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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旗能电铝有限公司文件渝旗铝发〔2010〕158号关于印发《重庆旗能电铝有限公司建设期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公司各部室、各参建单位、各监理项目部:公司项目建设已进入大规模现场施工阶段。为加强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制订了《重庆旗能电铝有限公司建设期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试行)》,并经9月16日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O一O年九月二十八日主题词:施工管理规定通知抄送:集团安监部、战略规划部,县经信委,本公司领导、副总工程师。重庆旗能电铝有限公司办公室2010年9月28日印共印10份2重庆旗能电铝有限公司建设期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使查处违章行为有章可循,违章必究,避免和减少各类人身伤害事故,营造良好的安全文明施工氛围,保证重庆旗能电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旗能公司)重庆铝业环保搬迁大板锭项目顺利实施,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制订本规定主要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二)《安全帽》GB2811,《安全带》GB6095、《手持式电动工具安全技术规程》GB3787、《建筑塔式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GB5144、《起重吊运指挥信号》GB5082、《安全电压》GB3805、《机械设别防护罩安全要求》GB8196、《安全标志》GB2894、《高处作业分级》GB3608、《安全色》GB2893、《安全网》GB5725、《高温作业分级》GB4200、《特种作业人员安3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306、《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钢管脚手架扣件》JGJ130;(三)《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标准》。第三条旗能公司安全环保部是项目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的监管责任部门,负责对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综合监督管理。公司授权的各监理公司监理、各分项工程甲方代表负责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监管。第四条适用范围:凡参加项目建设的旗能公司各有关部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其他相关方及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旗能公司安全环保部安全管理人员、甲方代表依据本规定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其他相关方及其人员进行处罚。经旗能公司授权,监理单位也可依据本规定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第五条各单位应把反违章作为安全管理工作的重点,克服“以罚代管”现象,加强安全教育,规范员工安全文明施工行为,强化员工的安全文明施工意识和“三不伤害”能力,促使员工自觉遵章守纪。第二章违章的分类4第六条作业性违章:指在施工中员工个人不遵守安全工作规程、安全管理规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施工措施的行为,其主要责任是个人。第七条装置性违章:指施工现场的环境、设施和工器具,不符合安全工作规程、安全管理规定的不安全状态,其主要责任是管理人员、设施的主人或直接领导。第八条指挥性违章:指各级管理人员,违反安全法律、法规、法令和保证人身设备安全的技术措施、安全措施进行劳动组织与指挥的行为,其主要责任是指挥者本人。第九条文明施工违章:指在施工中,不遵守工程建设文明施工规定的行为,其主要责任是管理者、操作者,应在事实调查清楚的情况下确定。