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专项验收规划、电梯、消防、无障碍设施、防雷装置、节能、工程档案等十三个项目的专项验收,目的是贯彻国家、地市有关规划、环保、安全和使用等方面的强制性要求,并为从事建设工程管理的单位顺利组织竣工验收提供指导。[关键词]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专项验收建筑施工过程中的专项验收,从施工准备、施工过程中和竣工验收前各阶段以南京市为例汇总专项验收项目,包括验收依据、适用范围、验收条件和验收程序,以期对从事建设工程管理的单位有所帮助。1规划验线1.1验收依据《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监督若干规定》实施细则。1.2适用范围新建、翻建、扩建工程。1.3验收条件工程所在场地达到“三通一平”条件,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测绘机构放线,并出具《建设工程测量成果报告书》。1.4验收程序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填写完整的《建设工程验线申请表》(附《建设工程测量成果报告书》),规划监督检查人员在施工现场进行查验,获得许可后,方能进行后续施工。2规划验收2.1验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八条,《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2.2适用范围新建、翻建、扩建工程,增层、外立面改造工程。2.3验收条件建设工程主体和外立面完成,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测绘机构测绘,并出具《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书》,室外道路、管网、园林绿化已完成,消防主管部门已出具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2.4验收程序1)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件批准的内容,全面完成各项建设和环境建设之后,填写《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申报表》,按规定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2)规划监督检查人员在施工现场进行查验,经验收合格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许可证件附件上签章。3电梯验收3.1验收依据《南京市电梯安全监察和质量监督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01号)。3.2适用范围安装、大修、改造后电梯。3.3验收条件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完毕并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3.4验收程序1)合电梯使用单位持核准的开工报告和有关资料向检验机构提出验收申请检验。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自接到检验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安排检验。2)电梯安装、改造完毕并经检验合格后,由安全监察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发给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标志。4消防验收4.1验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六号)《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八条(五)。4.2适用范围《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十四条。4.3验收条件室内防火分区(含封堵)、防火(卷帘)门、消火栓、喷淋(气体)灭火、消防指示灯、消防报警、电气等系统完成联动调试,室外幕墙防火构造、庭院环形路、室外接合器等完成,并自检合格。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消防检测机构检测,并出具消防检测报告书。4.4验收程序1)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A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B工程竣工验收报告;C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D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E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F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G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2)当地公安消防机构进行现场消防验收,验收合格的,出具消防认可文件。5人防验收5.1验收依据《江苏省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5.2适用范围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的防空地下室。5.3验收条件地下人防工程已完成通风、灯具、人防门安装,并自检合格,如:人防工程室外口及三防设备不具备条件,可出具缓建证明及暂不安装证明。5.4验收程序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提前7天书面通知当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与监督,验收合格后15天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6室内环境验收6.1验收依据《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6.2适用范围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及其室内装修工程。6.3验收条件1)室内装饰完成设计内容,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环境检测机构,并签定合同;2)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中游离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浓度检测时,对采用集中空调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在空调正常运转的条件下进行;对采用自然通风的民用建筑工程,检测应在对外门窗关闭1h后进行;3)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中氡浓度检测时,对采用集中空调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在空调正常运转的条件下进行;对采用自然通风的民用建筑工程,检测应在对外门窗关24h后进行。6.4验收程序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环境检测机构现场检测,并出具《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报告》。7建筑节能验收7.1验收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0号)、《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南京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管理办法》(南京市政府令第255号)、《南京市建筑节能备案实施细则》(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宁建法字[2007]298号)。7.2适用范围新建、改建和扩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以及建筑节能备案管理活动。7.3验收条件1)承包单位已完成施工合同内容,且各分部工程验收合格。2)外窗气密性现场实体检测应在监理(建设)人员见证下取样,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实施。3)采暖、通风与空调、配电与照明工程安装完成后,应进行系统节能性能的检测,且应有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7.4验收程序1)民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节能工程进行专项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提前3天通知市墙革节能办到场监督。2)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备案时建设单位需提交下列材料:A.《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备案表》;B.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报告;C.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缴纳凭证;D.南京市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复印件。8无障碍设施验收8.1验收依据《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办法》(2004年11月4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8.2适用范围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城市道路和居住区内无障碍设施,具体详见《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程》(JGJ50-2001)。8.3验收条件完成设计图纸无障碍设施内容,并自检合格,达到《条例》第十条规定要求。8.4验收程序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对无障碍设施进行验收。未按规定进行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9供电验收1)验收依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196号)2)适用范围:增容、扩容的用电工程3)验收条件:施工、供货单位按照供电企业审核受送电装置设计图纸内容完成,并自检合格;签定《供电用电合同》10燃气验收1)验收依据:《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62号)2)适用范围:使用燃气设施的工程3)验收条件:施工、供货单位按照供燃气设计图纸内容完成,并自检合格;签定《供气用气合同》11供水验收1)验收依据:《南京市城市供水管理暂行办法》(宁政发(1995)233号)2)适用范围:使用生活饮用水的工程3)验收条件:经批准的中水设施已联合调试、运转正常,生产给水系统管道已安装完成,并已冲洗和消毒;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水样检测部门取样检验,并出具《水质检测报告》;签定《供水用水合同》12防雷装置验收12.1验收依据《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第11号令)。12.2适用范围《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审查规定》第四条。12.3验收条件屋面、幕墙、金属门窗避系统雷完成设计内容,并自检合格;建设单位委托相应资质的防雷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12.4验收程序1)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A.《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B.《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C.防雷工程专业施工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D.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认定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E.防雷装置竣工图等技术资料;F.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记录和由国家认可防雷产品测试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2)许可机构办结有关验收手续,防雷装置经验收合格的,颁发《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13工程档案预验收13.1验收依据《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宁政发[2008]137号)。13.2适用范围列入城建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工程档案详见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第二条。13.3验收条件承包单位已完成图纸和施工合同内容,且各分部工程验收合格,按照暂行办法要求工程资料(含竣工图)准确、完整。13.4验收程序1)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总包单位按照归档分工分别编制《基建文件卷》、《监理文件卷》及《施工文件卷》,各分包单位编制各自合同范围内工程内容的《施工文件卷》,提交总包单位汇总;其中:竣工图由总包单位绘制,或建设单位另行委托其他单位完成;2)建设单位汇总各单位资料,形成初步《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提请城建档案馆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并出具《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意见》。以上是本人从事项目管理过程中,结合工程实践,汇总而成,具体验收项目依工程而异,而且随着时间也会不断变化,除国家规定外,尚应搜集地方相关规定,具体应向当地建委部门查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毕竟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才负责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和竣工备案手续,其他各单位对专业验收的要求会通过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调,通过申办工程竣工验收和竣工备案手续得以实现
本文标题:专项验收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5343303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