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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理论文章 > 第五章 国际结算方式――托收
回忆顺汇、逆汇汇款的基本当事人汇款人(remitter)、汇入行(payingbank)、汇出行(remittingbank)、收款人(payee)汇款的种类及优缺点电汇(T/T)、信汇(M/T)、票汇(D/D)第五章国际结算方式——托收第一节托收的定义、特点、当事人及其相互关系第二节托收的分类及流程第三节跟单托收的风险及其防范措施KeyWords本章学习重点掌握托收当事人及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托收种类及交单方式,尤其掌握跟单托收的程序。区别付款交单与承兑交单掌握托收方式的运用第五章国际结算方式——托收第一节托收的定义、特点、当事人及其相互关系一、托收的定义托收(Collection)是开立金融票据或商业单据或两者兼有,委托通过其向收取货款或劳务费用的结算方式。通俗的讲,托收是债权人为向债务人收取款项,出具债权凭证(包括汇票、本票、支票等)委托银行代为收款的一种支付方式。出口商(或债权人)托收行进口商(或债务人)联行或代理行向DefinitionCollectionisakindofpaymentsystem,inwhichcreditorssubmitfinancialdocumentsorcommercialdocumentsorbothforobtainingproceedstotheremittingbankandaskittoentrusthisrelationalbanktomakethedocumentsavailabletothepayer.二、托收的当事人及其相互关系托收方式涉及的基本当事人有债权人、债务人、债权人所在地的银行和债务人所在地的银行。1、委托人(Principal或Consignor)。指在托收业务中,签发汇票并委托银行代为收款的人。由于委托人通常开具汇票委托他的银行向国外债务人收款,所以通常也称为出票人(Drawer)根据贸易合同交付货物提交符合合同要求的单据填写托收申请书,开立汇票,交托收行托收申请书的内容托收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有权印鉴付款人的名称、地址,或开户行的名称、地址、帐号托收所附单据的名称、份数交单方式收妥后的收账要求若拒付或拒绝承兑应采取的必要措施托收费用由谁承担其他2、托收银行(RemittingBank)。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并通过国外联行或代理行完成收款业务的银行。在托收业务中,托收行一般是债权缮制托收指示(委托书)检验单据3、代收银行(CollectingBank)。指接受托收银行的委托代向债务人收款的国外联行或代理行。在托收业务中,代收行一般是付款人保管单据谨慎处理货物核对单据4、付款人(Drawee)。指汇票中指定的付款人,也就是银行向之提示汇票和单据的债务人。付款人有审查单据以决定接受与否的权利,同时根据托收交单方式承担付款或承兑的业务。托收的当事人及其相互关系除上述当事人外,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UniformRulesforCollections)增加了提示行和需要时的代理作为托收结算方式的当事5、提示行(PresentingBank)。指跟单托收项下向债务人提示汇票和单据的银行。在一般情况下,向债务人提示汇票和单据的银行就是代收行本身。如果代收行与债务人无往来关系,为了便利如期收款,代收行也可主动或应付款人要6、需要时的代理(RepresentativeinCaseofNeed)。在托收业务中,如发生付款人拒付,委托人可指定在付款地的代理人代为料理货物存仓、转售、运回等事宜。这个代理人叫做“需要时的代理”。当事人及其相互关系1委托人与付款人在国际贸易买卖交易中,分别为出口商与进口商。他们之间的关系是买卖关系。2、委托人与托收行之间的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两者关系的依据是托收申请书(CollectionApplication)。