第十条“二次污染”违章:是指在施工中,不遵守规程、规范,随意性野蛮施工,或不采取防范措施,可能或已造成对已形成的劳动成果损坏或污染的行为,其主要责任是个人或施工负责人。第三章主要原则及一般规定第十一条反违章要坚持“严管重罚”的原则。对违章行为的处罚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不得随意改变处罚扣款标准。要坚决杜绝“说情风”,做到实事求是,严格考核。5第十二条对安全事故的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凡发生安全事故(含未遂事故),必须认真调查、严肃处理,并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和防范措施。第十三条对安全设施、个体安全防护装备等不能满足安全施工需要,以及无安全施工措施和未经交底的施工项目,施工人员有权拒绝施工,并向旗能公司安全环保部举报。第十四条施工中已有审批过的安全施工措施,但由于领导不予安排而产生的装置性违章演变为指挥性违章,责任者是违章指挥者本人。但作为下属,明知是违章指挥而不抵制,亦应负同等责任。第十五条对在一个月内重复违章的人员,可视情节加倍处罚,并由其管理单位重新进行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有完整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有健全的施工指挥系统和岗位责任制度。各项目部应每周至少应组织一次安全检查。第十七条按照国家、行业有关要求及本规定进行的各种措施、方案、规程贯彻;安全会议、安全检查、安全学习、设备检查均应形成书面记录。无记录视为未完成该项工作。第四章违章处罚标准6第十八条作业性违章(一)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每发现一次,处罚责任人或责任单位100~500元:1、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或不系帽带,坐、踢安全帽;2、进入施工现场穿高跟鞋、露脚指的凉鞋、拖鞋、裙子,赤膊进入施工现场;3、酒后进入施工现场;4、随意移动、损坏、拆除安全设施或移作他用;5、私拉乱接电源;6、将电源线钩挂在闸刀上或直接插入插座内使用或一闸多用;7、使用的手持电动工具或建筑电动机械(潜水泵、打夯机、磨石机、无齿锯、木工机械等)配电盘未装漏电保护;8、用氧气作为通风的风源或吹扫衣着;9、将点燃的焊、割炬挂在工件上或地面上,或作照明用;10、高处作业随手抛掷工器具、材料等物件;11、高处作业的工器具不系保险绳、无防坠落措施;12、高处作业时,施工材料、工器具等放在临空面或孔洞附近;13、高处作业使用撬棒时双手施压;714、在高处平台、孔洞边缘、安全网内休息或倚坐栏杆;15、擅自穿越安全警戒线;16、在不合格的脚手架或不牢固的构件上工作;17、擅自拆除上下爬梯、孔洞盖板、栏杆、隔离层,或经批准拆除上述设施但未设明显警告标志以及未及时恢复;18、非专业架子工搭、拆脚手架;19、使用不规范的梯子或损坏严重的梯子,或梯脚无防滑措施;20、两人站在同一梯子上工作,或站在最高两档上;21、上下梯子时面部朝外或手拿工具、器材等;22、站在石棉瓦、油毡、苇席等轻型简易结构的屋面上施工,无可靠措施;23、起重工作无统一明确的指挥信号,盲目指挥;24、操作大型机械人员在驾驶室内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或擅自脱岗;25、施工用钢丝绳未及时回收;26、钢丝绳在已安装好的设备、构件上抛锚;27、带棱角、刃口的物件未包、垫起吊;28、起吊钢板、管子、毛竹、钢材等较长易滑构件时采用兜吊的方式;29、起重机工作完毕后,未及时摘除吊钩上的千斤绳并将吊钩升起,或未切断电源;830、将双链条葫芦拆成单链条使用;31、无证操作、驾驶各种机动车辆;32、施工机械、机动车辆超铭牌使用;33、现场车辆运输装运设备未绑扎牢固、或装运材料散落地面;34、转动机械的操作人员在工作时戴手套作业;35、用砂轮机、车、钳、钻等切割机械不戴防护眼镜;36、随意损坏用电设施或照明灯具;37、随意损坏消防器材或挪作他用;38、随意堵塞消防通道或取用消防水;39、施工现场随意用明火取暖;40、焊接、切割工作前未清理周围的易燃物,工作结束后未检查清理遗留物,以致留下火种;41、打锤时带手套或挥动方向对着人;42、高处清理垃圾时抛掷或阻塞垃圾通道;43、随地大小便;44、施工现场自行车、摩托车不停放在指定区域,随便乱放;45、现场设备开箱后,未及时回收整理,或用箱板当脚手板使用;46、掉在安全网或防护棚内的杂物,在收工前未及时清理;947、高空拆模板未按“安规”要求进行,运到地面的模板,堆放杂乱;48、施工场所未做到随作随清,一日一清;49、未经同意,随意损坏施工道路,或随意损坏、堵塞排水通道,或随意断电。