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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興大學教師專業發展研究所教師聘任暨升等評審辦法97年3月26日本所第7次會議通過97年9月15日本所第2次會議通過經97.10.22呈請院長核定備案99年2月24日本所第6次會議通過經99.3.4呈請院長核定備案第一章總則第一條依據本院教師聘任暨升等評審辦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訂定「國立中興大學教師專業發展研究所教師聘任暨升等評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二條本所合聘教師聘任暨升等,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本所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所教評會」),依據本辦法評審辦理之。第三條本所新聘教師,應經所教師二分之一以上(含)同意,再依其員額屬性為本院員額或學校競爭型員額,分別經院級或校級新聘教師甄選委員會同意,始得送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新聘教師如為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獲國科會傑出獎、特約研究人員獎、教育部學術獎、國家講座、傑出人才發展基金會傑出人才講座、吳大猷獎、中央研究院年輕學者研究著作獎、國內外其他公認學術成就卓著獎項等傑出學者,得免經新聘教師甄選委員會審議,逕由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之。已具教育部核發之教師證書,且符合本條文第二項之傑出學者條件、新聘本校一級主管或兼任教師者,得逕送校教評會審議。第四條本辦法所稱之學術著作必須符合本院教師升等評審標準暨聘任升等著作送審準則之規定。第五條本所各等級教師新聘、升等及改聘應由本所依據本院著作送審準則、本辦法及本所評審標準及評審表,辦理著作審查。惟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之傑出學者條件、新聘至本校擔任主管職務、合聘及兼任教師,如已具有教育部頒同等級大學教師證書者,可免外審。第六條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照本院教師聘任暨升等辦法及相關人事法規之規定辦理。第二章新聘第七條助理教授之聘任以具有博士學位者為原則。剛畢業取得博士學位者至少必須發表一篇TSSCI,SCI,SSCI,EI或A&HCI論文。第八條副教授之聘任以取得博士學位後曾擔任助理教授三年以上或相當職位之研究工作四年以上,三年內至少必須獲得國科會研究計畫三案,發表TSSCI,SCI,SSCI,EI或A&HCI論文三篇。第九條教授之聘任以取得博士學位後曾擔任副教授三年以上,三年內至少必須獲得國科會研究計畫三案,發表TSSCI,SCI,SSCI,EI或A&HCI論文三篇。在該學術領域內有貢獻或創見者為原則。第十條具有教育部頒發教師證書者,得依其教學與研究著作聘任為本所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等各等級教師。第十一條教師之新聘在分配教師名額內為之。本所聘請兼任教師,以一位專任教師缺額聘二位或每學年以18小時授課時數之兼任教師為限,但不支領任何酬勞之兼任教師得不納入專任教師缺額計算。第十二條本所擬新聘教師應於傳播媒體或學術刊物刊載徵聘資訊,所定之應徵期間至少兩週以上。義務授課者或至本校擔任主管職務者,可免公開徵求程序。本所新聘教師須經所合聘教師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送請所教評會評審。擬新聘編制內合聘教師之最高學歷為本校授予者,應於學位取得後曾任其他公私立機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專任教學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兩年以上之經歷。惟具有特殊專長或優異表現、且經所教評會審議通過者,得送請院教評會審查。第三章升等第十三條本所各級教師升等須分別合於下列之規定:一、助理教授擬升副教授者,須曾任助理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二、副教授擬升教授者,須曾任副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第十四條所教評會按擬升等教師之教學、學術著作、服務與合作等三項予以評審。一、教學績效(佔百分之三十)依任教課程、教學效果、教材教案、學生反映意見等項目評分。二、學術著作(教授佔百分之五十、副教授及助理教授佔百分四十):含學術期刊論文與學術論著,並區分為代表著作與參考著作(一)代表著作經兩位相關領域專家審查出版之學術專書一本,或相關領域學術期刊出版之TSSCI,SSCI,SCI,EI,A&HCI論文一篇。教授佔二十五分,副教授、助理教授佔二十分,依著作內容水準、創見與貢獻等項目評分。(二)參考著作1.依任職現等級五年內發表之著作評分。2.取得現等級之學位論文及其所發表之著作不予計算。3.教授佔二十五分,副教授、助理教授佔二十分。4.升等教授論文計分必須達到十七點五分;升等副教授和助理教授必須達到十四分。三、服務與合作(教授佔百分之二十、副教授及助理教授佔百分三十)依其對系或院或學校共同事務及教學研究設施場所等管理之貢獻、參與建教合作研究計畫執行情況、輔導學生課外活動及學術演講以及其他具有特殊成效之服務事項等項目評分。第四章改聘第十五條本所教師取得教育部頒發之高一等級教師證書,於最近三年(應包含其於本校任職期間)內有專門著作者,得申請改聘為高一等級教師,其改聘標準與升等相同。第五章附則第十六條本所教師以學位證書及學位論文送審應聘或改聘任現等級,擬再升等或改聘者,應提原應聘、改聘任現等級之學位論文(含以學位論文發表之著作)以外之學術著作(含代表著作與參考著作),送所教評會評審。第十七條本所教師之升等、新聘、改聘一學期辦理一次,申請者應於規定期限內將有關資料送達本所。所教評會辦理論文宣讀時,應翔實紀錄評審過程、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對擬升等與改聘教師所提出之問題、與教師之說明。紀錄應呈送上級教評會參考。教師新聘案如因教學、研究特殊需要,依行政程序簽請校長同意者,得不受本所時程限制。第十七之一條兼任教師已於本校兼任二學期,每學期任教二學分以上,且申請送審該學期仍在本校兼課者,得經系級、院級、校級三級教評會審議後辦理教師資格審定。惟送審講師者,應有學位論文以外之專門著作。第十八條本所教評會評審結果應於七日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教師對於不予升等、改聘或延長服務情事,認為作業程序有明顯疏失時,得於收到所教評會審議結果通知後三十日內向院、校級專案小組或委員會提出申復、申訴。第十九條本所合聘教師之續聘依行政程序辦理。第廿條本所合聘教師如發生解聘、停聘、不續聘情事,除特殊案件另有規定外,應經所教評會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及參加表決委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後,詳述理由送請院教評會審議。第廿一條本辦法經所務會議通過、報請院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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