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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队党委议事决策制度一、党委议事决策程序(一)确定议题。议题由书记、副书记研究决定,确定议题前,一般应征求委员意见,除特殊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二)准备预案。列入会议讨论的重要议题,应事先进行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特别是下级党组织和官兵的意见,进行咨询论证,形成明确具体的方案建议。必要时,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方案。(三)提前通知。召开党委会的时间、议题,应在2天前通知。会议有关材料应在会前送达。党委班子成员应围绕会议议题,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认真准备意见;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意见。(四)充分酝酿。对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书记、副书记会前应充分听取委员意见,进行个别酝酿。个别酝酿应平等交换意见。(五)民主讨论。对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必要时由有关人员到会作出说明;委员应逐个发言,充分发表意见;研究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讨论。(六)会议表决。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应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研究推荐、提名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表决事项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表决票数。(七)形成决议。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多数委员意见一致时应及时形成决议。两种意见人数接近或者形成两种以上意见,应进一步调查论证,提交下次会议复议;特殊情况下,可以将讨论情况向上级党委报告,请求裁决。(八)决策实施。党委作出决议后,由军政主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注重党委决议执行中的信息反馈,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矛盾和问题,抓好检查督促,保证党委决议的贯彻落实。二、党委议事决策原则(一)明确议事依据。在讨论决定事项之前,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和部队法规制度以及上级指示精神,统一思想认识,结合实际确定应把握的具体原则,保证党委正确决策。(二)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重大问题必须由党委民主讨论、集体作出决定,不以书记和副书记碰头、个别征求意见、文件传批等方式决定。(三)符合会议法定人数。党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举行。书记、副书记均不在位时,一般不得召开;遇有紧急情况必须开会时,可以临时指定负责同志召集。(四)议事民主。讨论决定问题时,书记、副书记与委员具有平等的发言权和表决权,应尊重委员的意见,不允许压制不同意见、搞个人专断。(五)少数服从多数。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按照多数人的意见形成决议。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个人对党委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可以声明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反映,但在党委决定未改变之前,必须坚决执行。(六)回避。讨论决定提名、推荐干部任免、奖惩等事项,凡涉及与会人员或者其亲属的,本人应按照规定回避。(七)保密。对会议内容除按照规定的范围传达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泄露。
本文标题:大队党委议事决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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