(二)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每发现一次,处罚责任人或责任单位501~2000元:1、对有压力、带电、充油的容器施焊或未采取措施对盛过油的容器施焊;2、厂内机动车辆行驶时,违章载人;3、操作链条葫芦时,站在葫芦的正下方;4、跨越或手扶正在运行的卷杨机及设备的钢丝绳;5、起吊大件或不规则组件时,未拴以牢固的溜绳;6、起吊埋在地下的不明物件;7、氧、乙炔瓶等易燃、易爆危险品无安全措施起吊;8、不按规程、规定拆除脚手架,拆除时上下同时作业或将脚手架整体推倒;9、沿绳梯、钢爬梯、脚手架立杆等攀爬或任意攀登高层构筑物、攀爬钢结构立柱、斜撑或在横梁上行走,无可靠的防坠落措施;10、高处进行追跑、打闹、打架等;11、高处作业未按规定要求系挂安全带,或使用破损不10符合要求的安全带;12、将卸下的焊、割炬或从供气阀上卸下的皮管放入管道、容器、箱罐、坑井沟道、工具箱内;13、未经设计、监理同意,在构筑物上任意打洞者;14、运行中将转动设备的防护罩打开或将手伸入遮栏内,戴手套或用布、棉纱对转动部分进行清扫或检查维修等;15、在机械的转动、传动部分保护罩上坐立行走或将手触摸运转中机械的转动、传动、滑动部分及旋转中的工件;16、施工电梯运行时电梯门或层间门关闭不严;17、不遵守施工电梯限载要求,强行进入或人货混载;18、在易燃易爆或禁火区域携带火种、吸烟、动用明火、穿带铁钉的鞋;19、不及时关闭乙炔、氧气阀门就离开工作岗位;20、乙炔、氧气皮管混用;21、高处电、火焊作业,对下方的设备不采取防火隔离措施、或在地板砖、网格栅等处施工未采取保护措施;22、在金属容器内施焊时,容器外未设专人监护;23、非起重人员指挥起吊及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24、吊物捆扎、吊装方法不当;在吊物上堆放,悬挂零星物件;25、起吊超过额定负荷的吊物且无措施;1126、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起吊;27、吊车吊重物直接进行加工作业;28、歪拉、斜吊,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附有浮游物时起吊;29、凭借栏杆、脚手架、瓷件起吊物件;30、搭乘载货吊笼;31、非操作工操作起重机械。第十九条装置性违章(一)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每发现一次,处罚责任人或责任单位200~500元:1、配电盘、电源箱、非防雨型临时开关箱等配电设施无可靠的防雨设施,未加锁;2、电焊机、卷扬机等小型施工机械无可靠防雨设施;3、在金属容器内、管道内、潮湿的地方使用的行灯电压大于12v;4、焊把或电焊机二次线绝缘不良,有破损;5、电焊机外壳无接零保护或一次线长度超过5米;6、施工区域电焊线、电源线不集中布置,走向混乱,过通道无保护措施;7、电气安装工器具、绝缘工具未按规定定期试验;8、便携式电源盘无漏电保护器或漏电保护器失灵;9、现场使用不规范的便携式电源盘、刀闸、电源板;1210、出库的电动工具、机械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11、防护隔离层、安全网搭设不牢固、不可靠;12、高处作业的水平梁上未设置水平安全绳;13、深沟、深基坑四周无安全警戒围栏、夜间无警示红灯;14、夜间作业无足够的照明;15、高处交叉作业、拆除工程等危险作业,四周无安全警戒线;16、安全设施损坏或有缺陷未及时组织维修,或更换工作完毕后不回收,或不及时回收;17、易燃、易爆区、重点防火区、消防器材配备不齐,不符合消防规程的要求,无警示标志;18、消防器材不定期检验;19、现场消防、紧急救护通道不畅通;20、起重机具未按规程要求定期检验;21、起吊的重物在空中长时间停留;22、小型施工机械停用一周后,未回收或退库;23、机械转动、带电部分无保护罩;24、建筑材料不按规定卸车、存放或占道;25、拆除的木材、脚手架、钢模板、架杆等不及时运走,堆放杂乱;26、现场材料、构件、设备堆放杂乱,未分类摆放;1327、办公室、工具房、车间等地方的室内、门前或周围杂乱。28、氧气、乙炔安全距离小于5米或距明火安全距离小于10米。(二)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每发现一次,处罚责任人或责任单位501~3000元:1、起重机械制动、信号装置、显示装置、保护装置失灵或带病作业;2、使用不合格的吊装工器具。3、施工电梯、吊笼带病运行
本文标题:建设期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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