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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苏高新财经〔2010〕12号━━━━━━━━━★━━━━━━━━━关于明确我区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及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标准的通知苏州高新区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央、省、市有关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委托的高新区政府或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及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其相关收费标准明确如下:一、工程招标代理收费:执行“计价格〔2002〕1980号”文和“苏价费字〔2009〕119号”文规定,标准如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收费标准表序号工程标底造价M(万元)费率(不含编标)备注1M≤1003500元/次固定收费2100M≤5000.34%累进制136003500M≤10000.27%累进制135004M10000.17%5万元封顶5专家评标费300元/人一个标段7位评委,每位300元;竞价项目或多个标段同时开标的,由代理机构提供专家评标费支付依据,按实结算。说明:1、上述标准不含标底编制费,标底编制费按相关规定另行计取。2、若废标再招标,按原收费标准的30%计取,专家评标费按实际发生计取。3、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设计招标委托代理,则代理收费标准为固定价3500元/次。4、无标底工程项目,费率基数按中标价执行。5、本规定中未尽事宜,由双方在合同中明确。原则上应选择经高新区财政局备案并有合同关系的招标代理单位服务。招标代理合同由建设单位与招标代理单位直接签订,工程类项目不得在招标文件中约定由中标单位支付代理费用。设备招标代理费按“计价格〔2002〕1980号”文相关规定的70%计费,由中标单位支付。二、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执行“苏价服〔2004〕483号”及“苏价费字〔2009〕119号”文件规定,通过与咨询单位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附加协议”予以约定,标准如下:(一)标底编制1、按照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标准“苏价服〔2004〕483号”文件规定的70%计费,收费基数以标底价为准,应扣除预留金和暂定价;2、如编制标底时,有两幢以上设计相同的项目,编标时只需编制一幢标准建筑,但造价汇总时为若干幢的总价,则咨询费用以一幢建筑的造价为标准收取A,其它按A*30%合计收取。同时以若干栋的总价为收费基数计算的收费为最高限价;3、工程量清单或标底经审核误差率超过±3%,在5%以内的,编制费按规定收费的50%计取;误差超过±5%的,不支付编制费;4、编制施工图预算、标底及投标报价的费率不包含钢筋及预埋件计算,如需计算钢筋及预埋件则按12元/吨*70%另行计算。(二)预算审核预算审核参照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标准“苏价服〔2004〕483号”文件规定中的编制预算的70%收费。(三)结算审核1、按照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标准“苏价服〔2004〕483号”文件规定的70%收取,采用“基本收费+追加费用”方式;2、如乙方审核后的工程决算经国家审计,国家审计核减率超3%时,则扣审计费的20%;国家审计核减率超5%时,则扣审计费的50%,同时给于审计事务所及审计负责人书面警告,国家审计核减率超10%时,则扣审计费的100%,同时该项目审计人员不得再进行甲方的审计业务,对审计事务所会进行严肃处理,并报市造价管理部门备案。(四)工程进度款审核工程进度款审核的收费基数先按项目总投资计算,待工程结束时以实际付款数调整。市政、交通工程(包括雨水、污水、桥梁、路灯、自来水等)取费费率为0.6‰,建筑安装装饰工程(包括其配套附属工程)取费费率为1‰,其他工程取费费率为0.8‰。要求乙方对工程形象进度进行现场跟踪核查,防止超形象进度付款。对进度报表审核要及时,不能出现差错,如因咨询单位造成审核失误,出现工程款超付或未按财政规定付款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五)工程询价及其它1、当咨询收费金额在600元以下时,可按600元收取;2、标底中包含暂定价的工程,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暂定价部分需询价或编制标底时,参照相关标准另行收费;3、凡委托咨询单位进行工程、设备、材料等询价的,按业主要求对询价内容进行出具咨询报告。询价报告中子项超过5项或总价超过100万元的项目,按每1000元/份支付咨询费用,其他项目600元/份;4、凡业主要求咨询单位派造价工程师参加竞价工程的评标活动时,按每人每次300元支付专家评标费用;5、如有重大调研项目,双方另行协商咨询费用;6、对造价在1亿以上的项目,甲方可通过招标方式另行确定咨询单位;7、审计等费用的结算每季度结算一次,结算报表附每项工程的标底编制报告和审计定案书。(六)说明预、决算核减率超过5%的审核费用由施工单位直接支付给中介事务所,特殊项目(供电、电信等)或专业性较强的除外。最低收费、基本费和核减率5%以内的审核费由委托单位支付。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二○一○年三月一日抄送:区审计局、区监察局、区发改局
本文标题:苏高新财经[2010]12号-1新代理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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