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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018年公安分局处置征地拆迁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为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置因征地拆迁工作引发的群体性上访事件,维护社会稳定,推进“平安芙蓉”,“和谐芙蓉”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湖南省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XX市公安局处置突发事件总体预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一、指导思想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区公安机关等力量,以维护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为目标,以防止聚众打砸抢烧、严重堵塞交通、围堵冲击党政机关等为重点,正确区分和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力争把事件制止于始发状态,控制在尽可能小的局部范围内,尽最大努力确保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切实维护政治稳定和社会稳定。二、适用范围本预案主要适用于因征地拆迁工作引发的到党政机关及重要场所聚集、阻塞交通、非法占据公共场所等群体性上访事件的预防、预警及处置工作。一级处置主要包括:(一)人数较多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及在上述活动中出现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二)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罢工、罢课、罢市;(三)非法组织和邪教等组织的较大规模聚集活动;(四)聚众哄抢国家仓库,重点工程物资以及其他公私财产;(五)较大规模的打砸抢、聚众械斗事件;(六)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的其他群体性行为。二级处置主要包括:(一)聚众围堵、冲击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重要警卫目标、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枢纽以及其他要害部位或者单位;(二)聚众堵塞公共交通枢纽、交通干线、破坏公共交通秩序或者非法占据公共场所;2/8(三)在大型体育比赛、文娱、商贸、庆典等活动中出现的聚众滋事或者骚乱;(四)集体上访活动中影响工作秩序、社会秩序;(五)治安灾害事故。三级处置主要包括:(一)辖区内发生的一般性治安事件(二)因民间纠纷、拆迁、征地、土地、山林、水利等权属纠纷,以及环境污染等原因引起的治安事件、三、处置原则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应遵循下列原则:(一)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处置的原则。群体性治安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要积极建议党政领导和主管部门领导亲临现场,做好矛盾化解工作。要维护好现场秩序,保护党政机关等重点部位及现场工作人员的安全,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二)防止矛盾激化原则。对参与群体性治安事件的群众,要坚持“可散不可聚、可解不可结、可顺不可激”的原则,以教育疏导为主,力争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或初始阶段。(三)慎用警力和强制措施原则。要根据群体性治安事件的性质、起因和规模来决定是否使用、使用多少和如何使用警力,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来决定是否采取强制措施。要防止使用警力和强制措施不慎而激化矛盾,防止警力和强制措施当用不用而使事态扩大。(四)慎用武器警械原则。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现场的民警应当携带必要的警械装备,但不得携带武器;现场外围备勤的民警可以根据需要配备武器。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严格依照《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使用催泪弹和武器须经现场指挥批准。(五)依法果断处置原则。对围堵、冲击党政机关、卧轨拦车、阻断交通、骚乱以及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活动,要抓住时机,坚决依法果断处置,控制局势,尽快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蔓延。四、组织指挥(一)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实行各级公3/8安机关首长负责制。三级处置由各辖区派出所所长负责现场处置;二级处置由分局局长指定的其它局领导或值班局领导负责现场处置;一级处置由局长负责现场处置;重大复杂或敏感的群体性事件上报市局,由市局负责现场处置。(二)分局成立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政委任副组长,其他副局长任现场指挥,局办公室及机关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小组成员。(三)发生重大群体性治安事件,应成立基地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基地指挥部由分局局长或局长指定的局领导担任总指挥。基地指挥部设在分局五楼会议室,主要职责:及时向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报告事件的情况和准备采取的重大措施;决定以本级公安机关的名义发布有关紧急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命令和通告;统一组织、调动、使用各警种警力和武器装备;根据党委、政府、上级公安机关的决策、指令和现场实际情况,决定采取相应处置措施。现场指挥部由分局一位局领导担任总指挥。分局其它副局领导担任副总指挥协助工作。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根据基地指挥部的指令和授权,组织实施处置工作;可视情决定实施现场管制措施;紧急情况下,有权决定采取控制现场事态的一切有效处置措施,但事后应立即报告基地指挥部。五、警力的组织和职责分工(一)调动警力规定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调动警力50(含)人以下的,经分局批准;调动50人以上200(含)人以下的,须报经市公安机关批准;调动200人以上的,须报经省级公安机关批准;跨地区调动的,应当报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批准。批准机关和调动机关应当分别及时把批准情况和警力调动部署情况向各自的上级公安机关报告。情况特别紧急,不及时调动警力采取果断措施难以控制事态时,可以边出警处置边迅速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三级处置是辖区发生群体性治安事件人员达50(含)人以下的,各辖区派出所根据现场情况安排警力前往处置。二级处置是辖区发生50人以上200(含)人以下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分局根据预案可调动全局1/3或1/2警力现场处置。一级处置是辖区发生200人以上的较大规模群体性治安事件,分局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分局可调动全局警力处置。