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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009锅炉改造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合同甲方:乙方:日期:二0一二年六月一日1甲方(用能单位)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签约代表联系人通讯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开户银行账号乙方(节能服务公司)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签约代表联系人通讯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开户银行账号鉴于本合同甲乙双方同意按“合同能源管理能源费用托管”模式就XXXXX锅炉改造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或“本项目”)由乙方投资进行节能改造、设备更换、运行管理等节能服务,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乙方能源托管费用。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GB/T24915-2010合同能源管理标准格式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锅炉改造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合同第1节术语和定义双方确定: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技术术语,其定义和解释如下:1.1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xx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向用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收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1.2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以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实施的节能项目。1.3节能服务公司节能服务公司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施工、设备安装、调试、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1.4能源本合同提到的能源,除另有注明外,指自来水、电、气。1.5能源系统指制造、转换、输送、使用能源的设备、设施。1.6能源系统管理指经甲乙双方协商,把原由甲方负责运行、维护的能源系统,以一定的条件交由乙方运行、维护。1.7运行费用对能源系统进行运行所发生的人员、材料和设备费用。1.8维护费用对能源系统进行维护所发生的人员、材料和设备费用。1.9环保费用满足环境保护、节能降耗所必须付出的各项处理费用,不能满足环境保护、节能降耗要求而付出的职能部门的处罚费用。锅炉改造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合同1.10年能源费用甲方每年支付的水、电、气费用。1.11节能收益指甲方每年消耗的总费用和本合同约定的基期对应的费用基数的差值。1.12年能源费用基数甲方2010年11月-2011年11月支付的能源、运行、维护、环保费用作为甲乙双方基数按节能收益的基期基数,2012年11月以后和2011年11月到2012年11月相比,因为甲方建筑面积变化,能源价格变化,甲乙双方按照约定的算法或协商对能源费用基数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基数作为新的年能耗费用基数生效。1.13基期双方约定的能耗费用计算基准期,通常以月为单位。1.14基期基数基期内,甲方全年实际消耗的水、电、煤气、运行、维护、环保、人工等总费用。1.15计算期合同期内,双方约定的付款周期。1.16计算期基数计算期内考虑因建筑面积和能源单价变化等因素而调整后的能耗基数。1.17计算期节能量计算期内,计算期基数与甲方实际发生的能源总费用的差值。1.18计算期节能率计算期内,计算期节能量与计算期基数的比值。1.19年节能量合同期内,某年计算期节能量的总和。锅炉改造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合同1.20年综合节能率合同期内,年节能量与全年计算期基数总和的比值。第2节项目托管期限本项目的合同期限为10年(最后一年以完成一个跨年供暖季结束为止)。自2012年6月1日始,至2022年5月30日止。第3节项目托管范围3.1乙方管理范围:锅炉房设备及水、电、气系统3.1.1锅炉房设备:锅炉主机、辅机、控制系统3.1.2水系统:供暖系统用水、热水管线、供暖管线3.1.3电系统:供暖系统用电设备和线路。3.1.4天燃气:供暖系统用气设备和管线3.2乙方承担的管理事项:3.2.1制定详细的运行规程和系统维护规程。3.2.2制定详细的人员管理规章制度和节能管理规章制度。3.2.3承担设备的更新、系统的运行、维护、检修工作及承担相应费用。3.2.4整理汇编系统改造资料和运行、维护、检修记录。3.2.5负责系统所在区域的清洁工作。3.2.6甲方授权乙方管理的其它事项。3.3用能保障供暖时间:每年11月10日开始供暖,到3月31日停止供暖,正常为五个月,计150天,可根据天气变化和政府规定增加机动天数,增加费用锅炉改造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合同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根据国家建设部最新颁发的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规定,除楼自身原因外,供暖期间保证室内温度不低于18℃。第4节项目托管费用4.1托管费用本合同第3节约定管理范围的运行、维护费用、环保费用、能耗费用等为每年定额壹佰xx万元整(¥1,500,000元)。4.2托管费用调整如果甲方建筑面积增加,则甲乙双方对增加部分的运行、维护费用进行协商,根据协商的结果调整本条约定的管理费用。如甲方建筑面积减少,则甲乙双方对减少部分的运行、维护费用进行协商,根据协商的结果调整本条约定的管理费用。4.3托管费用支付甲方按照甲乙双方确认的年托管费用基数分摊到每月,供暖季首月前20日内甲方支付给乙方首个供暖月的费用,剩余供暖季月份按照上月15日甲方支付乙方下月托管费用。托管费用按月支付,甲方在供暖季首月份开始前的10天内支付给乙方总能耗费用基数150万的30%计××万元。在每年的12月15日-31日内甲方把剩余总能耗费用150万元的70%支付给乙方。第5节项目方案设计、实施和项目的验收5.1乙方投资实施节能改造的范围包括:原锅炉房设备更换、改造、采暖系统、动力电系统,具体指标见附件1。5.1.1乙方按照“附件1:XXXXXXXXXXX改造方案”的约定,为甲方实施整体节能改造。5.1.2按照:“附件2:能源系统节能改造和监督实施细则”所约定,由甲方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锅炉改造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合同5.1.3合同期内,乙方应在每个供暖季结束后30天内,向甲方提交节能报告,总结系统节能情况。