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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对人类解放命题的反思一、马克思的人类解放观1.概述对马克思人类解放思想的广义解释是,把人类从自然的、社会的以及自身的盲目必然性的支配与束缚下摆脱出来而获得自由,具体说包括三点:一是人类从自然界的奴役下解放出来,摆脱盲目自然力的支配,成为自然界的主人;二是人类从旧的社会关系束缚下解放出来,摆脱一切剥削压迫和旧式分工的束缚,成为社会关系的主人。三是人类从剥削阶级的思想观念下解放出来,摆脱传统观念和传统思维方式的束缚,成为社会意识的主人。对马克思人类解放思想的狭义解释则是,将无产阶级从资本主义名义上的政治“平等”而实际社会生活中不平等的“异化”状态中解放出来。刘同舫在《人类解放的进程与社会形态的嬗变》(1)一文中曾对马克思的人类解放思想做了详细介绍:(1)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形态理论关注的是资产阶级“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的关系。马克思认为“私人利益关系的核心无非是由物质生产关系的总和即社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的物质关系”,而这“构成了市民社会的实质性内容”,“市民社会包括社会组织、社会制度、私人社会等。……只要有政治国家存在,就必然有一个与之对应的市民社会存在。这个市民社会当然不一定就是资产阶级社会,它(1)刘同舫:人类解放的进程与社会形态的嬗变,《中国社会科学》2008年第三期。还可以是别的社会,如封建社会等前资本主义社会。”(2)市民社会的特征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得到了最充分的暴露。马克思指出,“真正的市民社会是随同资产阶级发展起来的。因此理解市民社会,在很大程度上也就是理解资本主义社会。这是因为市民社会是资产阶级政治革命的结果。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从中世纪的浑然一体到资本主义时代的相互分离,不是自发实现的,它是资产阶级政治革命的结果。而资产阶级政治革命也就是政治解放。……政治革命消灭了市民社会的政治性质,市民社会从此成为了一个独立的领域而不再受到政治国家‘家长式’的干预”。(3)把“异化的人”重新变为“自由发展的人”是马克思提出“人类解放”之使命所在。马克思认为“(资产阶级)政治解放一方面把人变成市民社会的成员,变成利己的、独立的个人,另一方面把人变成公民,变成法人。”是一种人类文明的进步,但这种政治解放“并不是彻底的没有矛盾的解放。……正如基督徒在天国一律平等,而在人世不平等一样,人民光的单个成员在他们的政治世界的天国是平等的,而在人世的存在中,在他们的社会生活中却不平等。……任何一种所谓人权都没有超过利己主义的,没有超出作为市民社会的成员的人,即作为封闭与自身、私人利益、私人人性、同时脱离社会整体的个人的人。”对于大多数无产者来说,市民社会实现的普遍人权只是形式上的,他在实质上所建立,乃是一种更加强大的压迫型和奴役型结构,即“生产——生活”结构。这种结构造成了无产阶级在现实中的极端不自由和不平等,造成了市民社会中人的本质的严重异化,无产阶级正是这种异化的最全面地体现者。因此资产阶级的政治解放还“不是一般人的解放的最后形式,……只有当人认识到自己的‘原有力量’并把这种力量组织成为社会力量因而不再把社会力量当作政治力量跟自己分开的时候,人类解放才能完成。”马克思所设想的能够取代资产阶级社会的是这样的一种社会:“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社会,将是这样一个集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马克思认为,人类社会将会走过人的依赖性社会、物的依赖性社会以及个人全面发展的社会三个阶段,“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马克思认为:政治解放“不是一般人的解放的最后形式”,人类解放作为对政治解放的扬弃和超越是以“现实的个人”为出发点,以无产阶级为物质力量,以“每个人的自由发展”为前提条件,以“一切人的自由发展”为终极指向的现实自我解放运动。通过这种运动,把“人的世界和人的关系还给人自己。”