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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论1.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2.普通诉讼时效:2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绝对时效期间):20年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下列事项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3.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拒或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时停止计算。4.当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审裁决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5.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6.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先申请行政复议,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消除障碍后的10日内,可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经审查,应当在7日内决定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经批准程序。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书面审理。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7.管制:3个月--2年(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1--6个月(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6个月--15年(总和刑期不满35年,最高不能超过20年;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死刑:若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第二章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第一节劳动合同法律制度1.用人单位以担保或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2000元的标准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劳动者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其他物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并以每人500--2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P562.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2万元的罚款。3.对于已经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P374.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在同一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4小时,每周累计≤24小时。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15日。5.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延长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每日≤3小时,每月≤36小时。6.职工累计工作1--10年的,享受带薪年休假5天;10--20年的,10天;已满20年的,15天。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余年休假的;(2)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不扣工资的;(3)累计工作1--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4)累计工作10--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7.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在休息日工作且不能安排补休的,按200%;在法定休假日工作,按300%。(实行计件工资的同此)8.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加班费;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的50%--100%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的50%--100%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③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或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的50%--100%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④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的50%--100%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9.因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可从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工资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10.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1年,试用期≤1个月;1--3年,试用期≤2个月;3年以上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6个月。11.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12.竞业限制期限≤2年。13.劳动者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次两种情况下,劳动者不能获得经济补偿)……14.用人单位需裁剪人员20人以上或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需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其意见后,裁剪人员方案经经向领导行政部门报告,可裁剪。P5115.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用人单位对已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2年备查。16.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的或合同已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支付赔偿金。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17.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18.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依法申请仲裁。19.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对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不受1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对自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20.仲裁申请是否受理,在5日内确认;受理后,5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后,10日内提交答辩书;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21.委员会应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仲裁庭应在开庭5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在开庭3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委员会决定。22.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又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倍的罚款;木有违法所得,处5万元的罚款。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每人5000--1万元的罚款,吊销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第二节社会保险法律制度1.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的比例一般≤企业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费:2006.1.1起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1998.1.1--2005.12.31为11%。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征个税。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2.基本养老保险享受条件。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企业职工:男60女工人50女干部55;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等:男55女45;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且确认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50女45.⑵累计缴费满15年。3.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职工工资总额×6%;个人账户资金来源:①个人缴费=本人工资收入*2%;②用人单位强制性缴费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30%。4.医疗费用支付。起付标准(其付线)=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10%;最高支付限额(封顶线)=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6。[90%+10%]5.医疗期。①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在本单位5年以下,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②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在本单位5年以下,为6个月;5--10年的为9;10--15的为12;15--20的为18;20年以上的为24.医疗期的计算时间=医疗期+6个月(其中3个月的在6个月内累计计算)6.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可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最低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7.工伤保险。⑴工伤医疗待遇:停工留薪期一般≤12个月。⑵伤残待遇:①生活护理费:按生活自理障碍等级支付,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②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25、三级23、四级21、五级18、六级16、七级13、八级11、九级9、十级7.③伤残津贴:1--6级伤残的,伤残津贴的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90、85、80、75、70、60%。④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⑶遗属待遇:①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②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为本人生前月工资的40%、其他亲属=30%、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基础上增加10%。③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1--4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享受①②,不享受③。8.失业保险。单位缴费=工作总额的2%;个人缴费=本人工资的1%。①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解除关系之日起15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②失业前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5--10年、10年以上的,领取保险金的最长年限分别为12、18、24个月。9.生育保险。单位缴费≤工作总额1%。10.①用人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单位印章,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经办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②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用人单位终止的,应自变更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③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④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应缴纳数额。11.违法社会保险费的法律责任。①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3倍的罚款;直接责任人员处500--3000的罚款。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费的,由社会保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5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的,处欠缴数额1--3倍的罚款。③骗保行为,处骗取金额2--5倍的罚款。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1.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行提供付款依据。2.①贷记卡每卡每日取现≤2000,借记卡(ATM机)≤2万,储值卡的面值≤1000.②准贷记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贷记卡的首月最低还款额≥当月透支余额的10%。③贷记卡持卡人的非现金交易享受如下优惠条件:A.免息还款期待遇:最长为60天;B.最低还款额待遇。④贷记卡持卡人支取现金、准贷记卡透支,不享受上述优惠。⑤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复利,准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单利,透支利率=日利率的万分之5.⑥发卡银行对贷记卡持卡人未偿还最低还款额和超信用额度用卡的,应分别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超信用额度部分的5%,收取滞纳金和超限费。⑦发卡银行对贷记卡账户的存款、储值卡内的币值不计付利息;其余计付利息。3.预付卡。①单张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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