统一的管理主体,且其本身依靠担保业务难以实现可持续发展,已呈现偏离担保主业,依靠多元化投资获取收益、依靠多元化经营维持发展的趋势,各分行要谨慎开展与商业性担保公司的授信担保业务合作,应将之作为对我行中小企业授信担保体系的补2充,而不是主要担保手段。并要根据此类担保公司的从业经历、风险管理水平和中小企业客户开发能力等情况,择优选择,遵照《管理规定》,合理核定担保额度,设置授信担保条件和方案,切实发挥风险缓释作用。二、《管理规定》适用于主要为中小企业授信提供担保的担保公司管理,对目前出现的为各类企业中长期项目贷款或大中型企业大额授信提供担保的担保公司不适用。如分行确有此类担保公司授信担保需求的,可作为个案并结合项目贷款具体情况或大中型企业授信的具体情况上报总行审批(报批时应说明该担保公司已设立的担保额度和担保余额等情况)。总行将适时研究出台对此类担保公司的授信政策。三、《管理规定》自通知印发后实施。原《关于加强担保公司担保管理若干意见》(浦银风险部〔2004〕第37号)同时废止。附件: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商业性担保公司授信担保管理规定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本行发送:中小企业经营中心、风险管理总部、合规部、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校对:刘春燕616163222009年8月26日印发0762413附件: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商业性担保公司授信担保管理规定商业性担保公司授信担保管理规定商业性担保公司授信担保管理规定商业性担保公司授信担保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商业性担保公司授信担保管理,防范和控制中小企业授信业务的担保风险,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商业性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指区别于各级政府直接或间接出资设立的政策性担保公司,由各类企业、自然人投资设立的、按照商业性、市场化原则经营担保业务的公司法人。本规定所称商业性担保公司授信担保,指商业性担保公司为我行对客户授信提供保证担保。担保的授信业务为各类表内外授信业务,其中主要应为各类短期授信业务,担保责任应为连带责任担保。第三条授信业务由担保公司担保,是我行风险缓释措施之一。我行仍应对主债务人进行独立的调查,确定有可信的第一还款来源,不得因担保公司的保证而降低有关授信准入、审查和审批标准。第四条我行接受商业性担保公司的担保,应遵循“属地管理、审慎选择、数量控制、小额短期为主”的原则。第五条我行合作开展授信担保的商业性担保公司,原则上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公司是依法成立的法人,在当地注册,取得从事相关4担保业务的营业执照。(二)公司实际经营超过3年。(三)公司的实收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全部以现金形式投入,并没有以任何形式抽逃资本。(四)公司对外担保余额控制在实收资本的5倍内,最高不超过实收资本的8倍。(五)申请授信时公司没有未履行的赔付义务。第六条担保公司应有稳健的经营理念、合格的管理人员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同时应建立严格的担保评估制度,具备相关专业人才和项目评估系统,严格执行科学合理的担保决策程序,具有健全的担保风险管理机制,并能依法合规经营。第七条担保公司应承诺如实向我行披露其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特别是资金运用的情况,定期提交财务报表,并接受我行的质询。第八条分行应优先选择具备以下特征的商业性担保公司进行授信担保业务的合作。(一)担保公司的内部管理机制完善,并建立了完备的风险评价机制和内部风险补偿机制。其中,内部风险补偿机制主要指担保公司内部建立了风险损失补偿准备金制度。风险准备金一般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和一般风险准备。其中,未到期责任准备应是按当年担保费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一般风险准备应是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所得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担保赔付。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担保责任余额的10%后,实行差额5提取。(二)担保公司的资金投向安全,财务管理规范。主要体现在其资本金的运用较为安全,不存在涉及将资本金大量用于股票二级市场投资、高风险行业或固定资产投资、或被股东随意抽取挪作他用等影响其资产流动性从而削弱其担保代偿能力等风险因素。(三)担保公司经营期间的担保业绩良好。包括经营期间始终以担保业务为主业,注重客户准入管理,担保赔付占担保业务的比例在一定范围内,同时担保代偿意愿良好,担保履约情况较好。第九条除政策性担保公司外,分行可在当地市场上选择少数几家资质最好的商业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合作。每家分行可认定接受的商业性担保公司不超过5家,如分行拥有辖属异地分支行的,每家异地分支行可在当地另行选择2-3家商业性担保公司进行业务合作。第十条与商业性担保公司开展担保业务合作,应遵循“先授信,后用信”的原则,综合评估担保公司的担保资质、担保业务管理能力和担保代偿实力,核定担保额度,确定我行可接受的担保上限。