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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深圳市人民政府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二零零八年八月2目录一、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二、深府〔2008〕158号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附件2008-2010年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扶持的领域范围三、深圳市重点文化企业认定和考核管理暂行办法四、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操作规程3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资助对象(一)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文产办”)认定的,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文化企业;(二)经市文产办认定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产业行业协会;(三)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资助对象。资助方式专项资金采取项目补贴、贷款贴息、配套资助、奖励、无息借款五种资助方式。申报条件申报主体申请资助项目应符合《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各项条件。申报材料申报主体须根据选择的申请资助方式从网上下载并填写相应类别的《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申请书》,按照申请书要求的材料清单准备齐备的资料,通过网络进行电子申报,并在电子申报成功后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申请资料附带电子软盘提交市文产办。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43号文化档案大楼601室。下载网址:申报咨询电话:(0755)25942986受理规程4资助申请由市文产办常年受理。市文产办受理申请材料时,先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作出说明,告知申请材料需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审批流程市文产办受理——组织现场考察——中介机构评审(需委托中介机构评审的项目)——组织专家评审——市文产办、市财政局审定——社会公示——市文产办、市财政局下达项目资金计划——签署资金使用合同——市财政局拨付经费。注意事项a、申请者须仔细阅读并了解《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各项规定、申请表格填写说明和市文化产业的有关管理办法,按照申请指南的要求进行申请。b、所有书面申报材料均应按A4规格将所有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二份,并对每一页面依序连续编写页码(手工或打印编写页码)。c、申请者须同意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其申请材料中的部分内容,接受由主管部门委托的中介机构对申请者和申请材料进行审查。d、申请者须对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须自行承担包括知识产权纠纷在内的一切风险;e、所有申报材料申请单位必须自行留底,我办受理的申报材料不予退还。深圳市人民政府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二〇〇七年九月5深府〔2008〕158号印发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二○○八年七月十四日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文化立市战略,大力发展我市文化产业,根据《深圳市文化发展规划纲要(2005—2010年)》(深发〔2005〕1号)精神,设立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第二条为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三条“十一五”期间,每年所需专项资金纳入市本年度预算安排的市产业发展资金中统筹安排。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6第二章管理责任及分工第五条市财政局是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一)审核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专项资金年度支出结构以及专项资金年度决算;(二)会同市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文产办)下达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办理资助资金拨款;(三)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四)参与制定专项资金有关管理细则和操作规程;(五)负责组织对专项资金整体进行绩效评价。第六条市文产办是专项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一)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向市财政局提出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以及分项预算;(二)编制年度决算;(三)编制年度资助指南,受理资助申请,组织对资助申请单位的考察、专家评审和社会公示,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库的管理;(四)会同市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负责建立资助企业和资助项目的档案并进行管理;(五)负责组织项目的验收,并对资助项目和被资助企业进行绩效评价;(六)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专项资金有关管理细则和操作规程。第七条资金使用单位责任:(一)编制项目投资预算;(二)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资金;(三)对获得的资助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四)接受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五)按要求提供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有关财务报表。7第八条市文化产业发展专家咨询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责任:(一)为专项资金的管理和决策提供咨询意见;(二)参与对企业的实地考察,提出实地考察意见;(三)对拟资助项目提供独立的论证或评审意见。第九条资金监管银行责任:(一)根据与市财政局签订的资金委托监管协议履行约定的义务;(二)严格按照市文产办与资金使用单位签署的资金使用合同,以及市文产办审定的资金使用单位的用款计划划拨资金。第十条市财政局委托发放无息借款的银行和风险评估机构责任:(一)根据与市财政局签订的委托合同进行无息借款风险评估和发放无息借款,到期为市财政局追回其评估通过并发放的无息借款;(二)根据与市财政局签订的委托合同收取费用,并承担逾期不能追回借款的损失。第三章资助对象、资助方式及支出结构第十一条专项资金主要资助以下对象:(一)经市文产办认定的,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文化企业;(二)经市文产办认定的,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产业行业协会;(三)对我市文化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四)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资助对象。