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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审普通程序庭审笔录开庭时间:****年**月**日**时**分开庭地点:********人民法院(or********)审判庭是否公开审理:旁听人数:审判长:主审法官(审判员):书记员:书记员:现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原告:诉讼代理人:被告:诉讼代理人:第三人:诉讼代理人:书记员:下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布法庭纪律:(一)到庭的所有人员,一律听从审判长统一指挥,遵守法庭秩序;(二)不准喧哗、不准鼓掌、不准吸烟、不准乱串、不准呼口号,不准插话或当庭发言,有意见可在闭庭后提出;(三)被法庭问话的人在回答问题时,应自动起立讲话,答完自动坐下;(四)法警有权制止不遵守法庭秩序的行为,对不听劝告的可以勒令退出;(五)为表示对国家法制的尊重,在审判人员入庭、宣判、退庭时,当事人、代理人等要自动起立,其余旁听人员一律保持肃静。书记员:请审判长、主审法官、和议庭成员入席。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已全部到庭,可以开庭。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庭在这里依法公开审理原告****诉被告****一案(or本庭审理的原告****一案,涉及个人隐私or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不公开审理;or本庭审理的原告****诉被告****一案,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庭决定不公开审理)。这是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现在,宣布开庭。本庭审理本案,采取“辩论式”经济审判方式。“辩论式”经济审判方式,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以诉讼参加人为主体,围绕案件事实证据、争执焦点、是非责任和适用法律等问题,在主审法官指导下,通过经济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诉讼言词对抗,实行当事人“当庭陈述”、“当庭举证”、“当庭质证”、“当庭辩论”,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当庭调解”、“当庭裁判”,当庭解决经济纠纷讼争的审判活动方式。希望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按照“辩论式”审判方式的庭审规则依法进行诉讼,积极协助本庭审理案件。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下面核对当事人身份: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诉讼代理人:(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审判长:下面,宣读原告授权委托书、代理权限:被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诉讼代理人:(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审判长:下面,宣读被告授权委托书、代理权限:第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诉讼代理人:(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审判长:下面,宣读第三人授权委托书、代理权限: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组成和议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庭由*****人民法院审判员(or院长、庭长)****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or代理审判员)****、****组成和议庭。由主审法官****主审本案,由本院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以及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以下诉讼权利:(一)有就经济纠纷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述的权利;(二)有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的权利;(三)原告有放弃、变更或补充诉讼请求和理由的权利;(四)被告有承认、反驳原告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五)有随时提出和解请求的权利;(六)有向证人、鉴定人提出发问、要求对证据和鉴定提出说明的权利;(七)经本庭审判人员准许,有查阅和复制庭审材料及法律文书的权利。认为法庭的记录有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以上诉讼权利,你们听清了吗?原告:被告:第三人:审判长:在经济审判庭审过程中,当事人除享有以上诉讼权利外,还有申请审判人员及有关人员回避的权利。你们认为法庭审判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书记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提出事实或理由申请回避。你们听清了吗?是非申请回避?原告:被告:第三人: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你们在诉讼中还应当承担以下诉讼义务:(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如实陈述事实;(二)自觉遵守诉讼秩序,听从法庭指导;(三)主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以上诉讼义务,你们听清了吗?原告:被告:第三人: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和其他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千元一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千元以下三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因此,你们在享有诉讼权利的同时,还必须遵守法庭规则,不得扰乱诉讼秩序。听清楚了没有?原告:诉讼代理人:被告:诉讼代理人:第三人:诉讼代理人: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9条,第130条的规定,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缺席审判;被告提起反诉的,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缺席审判。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阶段,除主审法官进行当庭指导外,履行“听述”、“听证”、“听辩”、“居中”裁判职责。法庭准备阶段结束,开始法庭调查。法官:现在进行“当庭陈述”。