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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企业战略的发展需要,保证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作为研究、制订、规划公司长期发展战略的专业机构。第二条为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三条战略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战略性投资进行可行性研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第四条战略委员会所作决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战略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该项决议无效。战略委员会决策程序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的,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第二章人员组成2第五条战略发展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第六条战略发展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当战略发展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战略发展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战略发展委员会主任职责。第七条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所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第八条战略发展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战略发展委员会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战略发展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第九条《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第十条战略发展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工作小组组长,另设副组长1-2名。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十一条战略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3(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第十二条战略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发展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第四章决策程序第十三条工作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发展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收集、提供公司有关发展战略和投资决策方面的资料:(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二)由工作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发展委员会备案;(三)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工作小组;(四)由工作小组评审后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发展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第十四条战略发展委员会根据工作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工作小组。第五章会议的通知与召开4第十五条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应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召开。临时会议须经公司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主任或两名以上委员提议方可召开。第十六条战略发展委员会定期会议应采用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临时会议既可采用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第十七条战略发展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5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第十八条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二)会议期限;(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五)会议通知的日期。会议通知应附内容完整的议案。第十九条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以传真、电子邮件、电话及专人送达等方式通知各位委员。采用电子邮件、电话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2日内未收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第六章议事与表决程序第二十条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第二十一条战略发展委员会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5第二十二条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第二十三条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第二十四条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委托人姓名;(二)被委托人姓名;(三)代理委托事项;(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五)授权委托的期限;(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授权委托书应有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第二十五条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传真、电话方式进行并以传真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第二十六条工作小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但非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第二十七条如有必要,战略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支付。第二十八条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6第三十条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第三十一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第三十二条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该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委员人数不足战略发展委员会无关联关系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超过”、“少于”、“低于”不含本数。第三十四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三十五条本工作细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第三十六条本工作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一○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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