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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临时分类 > 《水土保持法》与方案编制2012.10.30
感谢您关心水土保持关注湖南的可持续发展《水土保持法》与方案编制水土保持处袁宏2012年10月29日目的一、了解《水土保持法》的主要内容二、熟悉水土流失防治方针和原则三、掌握《水土保持法》及其相关规定的限制性要求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以154票赞成、2票反对、3票弃权高票通过了修订后的水土保持法,共七章六十条。2011年3月1日起施行。一、《水土保持法》的主要内容(一)、新《水土保持法》的五大亮点所谓五大亮点,是本人对修订后的《水土保持法》的读后感,不一定准确,我将其列入主要内容中,也不一定贴切,仅供参考。1、各级人民政府的水土保持责任更加具体老法第5条: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工作列为重要职责,采取措施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新法第4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国家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2、水土保持规划的法律地位更加明确老法第7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调查评价水土资源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新法增加了“规划”专章,用了6条(10—15条)对水土保持规划的编制依据与主体、规划类别与内容、编制要求以及组织实施等都作了明确规定。3、预防保护在水土流失防治中的地位更加突出老法的预防专章用9条来规定和体现“预防为主”的方针,但在保护的范围以及措施方面都已不适用科学发展观要求。新法的预防专章用了14条,比老法多了5条,进一步强化了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水土保持工作方针。主要内容包括:地方政府预防水土流失的职责,在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地区等特殊区域禁止和限制性规定,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设施验收制度等。4、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措施体系更加完备老法治理专章有8条,其治理思路和要求在91年那个时期,指导水土流失防治是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通过20年的发展,国家实力、民间经济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人们对生态环境的要求也发生了质的飞跃新法治理专章共10条,对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水土保持补偿费、社会公众参与治理、水土保持技术路线和措施体系等都作了详细的规定。5、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更加有力老法用了9条来明确法律责任,其中:对违法行为的最高处罚额度为一万元,而且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新法用了12条来明确法律责任,其中:授予了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处以5—50万元的罚款权限,以及对造成水土流失且拒不进行治理的行为,实行代为治理的权限。1、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2、水土流失调查制度3、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和重点治理区制度4、水土保持规划制度5、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公告制度6、地貌植被保护制度7、陡坡禁垦制度8、水土保持方案制度9、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10、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制度11、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和运行管护制度12、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制度13、水土保持补偿费制度14、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制度15、水土保持监测公告制度16、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制度17、其他制度(宣传、教育、科技推广、举报、表彰和奖励、公众参与、行政代履行制度等)(二)《水土保持法》的主要制度法律规定:第四条国家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目的意义:1)、促进地方政府对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视和领导。2)、把水土流失防治任务定量化、指标化,把各级、各部门的责任层层分解并落实。3)、增加政府水土保持工作的透明度。4)、把完成水土保持任务的情况作为评价各级政府工作的内容之一,严格考核奖惩,促进责任政府的建设。1、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明确制度适用范围具体考核奖惩措施明确制度责任标准适用范围上一级人民政府在其确定的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范围内,对下一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奖惩具体措施•水土保持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评价指标,确定考核程序,将考核结果与奖惩挂钩责任标准•预防保护、监督管理•综合治理、监测预报•宣传教育、科学技术•水土保持方案编报率、实施率和验收率•水土保持投入占财政收入的比例等实施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的具体内容法律规定:第十一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全国水土流失调查并公告调查结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水土流失调查并公告调查结果,公告前应当将调查结果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2、水土流失调查制度水土流失调查及其公告是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要基础有利于各级政府掌握水土流失状况,为制定防治方略和宏观经济政策提供重要支撑水土流失调查及其公告的主体国家级:水利部省级: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全国水土流失调查及其公告与省级水土流失调查及其公告的关系1)、省级调查与公告一般应服从全国性定期调查的总体部署2)、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公告前须向水利部备案(1)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划分与公告法律规定: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划定并公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对水土流失潜在危险较大的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对水土流失严重的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3、公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制度1)、划分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是开展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要内容。划分目的:实行分区防治,分类指导,有效开展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2)、划定并公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一项职责3)、经政府划定并公告的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既具有法律效力,又是科学开展防治工作的重要依据4)、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分为四级,即国家级、省级、地市级和县级(2)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保护和治理法律规定:第二十一条禁止毁林、毁草开垦和采集发菜。