3、代收行是托收行的代理人,代收行须严格按照作为委托人的托收行所发出的托收委托书(CollectionAdvice)办事。4、代收银行与付款人之间并不存在契约关系。付款人对代收银行应否付款,完全根据他与委托人之间所订立的契约义务而决定,即以委托人提供的单据足以证明委托人已履行了买卖合同义务为前提。三、《托收统一规则》(URC-UniformRulesforCollection)由国际商会编写的关于国际贸易和国际结算方面的重要国际惯例。1996年1月,URC522正式生效并实施第五章国际结算方式——托收第二节托收的分类及流程一、托收种类㈠光票托收(CleanCollection)出口商仅开立汇票而不随附任何商业货运单据,委托银行收取货款的一种方式。㈡跟单托收(DocumentaryCollection)⒈金融票据随附商业单据的托收⒉商业单据不随附金融票据的托收国际贸易实务第五章国际贸易中货款的收取大都采用跟单托收。国际上通行的交单条件有两种,即: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DocumentsagainstPayment,简称D/PDocumentsagainstAcceptance,简称D/A二、跟单托收的交单方式重点哦!(一)付款交单代收行必须在进口商付清票款后才将货运单据交给进口商的一种交单方式。又分为即期付款交单(D/Patsight)和远期付款交单(D/Pat×daysaftersight)即期付款交单:代收行提示跟单汇票给付款人要求其付款,付款人见票即付后,代收行才交单给付款人的方式。远期付款交单:代收行提示跟单汇票给付款人要求其承兑,付款人承兑后由代收行保管全套单据,于到期日提示付款,付款人付款后代收行才交单给付款人的方式。(D/P)进口人托收行代收行(1)(2)(3)程序图:D/Patsight(1)以D/P方式结算,出货(2)填申请书,开汇票,交单(3)单据寄交代收行(4)通知进口商,提示汇票单据(7)(4)(5)(6)(5)付款人审单后付款(6)代收行交单(7)款项拨付托收行(8)款项拨付出口商国际贸易实务第五章出口人(8)进口人托收行代收行(1)(2)(3)程序图:D/Pat×daysaftersight(1)以D/P方式结算,出货(2)填申请书,开汇票,交单(3)单据寄交代收行(4)通知进口商,提示汇票单据,付款人审单无误,在汇票上承兑,代收行收回汇票单据(7)(4)(5)(6)(5)到期代收行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付款人付款(6)代收行交单(7)款项拨付托收行(8)款项拨付出口商国际贸易实务第五章出口人(8)注意利息条款Discountattherateof_%perannumisallowedonpaymenteffectedbeforetheduedateofthedraft.分期付款、分批提货条款Merchandisemaybepartiallyreleasedagainstpartialpayment.进口人托收行代收行(1)(2)(3)程序图:D/A(1)以D/A方式结算,出货(2)交单托收(3)单据寄交代收行(4)通知进口商,提示汇票和单据。(8)(4)(5)(7)(5)承兑取单,付款人审单无误后,对汇票进行承兑,代收行收回汇票,单据交付款人(6)到期付款(7)款项拨付托收行(8)款项拨付出口商(6)国际贸易实务第五章出口人案例一我A公司与中东进口B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向其出售一批机电产品,付款条件为D/P60天。自96年10月到97年2月,A公司相继委托国内某托收行(A行)通过国外代理行(B行)代收货款,付款条件为D/P60天。托收委托书列明:付款交单,到期日付款期限为见票后60天,并有“SubjecttoURC522”的字句。B银行收到委托书后,陆续以承兑交单方式将单据放给了进口商。而到期时,承兑人一直未付款,但代收行以当地习惯抗辩,称当地认为D/P、D/A性质相同,推诿责任。分析:国际商会颁布的URC522明确规定托收业务的两种交单方式,即承兑和付款交单,并做了明确阐述。