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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专利司法保护与侵权判定教学内容:专利权的保护是专利法中的重要问题,本章具体阐述专利侵权的表现形式,判断专利侵权的标准以及专利纠纷的解决办法。教学重点:把握对专利权利要求书的解释规则,专利侵权的形态以及专利侵权的判断原则,即全面覆盖原则、等同原则、禁止反悔原则的概念、作用。第一节专利的司法保护1.专利保护的客体2.专利保护的时间起点3.对产品专利权的保护4.对制造方法专利权的延伸保护5.对用途发明的保护1.专利权保护客体的认定我国专利法第56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各国确定保护范围的原则“周边限定”原则,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完全由权利要求的文字内容来确定,说明书及附图只能用于澄清权利要求中某些含糊不清之处;被控侵权行为必须重复再现了权利要求中所记载的每一个技术特征,才被认为是落入到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之内。“中心限定”原则,是指权利要求书只限定一个总的发明核心,保护范围可以扩展到技术专家看过说明书与附图,认为属于专利权人要求保护的范围。这使得法院在判定侵权时可以通过说明书和附图的内容,较为自由地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作出扩大解释。我国折中处理,确定适当的保护范围。避免了同等侵权或同等替换。例如,一种监视仪器,专利方案的权利要求中采用的显示屏是液晶屏,而仿造者采用射线管作为显示屏,这两种显示屏的外围配套电路都属于现有技术。该仿造监视器被认定为侵权产品。又如,一种电子线路图,专利方案的权利要求中采用双极型晶体管,而仿冒者用MOS晶体管代替,达到了同样的技术效果,就属于同等替换。2.专利保护的时间起点2.1.专利申请日之前专利权对申请日之前的实施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而且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对发生在申请日之前并延续到申请日之后的实施行为也不具有法律效力。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即可享用所谓的“先用权”。2.2专利申请日与公开日之间申请日为先用权的产生划上了一个句号,使得他人随后进行的实施受到限制;当一个申请人获得其申请日后,就获得了防止他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权的权利。2.3公开日与专利权生效日之间专利法第十三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这就是所谓的“临时保护”。公开日与专利权生效日之间的时间段称为临时保护期。2.4权利生效日至权利终止日在该期间专利权人享有一种对所获专利的独占权,这种独占权是以排他的形式体现的。对于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而引起的纠纷,专利人可在专利权被授予后请求专利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调解或提起诉讼。3.对产品专利权的保护绝对保护和相对保护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使用或者进口专利产品的,都构成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专利法对专利产品的制造和进口提供“绝对保护”。专利法对专利产品的销售和使用提供“相对保护”,即有所限制。如“首次销售”,“不同目的”4.对制造方法专利权的延伸保护所谓“延伸保护”,是指一项方法发明专利权被授予之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除了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而使用该专利方法之外,还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而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所直接获得的产品。4.1延伸保护的范围延伸保护对产品提供的保护不同于产品专利权,这主要表现在:第一,延伸保护所限制的行为不包括制造。第二,与产品是一种新产品还是一种已知产品无关,只要是用该专利方法生产了产品就是侵权。第三,与产品本身是否属于能够获得专利保护的对象无关。4.2关于制造方法专利权的举证责任专利法第57条第2款规定了举证责任的倒置: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5.对用途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所谓“用途发明”是指产品的一种新的使用方式,其发明的实质点不在于对产品本身进行改进,而在于对产品的操作或运行方式。第二节专利侵权判定专利侵权行为专利侵权判定原则(一)专利侵权行为直接侵权这是指直接由行为人实施的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间接侵权行为人故意诱导、帮助别人实施他人专利并提供了必要条件的行为。假冒他人专利1.直接侵权有被侵犯的客体——专利权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有实施专利行为——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进口默认许可后不构成侵权例如:专利权人制造的专利产品售出后,公众即获得了对该售出产品的使用、销售的默认许可;又如,一项专利具有多项独立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关于产品A;权利要求2,关于专用于产品A的制造方法B;权利要求3,关于专用于制造方法B的加工装置C。当专利权人制造或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的加工装置C被售出后,购买者不仅获得了使用加工装置的默认许可,同时也获得了使用制造方法B制造产品A的默认许可。2.间接侵权所谓间接侵权,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并不构成直接侵犯他人专利权,但却故意诱导、怂恿、教唆别人实施他人专利,发生直接侵权行为;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诱导或唆使别人侵犯他人专利权的意图,客观上为别人的直接侵权行为的发生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常见的表现形式有:行为人销售专利产品的零部件、专门用于实施专利产品的模具或者用于实施专利方法的机械设备等。实务中,通常根据民法通则第130条的规定,将间接侵权行为认定为共同侵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8条指出:“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3.假冒他人专利所谓假冒他人专利,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使用其专利标记的行为。具体包括:在制造或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在广告或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专利号;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伪造或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假冒他人专利行为的必要条件存在假冒行为被假冒的必须是他人已经取得的、实际存在的专利假冒行为是故意行为讨论:与冒充专利的比较(二)专利侵权判定1.侵权判定的比较对象应当将整个权利要求作为比较对象,必须具体进行特征分析,要将每项技术特征与侵权物逐一比较,看侵权物是否落入权利要求的范围。2.全部覆盖原则3.等同原则4.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5.