经济纠纷案件当事人“当庭陈述”,应当遵守下列规则:(一)应当遵循民主、平等、完整、自愿的原则进行当庭陈述。(二)陈述依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顺序进行;(三)当事人陈述应当围绕诉讼请求和主张、争议焦点等与案件有直接联系的内容进行;(四)在第一次陈述后,发现有遗漏的可以补充陈述;(五)陈述中,陈述的事实应客观、真实、完整、有序,一方陈述时,对方不得打断发言;(六)被告提起反诉的,依上述规则进行陈述。下面,由当事人依序进行陈述。原告:原告诉讼代理人:被告:被告诉讼代理人:第三人:第三人诉讼代理人:主审法官:当事人陈述有遗漏的,可以补充陈述。原告:原告诉讼代理人:被告:被告诉讼代理人:第三人:第三人诉讼代理人:(待续)法官:当庭陈述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在陈述中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经济纠纷案件的证据有下列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当事人“当庭举证”,应遵循下列规则:(一)当事人应当遵循民主、平等、完整、自愿的原则进行当庭举证;(二)当事人当庭举证依照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顺序进行;(三)当事人当庭举证要紧紧围绕与诉讼请求和主张、争执焦点等与案件有直接联系的内容和范围进行;(四)当事人当庭举证应当客观、真实,不得举伪证。如举不出证据,将可能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五)当事人在举证过程中,由举证方宣读后,交由法庭法警转送对方审验,一方不得抢夺、撕毁对方举证的材料;(六)各方证人在某方面作证的,由法律传唤到庭作证;(七)法庭宣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审判长:为便于举证、质证,各方当事人是否有证人出庭作证?原告:被告:第三人:审判长:下面,查明证人身份,交待证人权利和义务:原告方证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工作单位、住址。)被告证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工作单位、住址。)第三人证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工作单位、住址。)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证人应根据法庭的要求,就自己知道的事实出庭作证,是公民义不容辞的义务,对国家法律的尊重。在作证时,应客观、公正地提供证言;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提问,但应当明确、肯定或否定的方式回答各方询问,如有意歪曲事实真相,提供虚假证明,将要承担法律责任。证人,听清楚吗?证人:证人:证人:审判长:请证人暂时退庭,听候法庭传唤。法官:下面,由当事人依序举证。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法官:下面,法庭宣读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法官:现在,开始“当庭质证”。“当庭质证”,首先由当事人之间进行质证、辨证、认证,然后由和议庭认定证据的证明效力。经济纠纷案件当事人“当庭质证”,应当遵循下列规则:(一)当事人应当遵循民主、平等、完整自愿的原则进行质证;(二)凡是证据材料,一律要经过当庭质证;(三)书证要宣读内容,物证要当庭展示,视听资料要当庭播放,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要当庭宣读;(四)当事人任何一方举出的证据材料,可以互相审验、对质、排疑、确认;(五)当庭质证采取逐一质证的方式进行;(六)当事人对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有疑问时,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向鉴定人、勘验人发问;(七)当事人对证人证言有疑义时,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向证人发问;(八)当事人质证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顺序进行;(九)质证应围绕案件事实、理由及请求的范围进行;(十)当事人质证时不得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使用人身攻击性语言;(十一)当事人应对各种证据材料的证明效力进行辩论和反驳;(十二)当事人对证据材料进行审验、质疑、辩驳必须当庭明示是承认或否认的态度。下面,开始质证: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法官:传原告方证人****出庭作证。原告方证人:法官:传被告方证人****出庭作证。被告方证人:法官:传第三方证人出庭作证。第三人方证人:审判长:经征求和议庭成员意见,对通过当庭质证的下列当事人所举之证、法院调取之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证据的法律效力进行确认:原告方的被告方的第三人的证人出庭作证的法院依职权调取的以及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等证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其证明效力予以认定。审判长:刚才,在法庭指导下,对全部证据材料逐一进行了质证、认证和和议庭对证明效力的确认。各方当事人是否有新的诉讼请求、提出新的证据、要求新的证人到庭或重新调查、鉴定、勘验的请求。原告:被告:第三人:审判长:法庭辩论开始。法官:下面,进行“当庭辩论”。经济纠纷案件当事人当庭辩论,应遵循下列辩论规则:(一)当事人应当遵循民主、平等、完整、自愿的原则进行当庭辩论;(二)当事人当庭辩论应当紧紧围绕案件的事实有无、争执焦点、责任大小和适用法律建议等具体问题进行;(三)当事人当庭辩论发言依照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顺序进行;(四)当事人当庭辩论,应遵守辩论纪律,不准使用污秽、讽刺、挖苦等人身攻击性语言;(五)当事人当庭辩论,可分为对等辩论发言、对等反复辩论发言和自由辩论发言三个阶段。对等辩论发言,即按照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顺序依序发言;对等反复辩论发言,即当头一轮辩论发言结束后,对该辩而未辩的事项,可进行第二轮、第三轮对等辩论发言;自由辩论发言,即经过前几辩论发言后,可进行自由辩论,可以直接互相提问,互相辩驳。(六)在辩论中,如果又提出新的证据,则要重新质证,然后再行辩论。现在,开始依序辩论发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法官:法庭认真听取了各方当事人就案件事实、争执焦点、是非责任和适用法律建议等问题所发表的辩论意见。双方是否还有新的辩论意见?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代理人: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现在,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最后意见。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审判长:在法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