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资助:(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项目;(二)已经获得市政府投资或我市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三)申请单位因其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2年的;8(四)申请单位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或申请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五)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申报的。第十三条专项资金采取项目补贴、贷款贴息、配套资助、奖励、无息借款五种资助方式,主要支持我市文化产业重点领域内(2008年至2010年我市文化产业重点领域的范围见附件)的企业及其重点环节项目的发展。市文产办可根据我市文化产业发展情况以及重点扶持方向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调整;重点环节是指原创研发环节、原创作品的产业化环节、产品推广和市场营销环节、品牌塑造环节。项目补贴、贷款贴息、配套资助、奖励和无息借款五种资助方式原则上分别占专项资金总量的55%、15%、5%、15%和10%。为体现重点扶持的原则,对经市文产办认定的重点文化企业和重点文化产业项目的资助要占扶持资金总量的65%以上。第四章资助条件及标准第十四条专项资金项目补贴分为文化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补贴、我市文化产业重点领域内的重点环节发展项目补贴和我市文化产业重点领域内的重要赛事活动项目补贴三大类。第十五条市级及以上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内的、我市“三旧”(旧城区、旧村、旧工业区)改造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内的、以及相关行业协会负责建设的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经市文产办立项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可申请专项资金补贴。按照“建设方投资为主、专项资金扶持为辅”的原则,在落实建设方资金来源后,每个项目补贴金额控制在该项目实际总投资的30%以内,每个项目补贴金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600万元。第十六条文化产业重点领域内的重点环节发展项目补贴分原创研发项目启动补贴、原创研发成果产业化及市场推广补贴和其他环节发展项目补贴,具体条件和标准如下:9(一)经认定的我市重点文化企业可申请原创研发项目启动资金补贴,所申请的原创研发项目应当先经市文产办立项。每个项目启动补贴金额控制在该项目预算总投资额的20%以内,每个项目启动补贴金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二)经认定的我市重点文化企业可申请原创研发成果产业化及市场推广项目补贴。原创研发成果需经市文产办认定。每个项目补贴金额控制在该项目预算总投资额的30%以内,每个项目补贴金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三)经认定的我市重点文化企业可申请其他重点环节发展项目补贴。所申请的其他重点环节发展项目需经市文产办认定。每个项目补贴金额控制在该项目实际总投资额的30%以内,每个项目补贴金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重点文化企业应当是我市文化产业重点领域内的企业。重点文化企业的认定办法由市文产办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七条对我市文化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重要赛事活动项目予以补贴。每年年初由市文产办拟订当年的资助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对于年度资助计划以外的临时性重要赛事活动资助,则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由市文产办严格审核把关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第十八条银行贷款贴息主要支持经市文产办认定的重点文化企业利用在深圳注册的银行(包括分支机构)发放的银行贷款实施重点领域内研发成果产业化及市场推广的项目。贴息的范围是提出报销申请之日的前一年内获得的银行贷款。以单笔贷款且贷款期限不低于半年为限。属于同一综合授信额度内并在三个月内实际发放的多笔贷款,视同单笔贷款。贴息金额以企业实际已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为依据确定,贴息最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重点文化企业每年原则上最高贴息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同一贷款不允许在政府不同部门重复申请贴息。第十九条由市文化产业主管部门推荐并获得国家、广东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的重点文化企业及其项目,在国家或广东省财政提供的资金之外另行支付了投入经费,可向市文产办申请配套资助。申请配套资助的资金比例可参照国家、广东省相应的资助标准申请,最高不超过1:1的配套资助。同一项目不允许在政府不同部门重复申请配套资助。10第二十条对省级(含副省级)以上部门举办或认可的评选活动中入选的我市文化企业、文化产品品牌和个人,由市文产办组织专家评审,每年安排奖励10名企业或个人,每年奖金总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2006年1月1日起新引进的设计策划、动漫游戏、影视演艺及中介服务、出版发行、新媒体等领域的重点文化企业,经评审通过,自企业取得营业收入之日起,按上述领域三年营业收入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第二十一条无息借款主要支持经市文产办认定的重点文化企业将重点领域内研发成果进行产业化及市场推广的项目。经市文产办认定的重点文化企业可申请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的无息借款,借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第五章资助申报及审批第二十二条市文产办提出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经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执行。第二十三条资助申请由市文产办常年受理。每年由市文产办公开发布专项资金资助申报指南,明确申请各类资助所需提供的材料。市文产办在确定资助计划后,应当将资助计划的重点文化企业名单以及申报项目通报市贸工局、科信局,市贸工局、科信局应核查是否存在重复资助的问题,在5个工作日内将核查情况反馈市文产办。第二十四条专项资金的审批程序如下:(一)市文产办按照急重缓轻的顺序组织现场考察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并按评审规则组织专家委员会专家进行评审。(二)市文产办应当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在受理后的三个月内提出初步资助计划,并送市财政局在15个工作日内复核,市财政局复核时应核查申报企业(项目)是否重复享受市财政其他资助。一事一议的重大活动项目资助必须报市政府批准。申请无息借款资助的,还需通过市财政局委托的在深圳注册的银行(包括分支机构)或风险担保机构(以下简称受托机构)的风险评估。11(三)经市财政局复核后的资助计划(借款资助的还需通过风险评估)在新闻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
本文标题: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指南、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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