刘同舫认为,马克思的人类解放思想解决了人类历史上长期存在的“每个人”与“一切人”之间的矛盾及“个体”与“类”的矛盾,……把以往思想家从抽象的人道主义出发,把人的发展归宿点放在“类”上,吹嘘“一切人的发展是个人发展的前提”的理论颠倒过来,将“每个人的自由发展”作为衡量“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前提和条件”……这种以个人身份参加的“真正的共同体”即“自由人联合体”而不是以阶级成员身份参加的“虚假共同体”是对“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市民社会的扬弃和超越。但刘同舫也同时认为,尽管马克思提出了”人类解放”定义和实现路径,但马克思也被“超越市民社会,人类向何处去?这一包含‘终极关怀’的历史观问题所终生‘苦恼’”。2.对人类解放的另类解读从均衡发展观的角度对马克思人类解放理论的解读如下:——把人类从自然的、社会的以及自身的盲目必然性的支配与束缚下摆脱出来而获得自由(即“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可以理解为马克思试图在人类社会系统内部,以及在人类社会系统与自然系统、社会系统与技术系统之间(即人与外部世界之间)建立起协调关系。这种关系属于异质共存均衡关系的范畴。——人类从旧的社会关系束缚下解放出来,摆脱一切剥削压迫和旧式分工的束缚,成为社会关系的主人。……可以理解为马克思力图纠正人类社会存在的投入产出均衡关系失衡(即剥削)和社会分工均衡关系失衡(指的是旧式分工)。——人类从剥削阶级的思想观念下解放出来,摆脱传统观念和传统思维方式的束缚,成为社会意识的主人。……可以理解为马克思试图解决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不相适应的问题。这个议题属于异质共存均衡关系范畴。——将无产阶级从资本主义名义上的政治‘平等’而实际社会生活中不平等的‘异化’状态中解放出来。……可以理解为马克思想解决无产阶级政治权利与经济权利的不平等问题。前面已说过政治权利与经济权利的关系属于异质共存均衡关系范畴。——把“异化的人”重新变为“自由发展的人”是“人类解放”的终极目标。……可以理解为马克思关注的是如何才能让人类社会摆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现实生产力水平的约束以重获“自由”状态的问题。这个议题不仅涉及均衡约束论和均衡权利论,还与其它社会运行基本均衡关系都有关联。——政治解放“不是一般人的解放的最后形式”,人类解放作为对政治解放的扬弃和超越是以“现实的个人”为出发点,以无产阶级为物质力量,以“每个人的自由发展”为前提条件,以“一切人的自由发展”为终极指向的现实自我解放运动。通过这种运动,把“人的世界和人的关系还给人自己”……“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社会,将是这样一个集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在这段论述中,马克思主要说明了个人与共同体的关系问题。而前面章节已指出,“个人与集体”关系属于异质共存均衡关系,同时也涉及层次上下均衡关系(即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人类社会将会走过人的依赖性社会、物的依赖性社会以及个人全面发展的社会三个阶段,“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马克思的这段话很像是个否定之否定的推理,却很符合第一章提到过的“循环均衡模式”(即“回到原点”)。这个理论也与时序前后均衡关系有关,即人类社会发展不能超越资本主义发展阶段。——虽然马克思提出了“人类解放”定义和实现路径,但他也被“超越市民社会,人类向何处去?这一包含“终极关怀”的历史观问题所终生“苦恼”。……这段话的意思是说,马克思作为一个历史唯物主义者自然懂得“市民社会”不仅是资产阶级政治革命的结果也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资本主义阶段的产物,同时从辩证唯物主义的立场出发马克思也应知道存在于人类社会的竞争机制既有推动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作用也会激化社会矛盾,然而在彻底否定资本主义公民社会后,对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共同体”能否真的拥有超过前者的生产力水平和创新活力,马克思本人并没有十足的把握,由于无法看到自己的假说被实践证明是“真理”,马克思会因此感到“苦恼”属于是在情理之中。