据此,托收行认为B银行作为国际商会的成员在该业务中未按指示办事,应当有过失的。但是B银行以所在国的当地法律为抗辩事由拒绝承担责任由有一定合理性。URC522规定:本规则如与一国、一周或当地必须遵守的法律/条件规定相抵触,则受当地法律制约。承兑交单VS远期付款交单都是远期付款,但远期付款交单使用较少,原因有二:进口商无法从银行获得资金融通的便利,且有些国家地区一直将远期付款交单作为承兑交单处理,导致纠纷付款人承兑远期汇票后,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但在承兑时未取得对价,有欠公平。第三节托收方式特点与运用、资金融通一、托收的特点商业信用为基础的结算方式有比较强的安全性资金负担不平衡案例香港某公司偕同其国外总公司负责人与我方某出口公司签订贸易合约,价格条件为CIFC5%鹿特丹,以托收为结算方式。合约有我方出口公司与香港A公司出面签字,合约上购货人栏注明其国外总公司的名称。我方出口公司根据合约缮制单据时,认为合约是与香港A公司签订的,汇票的付款人、发票的收货人与提单的被通知人均应作成香港A公司抬头,全套单据委托中国银行按即期付款交单方式向香港A公司收款。此后,我方出口公司发现该批货款逾期多时尚未收回,经查明货物早已抵达目的港,但因为香港A公司的总公司为见到有关单据,货物尚存海关仓库,须支付存储费用7000美元。我方出口公司只能通过托收行将单据从香港退还,更改各种单据的抬头,通过银行对其总公司进行托收。在此期间,存储费增至35000美元。不久,香港A公司的总共来电声称只承担10000美元的存储费用。当我方同意并要求对方迅速付款赎单时,对方再度提出要求按发票金额的40%付款。由于港口费用激增,我方被迫减价。分析托收的信用基础是商业信用,托收中的银行只是一般的代理人,对托收业务中的一切风险、费用等概不负责。本案中出口商单据抬头制作的错误所引致的货款无法及时回收应当由其自身负责,这是由于进口商资信不佳,而出口商因自身的错误而给了进口商压价的机会,所以才导致损失。案例D/P的损失案——国际商报,2000年国际贸易实务第五章某外贸公司与某美籍华人客商做了几笔顺利的小额交易后,付款方式为预付。后来客人称销路已经打开,要求增加数量,可是,由于数量太多,资金一时周转不开,最好将付款方式该为D/PATSIGHT。当时我方考虑到采用D/PATSIGHT的情况下,如果对方不去付款赎单,就拿不到单据,货物的所有权归我方所有。结果,未对客户的资信进行全面调查,就发出了一个40’货柜的货物,金额为3万美圆。国际贸易实务第五章•案情后来,事情发展极为不顺。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客户借口资金紧张,迟迟不去赎单。10天后,各种费用相继发生。考虑到这批货物的花色品种为客户特别指定,拉回来也是库存,便被迫改为D/A30天。可是,客户将货提出之后,就再也没有音信。到涉外法律服务处与讨债公司一问才知道,到美国打官司费用极高,于是只好作罢。国际贸易实务第五章[分析]出口公司要从中吸取教训:1.如下现象应引起注意,客户在开始时往往付款及时,后来突然增加数量,要求出口方给予优惠的付款条件如D/P、D/A或O/A(OPENACCOUNT)。如果出口公司答应客户条件,为以后的纠纷埋下了隐患。2.出口公司在接受客户D/P条件后,客户没有付款赎单,反而提出D/A30天。出口应考虑到D/A的风险和后果。国际贸易实务第五章承兑交单(D/A)项下产生的拖欠——国际商报,2001年11月6日案例国际贸易实务第五章[案情]我国沿海一家进出口集团公司与澳大利亚B公司有3年多的合作历史,双方一直保持着良好贸易关系。合作初期,B公司的订单数量不大,但是该公司的订货也很稳定,且付款情况也较好。后来,随着双方之间的相互了解和熟悉,我进出口公司为B公司提供了优惠付款条件,由最初的信用证即期、D/P即期、D/A60天到D/A90天,而双方的贸易额也由每年的六、七万增加到七、八十万美元。国际贸易实务第五章1999年9月,B公司又给我进出口公司下放了一批订单,货物总值25万美元,价
本文标题:第五章 国际结算方式――托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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