第十一条我行与商业性担保公司开展担保业务合作,应要求担保公司建立反担保制度,以确保商业性担保公司具备缓释担保风险的工具,从而提高并保障其持续的担保代偿能力。第十二条担保公司为我行授信担保实施的反担保,应为由被担保企业提供合法有效的资产作为抵质押。6同时,担保公司应在我行贷款发放之前办妥反担保手续,经我行审核认可,并将反担保合同、相关的资产证明和登记文件的复印件留存我行。第十三条我行与商业性担保公司开展担保业务合作,应执行严格的保证金制度。由担保公司向我行缴存一定比例保证金,并当任何1家被担保企业出现授信违约并超过约定期限时,直接由我行扣划保证金代偿所欠本息,同时扣划保证金后,担保公司应在约定的期限内及时补足。上述约定期限原则上均不得长于1个月。保证金未补足前,担保额度应停止使用。第十四条分行应对商业性担保公司担保的授信业务实施额度管理。担保额度分3个层次:全部商业性担保公司可以担保的总额度、单个担保公司可以担保的额度、每个担保公司对单一主债务人可以担保的额度。第十五条商业性担保公司的担保授信业务在分行业务中的占比,应在分析当地担保业务的市场状况、担保公司的管理水平和经营业绩的基础上,结合分行业务策略和资产组合情况确定,原则上分行商业性担保公司和政策性担保公司担保授信业务的余额不超过分行贷款余额的5%。第十六条成立未满5年的商业性担保公司担保我行授信业务的第一年,担保额度不得超过其缴存保证金的3倍。对于信誉良好、专业管理能力强,经过贷后检查合格的担保公司,自第三年起担保额度可扩大至其缴存保证金的5倍;经5年合作后,担保公司仍无不良信用记录的,担保额度最高控制在其缴存保证金7的8倍以内。第十七条单个担保公司的担保额度一般不超过分行贷款余额的3%,其在我行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对外担保总余额的50%。第十八条商业性担保公司对单个主债务人或相互关联的多个主债务人的最高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缴存的保证金额度。第十九条对商业性担保公司担保授信流程,比照我行公司授信业务的流程执行。分行的业务经办部门、支行负责对担保公司进行尽职调查,撰写调查报告,报送分行授信审查部(风险管理部)审查并提交有权审批人或审批机构审批。第二十条调查担保公司时,应收集其营业执照、验资报告、成立批文、公司章程、至少3年的财务报告、审计报告、贷款卡查询的公司担保情况等有关资料。第二十一条调查担保公司时,应了解以下相关信息:(一)公司成立的过程及其发展沿革;(二)公司注册资本的到位情况及其构成;(三)公司主要股东的背景;(四)公司主要管理人员的简历;(五)公司的经营理念和发展目标;(六)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风险控制制度和内部的风险补偿机制;(七)公司担保业务的管理和操作,包括客户的开发和调查、风险评估、反担保措施、担保后的跟踪检查、催收和追偿等;(八)公司至少3年的担保业务业绩,包括担保金额、担保8户数的累计数和余额数、较大的担保客户、担保费收入、赔付率、较大的单笔赔付金额、追偿率,公司是否存在应履行而未履行的赔付义务等;(九)公司至少3年的财务状况,特别是资金的投向、负债来源和目的、除担保业务外的其他收入的金额和来源构成等。第二十二条分行授信审查部门负责担保公司担保额度的审查,审查要点包括:(一)从公司的股东背景、经营理念、发展目标、资金运用和资产结构、主要收入的来源等方面分析其持续经营的能力;(二)从公司管理人员的素质、内控制度、客户评估和管理的方法、操作的规范程度等方面分析其风险控制能力;(三)从公司的资本规模、资产的流动性、担保总额、担保费收入、以往的赔付记录以及风险补偿机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等方面分析其担保代偿能力和意愿。第二十三条与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合作前,应签订合作协议,明确约定担保额度和担保条件。其中,对于反担保条件、保证金制度等应明确约定。相关合作协议应由主管法律的职能部门予以审定。第二十四条担保额度的管控比照公司授信额度的要求执行,分行要指定相关部门负责担保额度的管理。第二十五条对已给予授信额度的担保公司,应由分行业务部门、支行或指定部门负责跟踪监控。监控的方式包括现场访问和非现场监控。现场访问至少每3个月1次,内容包括与担保公司管理人员9会谈,收集最新的财务报表、担保余额、赔付金额等资料,写成报告,送分行风险管理部备案,并作为年检授信和单笔业务授信的审查依据之一。非现场监控主要是查询商业性担保公司的贷款卡信息。发现有担保债权逾期的信息应及时了解情况,采取适当措施。贷款卡查询应指定专人进行,至少每周1次。监控中发现担保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已超过其实收资本5倍和接近实收资本8倍、担保公司发生金额较大的赔付义务、公司资产因对外赔付、投资失败或其他原因发生较大损失,或有抽逃资金、转移资产迹象的,应停止接受其担保并采取相应的措施。第二十六条办理具体授信业务时,应在核定的担保额度内根据确定的担保条件操作,并且逐笔签订担保合同。第二十七条分行根据当地市场的特殊情况,认为需对本规定或具体个案作变通处理的,可采取业务方案或个案审批方式上报总行审批。第二十八条我行个人信贷业务中允许由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在相关专门的管理规定出台前,可比照本规定要求执行。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印发日起执行,原《关于加强担保公司担保管理若干意见》(浦银风险部〔2004〕第37号)同时废止,由总行中小企业业务经营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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