(二)调动武警规定4/8调动使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参与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应当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部署和兵力调动使用批准权限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7]2号)的规定。(三)警力的组织l、一旦发生群体性治安事件,全体参战人员都要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作好紧急动员,实行整体作战。2、分局值班室及值班局领导接到群体性治安事件发生的报告后,应及时做出以下先期处理工作:(1)向局主要领导汇报,并报告区委、区政府和市公安局;(2)指派相关职能部门进一步了解掌握事态情况和动向;(3)应视情发出相应的警力集结预警令。分局调动警力时,以手机短信形式发送信息,收到信息的民警应在规定时间内以最快的速度赶到指定的集结地待命。(4)各单位接到指令后,要落实好非杀伤性器材,及时将警棍、警绳、手铐、手电、约束带、喊话器、警戒带、防暴头盔、防割手套、盾牌等装备就绪,根据指挥部的指令,适时地应用。(四)职责分工发生群体性治安事件,分局各部门务必按照以下职责和任务分工实施:1、情报信息工作。由国保、治安负责。要依靠治安积极分子,充分发挥隐蔽力量作用,密切注视深入收集深层次的动态,努力将不安定因素发现在酝酿初期状态。2、现场取证勘查工作。由刑侦、网监负责。要以公秘相结合方式,采用录音、照像、摄像等手段全力以赴做好现场取证、勘查工作,要按照既有操作人员又有保护人员的要求,明确分工、落实任务。刑侦大队要组织一定的公秘相结合监控小组,注意事件现场的社会面控制,适时抓捕违法犯罪分子。3、审查处理工作。由刑侦、辖区派出所、法制等部门负责,及时审查抓获的违法犯罪分子,查清其性质和基本情况,作出相应处理。4、现场处置工作。由治安、交巡警、武警、消防等部门及辖区派出所警力共同负责,具体分工如下:(1)辖区派出所民警,由分局指定一名局领导负责,以公开治安管理形式赴5/8现场,维护好现场治安秩序,教育疏散围观群众,监视控制身处现场的有劣迹人员,配合实施强制处置,适时抓获现行违法犯罪人员。(2)治安大队根据现场指挥部命令,深入现场开展宣传教育疏导工作,并根据需要落实好高音喇叭宣传车和手提喇叭,适时以治安当局发言人的名义,发布有关警告和通令。(3)由分局报请市局调派交巡警、武警等警力,交巡警、武警的警力作为处置工作的主力和尖刀,担任强行拦截、隔离、驱散、强制制止平息事态的任务。应根据需要落实警棍、盾牌、催泪弹等非杀伤性器材。(4)由分局报请市局调派消防部门参加,消防部门担负可能出现火情的扑灭任务,同时作为拦截、驱散的力量落实好高压水龙消防车及人员参战。5、交通管制工作。由市局交巡警部门负责。主要负责疏散现场行人、车辆,维护现场周围的交通秩序。必要时对现场实施封闭式交通管制,禁止无关车辆及人员通行。6、信息指挥工作。由分局办公室和治安、刑侦、国保部门内勤组成,负责信息勾联,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报。7、后勤及通讯保障工作。由后勤部门会同有关参战单位的后勤部门,负责做好后勤、生活、车辆的供应和调度工作。通讯部门应负责做好各种通讯设施启动、运作工作,确保通信畅通。8、机动备勤工作。由局机关其它民警组成,担负着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机动任务和局机关的安全保卫工作。必要时由区委、区政府调用民兵应急分队等力量共同参与。(五)为适应可能同时多处发生群体性治安事件的处置要求,分局应分别组成具有独立实施现场处置、情报信息、现场取证勘查、审查处理等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的二组以上的警力安排和处置所需的器材装备。六、处置措施群体性治安事件处置措施主要有以下5种,处置工作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发展和处置需要,灵活加以运用。(一)现场管制措施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可以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下列现场管制措施:6/81、封闭现场和相关地区,未经检查批准,任何人不得进入;2、设置警戒带,划定警戒区域;3、实行区域性交通管制;4、守护重点目标;5、查验现场人员身份证件,检查嫌疑人员随身携带的物品;6、未经现场指挥批准,任何人不得在事件现场进行录音、录像、拍照、采访、报道等活动。群体性治安事件的有关情况需要公开报道的,必须经区委、区政府审核同意并报上一级党委、政府批准,以适当的形式发布。重大或者敏感事件,应当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后发布。(二)强制性措施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可以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下列强制性措施:1、发布命令或通告,责令围观人员立即离开现场,责令聚众组织者立即解散队伍,责令聚集的人员在限定时间内迅速疏散;2、对超过限定时间仍滞留现场的人员,可以使用必要的驱逐性或制服性警械强行驱散,但要尽量避免伤亡;3、对经强行驱散仍拒不离去的人员或者进行煽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4、对正在进行打砸抢烧的人员,应当立即制止并带离现场或者予以拘留;5、对非法携带的武器、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和用于非法宣传、煽动的工具、标语、传单等物品,予以收缴,并依法处理有关责任人员。(三)现场取证措施在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时,公安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公开与秘密相结合的方式及时取证,为现场处置和事后依法处理提供证据。(四)审查处理措施对被强行带离现场或者被拘留的人员,公安机关应当在8小时以内进行审查,及时依法处理。对群体性治安事件中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外国人,应依照我国法律有关规定和国际惯例处理。需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通知其所属国家驻华7/8使馆、领馆。(五)现场清理措施在群体性治安事件处置过程中,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救治受伤人员。事件平息后,应当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清理现场,撤除路障,解除现场管制和交通管制,恢复正常社会秩序。七、工作要求(一)《XX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工作预案》是各警种、各部门参与处置工作的依据,参战单位和有关人员必须熟悉掌握本预案各项规定和要求。(二)切实加强情报信息工作,严格情况报告制度,分局各职能部门要采取公秘结合等手段,密切注视掌握各种可能发生的群体性治安事件的苗头和动向。分局一旦接获群体性事件的情况报告,要在5分钟之内报告区委、区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迅速组织力量,10分钟内出警赶赴现场,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劝阻疏导工作。如劝导无效,即实施管制、禁止聚众等相应的处警措施。事件平息后,要组织力量清理现场,恢复秩序。(三)各参战的警种和全体公安民警必须严格执行本预案,严明纪律、服从指挥,绝不允许擅离职守或自行其事,对违反本预案规定,给工作造成损失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政工纪监部门派员在现场做好政治鼓动工作。(四)执勤队伍中,除指定人员外,其它公安民警一律不
本文标题:2018年公安分局处置征地拆迁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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