多余指定原则的适用2.1全面覆盖原则的适用所谓全面覆盖,是指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的必要技术特征全部再现,被控侵权物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一一对应并且相同。全面覆盖原则:如果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则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2.2全部覆盖原则权利要求被控行为侵权否A,B,C,DA,B,C,D侵A,B,C,DA,b,c,DA,B,C,DA,B,C,D,E1。如果E是现有技术,侵权吗?2。如果E是新技术,侵权吗?3.1等同原则的适用所谓等同原则,是指被控侵权物中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技术特征经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特征相比,从字面上看不相同,但经过分析可以认定两者是相等同的技术特征,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被控侵权物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在采用等同原则进行侵权判断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也包括了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的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3.2等同原则权利要求被控行为等同原则侵权否A,B,C,DA,B,C,E如果D=E,侵如果D≠E,3.3等同物的认定等同特征又称等同物。被控侵权物中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技术特征,是专利权利要求中相应技术特征的等同物:(1)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比,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产生了基本相同的效果。(2)对该专利所属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而言,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是通过阅读专利权利要求和说明书,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技术特征。3.4运用等同原则判定等同物应当以侵权行为的发生时间为界限。等同原则中的等同技术特征是权利要求中的各项技术特征,无论公知技术还是区别技术特征。比较是否等同时,应当根据专利要实现的目的来分析要注重证据,切忌仅凭推断判定构成等同或不等同3.5不适用等同原则的情况被控侵权的技术方案属于申请日前的公知技术;被控侵权的技术方案属于抵触申请或在先申请专利;被控侵权物中的技术特征,属于专利权人在专利申请、授权审查、以及维持专利权效力过程中明确排除专利保护的技术内容。4.1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禁止反悔原则,是指在专利审批、撤销或无效程序中,专利权人为确定其专利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通过书面声明或者修改专利文件的方式,对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作了限制承诺或者部分地放弃了保护,并因此获得了专利权,而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法院运用等同原则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应当禁止专利人将已被限制、排除或者已经放弃的内容重新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4.2禁止反悔原则权利要求被控行为等同原则禁止反悔原则侵权否A,B,C,DA,B,C,ED=EDE5.1多余指定原则的定义所谓多余指定原则,是指在专利侵权判定中,在解释专利独立权利要求和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将记载在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明显附加技术特征(即多余特征)略去,仅以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的必要技术特征来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判定被控侵权物是否覆盖专利权保护范围。运用多余指定原则的关键在于,认定记载在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某个技术特征是否属于附加技术特征。5.2多余指定原则权利要求被控行为多余指定原则侵权否A,B,C,DA,B,C如果D属于附加技术特征侵5.3多余特征的认定说明书是否记载专利独立权利要求所描述的技术方案略去该技术特征,该专利是否仍然能够实现或基本实现发明目的、达到发明效果是否体现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和创造性针对某技术特征不得存在专利权人反悔的情形5.4多余指定原则的适用适用的对象必须是专利权人撰写的,专利局审定的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特征。适用多余指定原则应以原告提出请求和相应的证据为条件,法院不应当主动适用该原则。对于含有非实用新型技术特征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不应当把所述非实用新型技术特征认定为非必要技术特征。举例专利权的权利要求:“一种建筑装饰粘合剂,包括12-40%的聚苯乙烯,15-30%的有机溶剂,2-10%的添加剂,40-70%的填料和0.2-1%的香料”侵权物,缺少香料如何判断是否侵权?第三节专利侵权抗辩专利无效滥用专利权抗辩不侵权抗辩不视为侵权抗辩已有技术抗辩合同抗辩诉讼时效抗辩1.专利无效请求宣告专利无效是专利侵权诉讼中最常见的抗辩方式。专利的有效性不是绝对的。各国专利法都允许公众对专利的有效性提出质疑。只要被控侵权人能够证明原告的专利是无效的,他就不用承担专利侵权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专利侵权诉讼可以向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但是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只能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请求。2.滥用专利权抗辩以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为由的抗辩有如下几种情况:(1)被告以原告的专利权已经超过保护期、已经被权利人放弃、已经被中国专利局撤消或者已经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而进行抗辩;(2)被告以原告恶意取得专利权并滥用专利权进行侵权诉讼而进行抗辩;恶意取得专利权,是指将明知不应当获得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故意采取规避法律或者不正当手段获得了专利权,其目的在于获得不正当利益或制止他人的正当实施行为。(3)被告证明自己获得与原告相同的有效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且为在先权利而进行抗辩。3.不侵权抗辩针对侵权判定的原则进行抗辩等同原则下的自由公知技术抗辩3.1自由公知技术抗辩所谓自由公知抗辩,是
本文标题:第十七章--专利权的司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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