虽然马克思为实现人类解放设计出了一个宏伟目标,但他提出的路线图——即通过消灭私有制的形式以克服资本主义制度下无产阶级的政治权利与经济权利不平等的弊端,通过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和“按劳分配”制度以解决市场经济的无序竞争和贫富差距等问题,通过饯行“巴黎公社原则”建立共同体治下的“新型人与人关系”等措施,还是略显得理想化甚至有点偏激(即用一种倾向压倒另一种倾向)。马克思人类解放路线图的不完备为日后的社会主义建设实践埋下了隐患,并引发出一系列问题,如社会主义国家建设实践普遍存在法制建设滞后(属于系统内外均衡关系失衡),政府权力过大且官僚主义盛行(属于层次上下均衡关系失衡),工农差别和城乡差别长期存在(属于时序前后均衡关系失衡),社会生产力在经历了高速发展后陷入停滞(属于投入产出均衡关系失衡),政府、企业、个人都存在责权利关系不清和出现产业结构调整缓慢(属于社会分工均衡关系失衡),国民经济发展的比例不平衡和人民内部矛盾日益突出(属于异质共存均衡关系失衡)等。下面对这些问题和现象做进一步说明:(1)与层次上下均衡关系失衡有关的问题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不够完备,为列宁提出无产阶级专政理论留下了发展空间。不过由“工人阶级先锋队”领导的国家治理模式仍属于“社会精英治理”模式。这种社会权力体系内在的不均衡性客观上造成了社会主义阵营国家中普遍存在的政府与群众关系紧张,同级政府监督机构难以有效监督同级政府官员,甚至政府官员越俎代庖决定人大代表资格等现象。(2)与系统内外均衡关系失衡有关的问题马克思否定了“资本主义法权”的正当性,为社会主义国家的执政者忽视法律的作用和拒绝法律监督提供了理论依据。这种权力监督机制的失衡不仅导致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制不健全,也使得各国共产党频繁做出虽然初衷良好但却违背了广大人民大众意愿和利益的事来。在马列主义的人类解放理论背后似乎存在着这样的假设:1)无产阶级革命能够不通过建立法制国家阶段就建成共产主义;2)法律是国家工具,而国家本身就是要消亡的,既然如此无产阶级也就没必要去建立法制国家;3)法律在资本主义社会是维护资本的利益的,由于社会主义社会不存在资本家,因此无须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制度;4)归根结底法律属于一种外在的力量,无产阶级没必要为自己加上一个约束机制,无产阶级通过其代表——共产党的自律就保持其政治先进性和行为的正当性;5)即便为了国家治理需要制定法律法规,它也不如直接采用暴力那样有效。正是由于马克思把资本主义“市民社会”通过民主法制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与生产资料公有制对立起来,从而留下了“究竟无产阶级有没有必要采用法律形式治理国家?”的疑问。(3)与社会分工均衡关系失衡有关的问题正是由于马克思看到了社会分工差异对于形成“市民社会”和阶级差异的负面影响,导致他最终倾向于取消社会分工。不过由于社会分工存在的基础是技术进步(就如同物种的多样性是生物应对环境变化的进化产物),因而人们最多只能协调社会分工而不可能取消社会分工,任何急于消灭社会分工的结果只能是“揠苗助长”即造成新的社会分工均衡关系失衡。红色高棉把城市中的商人和手工业者当成“资产阶级”赶到乡下去,以及新中国为了消灭“三大差别”(即脑力与体力劳动差别、工农差别、城乡差别)片面强调脑力劳动者和体力劳动者“同工同酬”等做法,都让社会生产力受到一定程度破坏,并客观上造成工农差异和城乡差异长期存在,第三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缓慢的结果。至于社会主义国家中普遍存在党政不分、政企不分和司法受行政干预等责权利关系错配现象,也与马克思提出的共同体治理模式只有一个“巴黎公社”原则而缺少完整的国家权力配置体系有关。(4)与投入产出均衡关系失衡有关的问题由于马克思否定了私有制和市场经济的积极一面(如市场竞争机制能促进经济效率提高和激励创新),使得各社会主义国家在经济建设过程中大多忽视市场供求规律(本质是投入产出均衡关系)的作用,并做出违背经济规律的决策,导致社会主义国家都存在社会生产力提高缓慢和经济发展大起大伏现象。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建设实践证明,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计划经济和平均主义分配制度
本文标题:均衡发展观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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