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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汽车营销法律法规14.1汽车产品相关法律法规14.1.1汽车产品质量法规14.1.2汽车产品与商标法14.1.3汽车产品与客户法律关系14.1.1汽车产品质量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简介二、汽车形式认证制度三、汽车碰撞(被动)安全性检验制度四、汽车安全检查标准及相关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质量法》)由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公布,自1993年9月1日起实施。《质量法》是我国生产、技术领域中的一部大法,对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推动社会建设和发展,都产生了重大的作用。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简介(一)《质量法》的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1.《质量法》的立法目的2、产品质量的概念及相关术语3.《质量法》的适用范围(二)产品质量责任所谓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违反本法的规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产品质量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二、汽车形式认证制度(一)ISO/TS16949简介1.ISO9000简介2.ISO/TS16949简介(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1.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2.我国政府对汽车产品认证的法规3.我国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制度的特点三、汽车碰撞(被动)安全性检验制度20世纪70年代前汽车技术的发展,主要集中在提高动力性、操纵稳定性、舒适性、制动性以及提高灯光、视野等方面,这些均可称为主动安全性。但是各种汽车交通安全事故仍然频繁发生,于是当汽车发生碰撞事故之后,如何减少人员伤亡即被称之为汽车碰撞(被动)安全性。四、汽车安全检查标准及相关法规(一)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二)车辆识别代号(VIN)管理规则(三)进口汽车检验管理办法(四)国产新车入户免上检测线的相关规定14.1.2汽车产品与商标法一、商标法概述二、汽车标识(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一、商标法概述1.商标法商标法是指规定商标的组成、注册使用、管理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等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商标权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商标使用的专有权。3.商标权的保护商标侵权将承担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4.商标注册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5.商标时效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二、汽车标识(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l.私换汽车标识2.制造和销售假车标3.仿冒汽车配件商标14.1.3汽车产品与客户法律关系一、召回制度二、投诉制度三、索赔制度四、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一、召回制度1.汽车召回制度的含义2.召回制度的形式3.《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4.《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二、投诉制度1.目前我汽车质量投诉的主要问题2.汽车投诉解决问题的难度3.关于汽车质量投诉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三、索赔制度1.消费者在购车时要向经销商索要凭证2.到经销商指定的修理厂进行修理3.索赔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4.双方发生纠纷时的解决途径四、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1.没合格证可拒付款2.修车也有保质期3.工时配件须明码标价4.违反新规将被重罚14.2汽车营销业务相关法律法规14.2.1汽车营销与合同法14.2.2汽车营销与保险相关法律法规14.2.3汽车营销与价格票据法律14.2.1汽车营销与合同法一、我国《合同法》在汽车消费市场合同中的适用二、经济合同的种类三、经济合同的基本内容四、汽车消费市场的主要合同五、合同的法律责任及其风险防范一、我国《合同法》在汽车消费市场合同中的适用1.合同法律关系主体资格2.合同的主要形式(主要是格式合同)3.合同的主要内容二、经济合同的种类(1)销售合同。(2)供应合同。(3)承包合同。(4)运输合同。(5)信贷合同。(6)租赁合同。三、经济合同的基本内容(1)明确规定汽车产品的型号、规格、质量、数量、选装件数量和型号及生产厂家、交货期限,这是汽车销售合同最基本的内容。(2)具体规定交车的方式。(3)明确所购车型的外部色彩(或图案),如用户对汽车的外部色彩或图案、文字有特殊要求时,应在合同中注明,所需费用经双方协商后,也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4)正确规定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方式。(5)明确规定合同双方的经济责任,如厂家对产品的型号、规格、质量、数量、选装件、交货期和交货方式等方面不能履行合同规定时,应在经济上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的责任。四、汽车消费市场的主要合同1.汽车销售合同(或协议)2.与汽车销售合同有关的委托代理合同或委托代理条款3.汽车租赁合同(或协议)汽车租赁合同(或协议)根据租期的长短分短租合同和长租合同4.汽车维修合同(协议)5.汽车贷款合同五、合同的法律责任及其风险防范1.法定合同无效的情形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情形之一者,合同无效。①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同。②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所签订的合同。③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合同。④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的合同,或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无效的经济合同从订立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经济合同的无效由人民法院或者合同仲裁机构确认。确认经济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五、合同的法律责任及其风险防范2.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3.合同的违约责任14.2.2汽车营销与保险相关法律法规一、车辆保险二、车辆保险种类三、保险范围一、车辆保险汽车保险(我国称为机动车保险)定义:是指以机动车或机动车所有人或驾驶员因驾驶机动车肇事所负的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1.保险价值2.无赔款优待3.保险业务中争议的处理方式二、车辆保险种类汽车保险由两部分组成:主险和附加险。1.主险:主要包括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2.附加险:包括下面几个险种:全车盗抢险、车上责任险、无过失责任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风档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自燃损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以及不计免赔特约险等。附加险依附于主险投保,不得单独投保。三、保险范围1.营业车辆(1)不得投保第三者责任险;(2)不得承保不计免陪特约险;(3)外地牌照车不保。使用年限达五年以上的车辆,或四年以上的出租汽车,原则上不予承保;第三者责任险最高赔偿限额:客车50万元;出租车20万元;货车20万元。2.非营业车辆不得承保土方车及环卫清运车。三、保险范围3.摩托车(1)私人用车不保车辆损失险;(2)不得承保全车盗抢险;(3)外地牌照车不保;(4)使用年限达五年以上的摩托车,原则上不予承保。4.各类新车必须提供发动机号及车架号才能承保,只提供一个要素时,不得承保全车盗抢险。承保全车盗抢险时,须在保单“特别约定”栏中加注:“全车盗抢险保险责任从本车取得正式牌照号码后生效”。取得正式牌照号码后,必须在48小时内以批单形式通知保险公司三、保险范围5.有关验车承保的规定(1)凡新车购置价(含购置费)超过40万元的进口车辆,在承保前应由投保人填写《机动车辆保险申报单》。(2)对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最高赔偿限额大于等于100万元的车辆,在承保前须填写“承保验车单”并拍照存档。(3)续保日期与前一保险期限衔接,或中途投保车辆损失险或全车盗抢险的车辆,均须检验车辆。检验时除了对被验车辆拍照外,还需填写《机动车辆保险申报单》并附在投保单后面。(4)验车人必须在“车辆检验情况”一栏中注明对车辆状况的评价,并对车况存在的问题作文字说明。14.2.3汽车营销与价格票据法律一、价格法相关知识二、票据法知识一、价格法相关知识1.价格的含义价格是价值的货币表现,是国民经济运行的综合反映,体现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经济关系。2.价格法的适用范围二、票据法知识1.支票的管理2.发票的管理思考与练习1、在什么情况下合同可以变更或撤销?2、什么是汽车召回制度?3、哪些行为是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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