禁止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或者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第二十四条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无法避让的,应当提高防治标准,优化施工工艺,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范围,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第三十条国家加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坡耕地改梯田、淤地坝等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加大生态修复力度。1)、禁止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2)、禁止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滥挖虫草、甘草、麻黄。3)、生产建设项目在选址选线时应当避让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4)、国家加强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1)水土保持规划的内容、分类及效力法律规定:第十三条水土保持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水土流失状况、水土流失类型区划分、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任务和措施等。水土保持规划包括对流域或者区域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作出的整体部署,以及根据整体部署对水土保持专项工作或者特定区域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作出的专项部署。第十四条水土保持规划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规划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4、水土保持规划制度水土保持规划的内容:一是要系统分析评价区域水土流失的强度、类型、分布、原因、危害及发展趋势,全面反映水土流失状况。二是要根据规划范围内各地不同的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情况、水土流失及发展趋势,进行水土流失类型区划分和水土保持区划,确定水土流失防治的主攻方向。三是根据区域自然、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因地制宜,合理确定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一般以量化指标表示,如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林草覆盖率、减少土壤侵蚀量、水土流失治理度等。四是分类施策,确定防治任务,提出防治措施,包括政策措施、预防措施、治理措施和管理措施等。水土保持规划的分类总体规划:对行政区域或者流域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作出的整体部署。专项规划:根据整体部署对水土保持某一专项工作或者某一特定区域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作出的专项部署,专项规划应当服从总体规划。水土保持规划的效力:1)、经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是水土保持工作的总体方案和行动指南,具有法律效力,违反了水土保持规划就是违法。2)、水土保持规划所确定的目标任务,应当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和考核奖惩体系,政府及相关部门如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实现,是一种行政不作为。3)、水土保持规划所划定的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及其确定的对策措施,政府及有关部门、相关利害关系人应当服从和落实。(2)水土保持规划的编制法律规定: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十条水土保持规划应当在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划定的基础上,遵循统筹协调、分类指导的原则编制。第十三条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应当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编制主体:水土保持规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会同发展改革、财政、林业、农业等部门编制。编制的基础:1)、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和重点预防区的划定是编制水土保持规划的基础2)、水土流失调查结果主要包括水土流失的分布、类型、面积、成因、程度、危害、发生发展规律以及防治情况等。编制的原则:统筹协调,分类指导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应当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3)水土保持规划与相关规划的关系法律规定:第十三条水土保持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资源规划、城乡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协调。第十五条有关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城镇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中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并在规划报请审批前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规划协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资源规划、城乡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有关规划的水土保持要求: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城镇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规划中,应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并在规划报请审批前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4)水土保持规划是开展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要依据法律规定:第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规划,采取封育保护、自然修复等措施,组织单位和个人植树种草,扩大林草覆盖面积,涵养水源,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第三十三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参与水土流失治理,并在资金、技术、税收等方面予以扶持。1)、开展封育保护、自然修复和植树种草应当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实施2)、开展水土流失治理应遵循经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3)、“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应由水土保持规划确定法律规定:第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管理,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划定,应当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重点防治区相衔接。5、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公告制度桂东崩岗地貌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承担对本辖区内的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管理责任2)、崩塌、滑坡、泥石流属于混合侵蚀,是重力、水力等营力共同作用的水土流失形式,具有突发性、历时短、危害严重等特点3)、本法规定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范围,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进行划定并予以公告法律规定:第十八条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地区,应当限制或者禁止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严格保护植物、沙壳、结皮、地衣等。在侵蚀沟的沟坡和沟岸、河流的两岸以及湖泊和水库的周边,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有关管理单位应当营造
本文标题:《水土保持法》与方案编制2012.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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