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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业务内部会审制度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和规范不动产登记管理工作,严格依法行政,经研究决定对不动产登记重大事项实行中心业务内部会审制度。现将会审有关内容规定如下:一、会审事项本制度所指的会审事项是指无需提交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长专题会议、中心主任办公会讨论的事项。(一)不动产各类历史遗留、疑难登记的受理审核;(二)业务流程的优化再造;(三)不动产权属纠纷的调处;(四)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受理;(五)难以适用现行政策法规规定,或情况较为复杂的疑难事项;(六)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二、参加人员会议由中心主任主持召开,副主任、各科室负责人、相关业务骨干参加会审。根据会审需要,可邀请局相关科室和有关专家列席会议并提出意见。三、会审程序(一)有关业务承办科室向会审会提交有关业务事项的基本情况和需决策事项,经承办科室研究后,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经分管副主任审查同意后,提请内部会审,会议具体日期由综合科提前通知。(二)承办科室向会议汇报问题,应当准确反映内容并着重说明提交审议的重点难点问题。会审主持人应当根据会审讨论情况提出会审意见,参加会审人员应当对会审意见表明态度。(三)对会审形成的一致意见,在会审会主持人或主要负责人予以最终确认后,作为集体决策结果报局综合科备案后予以实施。(四)综合科负责会议的记录、相关文件的印发及存档。磐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吉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综合科2017年10月8日印发(共印17份)
本文标题:06-2-磐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业务内部会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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