5.2甲乙双方应当按照本合同项目技术方案的要求以及本合同的规定进行本项目的实施,因时间关系第一年度没有实施部分可在第二年继续完成完善。5.3甲乙双方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范的规定进行项目验收。5.4双方确认本项目的实施内容和供暖范围按照附件3:甲方2010年-2011年(供暖季)建筑面积情况执行。第6节节能收益分享6.1年综合节能收益率本项目的综合收益率预计为15%。6.2年能源托管费用基数年总费用为150万元(2010年12月至2011年11月),具体费用统计表如下:耗能量及费用电煤气用量单价年费用用量单价年费用万KWh/年元/KWh万元/年万立方米/年元/立方米万元/年116.90.7284.1681701170总费用254.2万元以上费用以甲方2010年-2011年(供暖季)的财务支出确定(凭证复印件详见附件8)。注本合同签订以后,新增(减少)建筑面积,其锅炉改造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合同能耗基数按照“附件4”确定的计算方式计算(水的计量单位为吨,气的计量单位为立方米,电的计量单位为千瓦时)。6.3分享比例根据节能效益,计算双方分成。本合同效益分成模式采用逐年比例调节的方式,具体如下:在合同期前三年(2012年-2014年的三个供暖季),产生的节能效益,全部归乙方所有;在合同期第四年到第十年内(2015年-2022年的七个供暖季),产生的节能效益,乙方获得90%,甲方获得10%;6.4能源价格比原能耗基数计算时的单价涨价时,会造成节能改造后的能源费用虚高现象,但并未影响乙方改造后的节能率,因此不能将其差额在乙方应得的节能效益中扣除。6.5月能耗基数有以下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本合同确认的(上一年)年能耗基数月平均值所对应月的能耗(水的计量单位为吨,煤气的计量单位为立方米,电的计量单位为千瓦时)。第二部分:新增(减少)建筑面积的能耗基数按照附件5约定的计算规则予以确认【新增(减少)的建筑面积能耗=上年度对应月单位面积能耗×当期当月较上年度对应月新增或减少的建筑面积】。6.6如双方对节能收益的某部分存在争议,该部分的争议不影响对无争议部分的节能收益的分享和相应款项的支付。6.7如果一方申请国家部委或者其它与本项目有关的节能专项奖金或者补贴,对方xx积极配合。第7节甲方的义务7.1如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本项目的实施必须由甲方向相应的政府机构申请xx、同意或者批准,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请求,及时申请该xx、锅炉改造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合同同意或者是批准,并在本合同期间保持其有效性。甲方也应当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协助其获得其他为实施本项目所必需的xx、同意或者是批准。7.2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及时提供节能项目设计和实施所必须的资料和数据,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并由主管人员予以确认。7.3甲方须向乙方提供节能项目实施所需要的现场条件和必要的协助,如清理施工现场、设备试运行等。7.4根据培训计划的相关规定,指派具有资质的操作人员参加培训。7.5甲方应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协助,配合乙方开展节能量测量和验证。7.6甲方应根据项目方案的相关规定,及时协助乙方完成项目的试运行和验收,并提供确认安装完成和试运行正常的验收文件。7.7甲方应当根据项目方案的规定,为乙方进行项目的建设、维护、运营及检测、修理项目设施和设备提供合理的协助。7.8节能效益分享期间,如设备发生故障、损坏和丢失,甲方应在得知此情况后及时书面通知乙方,配合乙方对设备进行维修和监管。7.9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向乙方付款。7.10甲方应当将与项目有关的其内部规章制度和特殊安全规定要求及时提前告知乙方、乙方的工作人员,并根据需要提供防护用品。7.11甲方应当协助乙方向有关政府机构或者组织申请与项目相关的补助、奖励或其他可适用的优惠政策。7.12甲方有义务提供给乙方准确的建筑面积数值及变化数值,并由主管人员予以确认。7.13甲方应承担该项目验收合格后,因甲方原因院内道路、建筑、部门调整或搬迁等原因,造成水、电、天然气系统、供暖管线系统的改造费用。7.14甲方积极配合乙方开展节能降耗工作,减少不合理的高耗能设施使用;7.15甲方不干涉乙方依法或依本合同实施的正常能源系统监管活动;锅炉改造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合同7.16甲方授权乙方对妨碍系统正常运行或浪费能源的行为进行处理(包括制止、罚款、要求对方赔偿经济损失等),具体处理的依据为甲方的管理制度或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制定的管理制度。第8节乙方的义务8.1乙方应当按照附件的项目方案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本合同的规定,按时完成本项目的方案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工作。8.2乙方应当确保其工作人员和其聘请的第三方严格遵守甲方有关施工场地安全和卫生等方面的规定。8.3乙方应当依照培训计划的相关规定,对甲方指派的操作人员进行适当的培训,以使其能承担相应的操作和设施维护要求。8.4乙方应当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要求,申请除必须由甲方申请之外的有关项目的xx、批准和同意。8.5乙方安装和调试相关设备、设施应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施工管理法律法规和与项目相对应的技术标准规范要求,以及甲方合理的特有的施工、管理要求。8.6在接到甲方关于项目运行故障的通知之后,乙方应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完成相关维修或设备更换。8.7乙方应当确保其工作人员或者其聘请的第三方在项目实施、运行的整个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8.8乙方应配合甲方开展节能量测量和验证。8.9乙方投资完成附件2内规定的能源系统节能改造。8.10乙方对改造后的能源系统实施监督管理,保障甲方的能源系统正常供应。8.11乙方配合甲方,做好节能宣传工作;8.12乙方负责引进先进技术,对用能系统进行后续节能优化,协助甲方参与节能评比活动;锅炉改造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合同8.13乙方遵守甲方的各项规定,不损害甲方利益;8.14乙方建立系统和管理档案,并报甲方职能部门备案壹份;8.15甲乙双方要共同制定用能管理制度(包含相应的违规惩罚制度);8.16对于超出必要和合理范围使用能源的现象,乙方有权对相应人员提出建议、警告、直至提请甲方罚款。罚款由甲方执行,所得归甲方所有。甲方有义务向乙方出示执行结果,对于乙方按照协议规定提出的罚款请求,甲方不执行
本文标题:锅炉改造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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